約222.2畝即將動遷!惠泉片區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出爐

2019年10月22日,惠安縣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惠安縣惠泉片區改造建設工程項目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的通知。

約222.2畝即將動遷!惠泉片區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出爐

方案中提到項目改造徵收範圍為:東至324國道,西至建設路,北至惠興街,南至八二三東街,具體以徵收紅線圖為準。(如下圖):

約222.2畝即將動遷!惠泉片區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出爐

惠安縣惠泉片區改造建設工程項目

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經惠安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組織實施惠泉片區改造建設工程項目。本著“規範項目徵收補償安置行為、保障徵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項目建設科學有序實施”的宗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方案。

第一部分 總則

一、基本原則

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堅持“以人為本、補償公平、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六公開、二監督”制度。土地房屋徵收部門(下稱“徵收人”),通過公開、宣傳材料等形式,將徵收補償安置有關政策、實施方案、工作流程、徵收補償、選房順序、安置情況等事項予以公示,主動接受監督部門、徵收補償安置對象(下稱“被徵收人”)及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

二、徵收實施機構

(一)土地房屋徵收部門:惠安縣自然資源局。

(二)土地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惠安縣惠泉片區改造建設工程項目指揮部。

三、徵收範圍

東至324國道,西至建設路,北至惠興街,南至八二三東街,具體以徵收紅線圖為準。

四、徵求意見、簽訂協議

徵收人將按照本實施方案組織被徵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惠安縣惠泉片區改造建設工程項目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五、徵收公告、搬遷騰空

(一)徵收人視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情況報請惠安縣人民政府做出土地房屋徵收決定併發布徵收公告,明確徵收期限及土地房屋騰退時間。

(二)徵收期限分為第一時段和第二時段兩個時段,被徵收人也可在徵收公告規定的第一時段前騰空土地房屋(下稱“提前騰空”),具體時間以徵收公告規定為準。

六、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為土地房屋認定、實地丈量、宣傳動員、面積核對、發佈簽約通告、書證送達、簽訂協議、發佈公告、騰空驗收、補償結算、抽選房號、建築拆除、工程建設、組織選房、回遷安置。

七、土地性質及房屋用途的認定

被徵收土地房屋的性質、用途、權屬的認定,以現行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或規劃、建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合法有效文件記載為依據。手續不完整和無手續的房屋用途,由徵收人根據歷史沿革、使用情況、房屋結構、建築特徵等因素,參照相關規定進行綜合認定。

八、土地房屋面積計算

土地房屋面積按現狀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依據《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2000)及省、市現行房地產測量相關技術規定,結合我縣《關於進一步規範惠安縣城市改造項目土地房屋測量工作管理的通知》(惠城指〔2011〕21號)、《關於對房屋原未封閉陽臺及無柱走廊(廊道)進行改建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惠城指〔2012〕4號)等土地房屋測繪相關規定進行實地測量計算。

九、補償安置原則

(一)補償安置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部分貨幣補償與部分產權調換相結合三種方式。遵循“等面積調換、差價互補、嚴控擴購”原則。

(二)已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徵收期限第一時段第一天(含“提前騰空”)騰空土地房屋的被徵收人共同作為一個批次按簽約日期的先後順序抽取選房號。若在同一天內有多個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以抽籤形式確定抽取選房號的先後順序。

(三)已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徵收期限第一時段第二天起騰空土地房屋的,按騰空土地房屋日期的先後順序確定選房號。若在同一天內有多個被徵收人騰空土地房屋的,先以抽籤形式確定順序號,再按順序號抽取選房號。

十、補償結算辦法

(一)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徵收期限內將土地房屋騰空移交給徵收人的,所有補償、補助、獎勵等款項由徵收人在徵收補償安置約定期限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

(二)全部選擇產權調換的或選擇部分貨幣補償與部分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騰空土地房屋後,徵收人在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先予發放搬遷補償費、自行過渡獎勵金、第一期停產停業補償費和第一期臨時安置補償費等,其餘補償(不含停產停業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季度發放)、補助、獎勵等款項留抵安置房補差款,待選房安置時一併結算,超出部分由徵收人在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不足部分由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內繳清。

第二部分 住宅補償安置

十一、手續認定

(一)集體土地上私人自建住宅手續認定

1.手續完整

(1)已經確權登記的,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權利證書和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依據,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2)被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雖未經確權登記,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視同手續完整,按批准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和房屋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①持有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在1998年12月31日前批准使用土地建設手續的。

②持有縣人民政府在1999年1月1日後批准使用土地建設手續的。

③屬於1998年12月31日前的土地清查補辦範疇,持有縣、鄉(鎮)土地清查補辦手續及繳款有效發票的。

④屬於2007年6月20日至2014年1月28日進行新建、翻建、擴建的住宅,並已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的。

超出手續完整部分,根據其建成年限按照手續不完整和無手續相應條款認定處理。

2.手續不完整

以下情形屬手續不完整,被徵收人如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徵收期限內將土地房屋騰空移交給徵收人的,根據房屋建成年限按以下辦法處理:

(1)因項目建設需要由政府拆遷並予安置土地或允許異地重建,持有拆遷協議等相關手續的,在該拆遷協議約定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和房屋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2)房屋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底層建築佔地部分視同手續完整,按100%給予補償。

(3)被徵收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項目指揮部和所在社區居委會確認並公示無異議後,屬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舊房屋(處於舊建成區,現狀整體結構為土木、磚木、石木、石結構),按原建成的房屋及主體建築佔地面積的100%給予認定補償安置。

(4)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9日動用土地建成的房屋,經鎮政府審核同意但未經縣政府批准,土地按同意動用面積補償標準的90%給予補償,被徵收房屋在經審核同意用地範圍內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5)2007年6月20日至2010年5月11日動用土地建成的房屋,經鎮政府審核同意但未經縣政府批准,土地按同意動用面積補償標準的80%給予補償,被徵收房屋在經審核同意用地範圍內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3.無手續

被徵收人無法提供上述手續的視為無手續土地房屋(含房屋及用地超出手續完整和手續不完整部分),原則上不予補償安置,如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徵收期限內將土地房屋騰空移交給徵收人的,根據房屋建成年限按以下辦法處理:

(1)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9日建成的,經項目指揮部和所在社區居委會確認並公示無異議後,建築佔地按未經批准的集體建設用地給予補償,被徵收房屋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2)2007年6月20日至2014年1月28日建成的房屋,經項目指揮部和所在社區居委會確認公示無異議後,原則上其房屋層數、佔地面積、建築面積等符合本地個人建房審批政策的,建築佔地按未經批准的集體建設用地給予補償,被徵收房屋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如房屋層數、佔地面積、建築面積超過本地個人建房審批政策的,超出部分給予適當材料費補貼,不計入產權調換,不享受補助、獎勵。

(3)2014年1月29日後建成的房屋,經認定屬“違法佔地、違法建設”的房屋,原則上不予補償。

(二)國有土地上私人自建住宅手續認定

1.手續完整

已經確權登記的,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權利證書、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依據,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2.手續不完整

私人自建住宅持有合法用地手續,或持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款發票,按批准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及房屋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三)集資(房改)房手續認定

1.已房改且款項已繳足的,按實地測量的建築面積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已房改但款項未繳足的,足額補繳後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2.未房改但已由集資建房單位明確分房的現住戶,根據房改政策測算,如需補繳房款的,經審批並足額補繳後, 按實地測量的建築面積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十二、補償安置辦法

(一)補償價格

1.私人自建住宅

被徵收土地房屋的補償實行土地、房屋分別計算、合併結算的方式。土地補償價格詳見附件1。房屋補償價格由房屋重置補償價格和二次裝修重置補償價格兩部分組成(均根據重置價並結合成新率計算),詳見附件2、4、5、6。

計算公式:補償金額=土地可補償面積×土地補償單價+房屋可補償安置面積×(房屋重置單價×房屋成新率+室內二次裝修重置單價×二次裝修成新率)。

房屋補貼金額=房屋不可補償安置面積×(房屋重置單價×房屋成新率+室內二次裝修重置單價×二次裝修成新率)。

2.商品住房、集資(房改)住房

商品住房、集資(房改)住房的補償實行土地、房屋合併計算的方式,補償價格由房屋主體補償價格(含土地價格)和二次裝修重置補償價格(根據重置價並結合成新率計算)組成,詳見附件3、5、6。

計算公式:補償金額=房屋可補償安置面積×(房屋主體補償單價+室內二次裝修重置單價×二次裝修成新率)。

3.產權用途登記為車庫的,以評估方式確定補償價格。產權用途登記為儲藏間的,參照住宅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二)安置房價格

1.住宅等面積安置價格為3800元/平方米。可補償安置面積(不含照顧購買面積)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差價互補。為照顧被徵收人利益,對被徵收人等面積應補差價實行優惠減免,具體優惠減免率詳見附件7。

優惠減免後的等面積應補差單價=(等面積安置價-選擇產權調換部分的房屋補償單價)×(1-減免率)。

2.選房時由於安置房戶型、建築結構設計、施工誤差等原因,導致實際安置總面積(被徵收人進行析產、分割的,應合併計算實際安置總面積)超出選擇產權調換面積的,超出部分的安置房價格按以下方法計算:

(1)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優惠計算。

(2)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9100元/平方米計算。

(三)安置房源確定

1.安置地點

(1)本項目以惠泉南廠舊廠區現狀(東西走向)為軸線,劃分為南、北兩個徵收區域。根據惠泉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號A、B地塊為北征收區域安置地塊,編號C地塊北側部分作為北征收區域預留安置地塊;編號D、E、F地塊為南征收區域安置地塊。具體安置原則、安置辦法及安置房源由徵收人在選房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

(2)如被徵收人選擇將其分屬於南、北區域內的土地房屋面積合併後進行安置的,原則上以產權調換面積最大的土地房屋所在徵收區域對應的安置地塊進行安置。

2.安置房戶型見附件8。

3.安置房預定辦法:

(1)被徵收人應當在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同時預定安置房戶型。

(2)被徵收人預定的安置房戶型建築面積區間的最大值的總和應最接近產權調換面積,嚴控擴購。

(3)住宅可補償安置面積加上照顧購買面積小於35平方米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如被徵收人在本項目徵收範圍內有其他被徵收土地房屋的,可合併安置。

(4)產權用途登記為車庫、儲藏間的,可選擇與住宅合併安置。如被徵收人在本項目徵收範圍內只有車庫或儲藏間,無其他被徵收土地房屋可合併安置的,若可補償安置面積大於35平方米(含),可選擇置換安置房;若可補償安置面積小於35平方米但大於18平方米(含),可選擇置換地下停車位,不可選擇置換安置房;若可補償安置面積小於18平方米的,實行貨幣補償。

(5)選擇部分產權調換與部分貨幣補償相結合的,預定的安置房戶型面積的最大值不得超出選擇產權調換的面積。

(6)商品房、集資房、房改房原則上按原套數安置,被徵收人全部選擇產權調換且產權調換面積超過179平方米(含)的,可預定兩套安置房,但安置房戶型建築面積區間的最大值的總和應最接近產權調換面積。

(7)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如產權調換面積未析分(含全部繼承)的,預訂的安置房總套數中包含的60型安置房戶型不得超過兩套,如產權調換面積需分家析產或遺產分割的,每份徵收補償安置協議預訂的安置房總套數中僅能包含一套60型安置房戶型。

4.地下停車位置換(預定購買)辦法

被徵收人可選擇置換和預定購買兩種方式購置地下停車位。

(1)選擇置換車位的,按18平方米可補償安置面積置換一個標準車位,置換車位的可補償安置面積在預定安置房戶型前先予扣除,照顧購買面積不得用於置換車位。

(2)置換車位的可補償安置面積應先按住宅補償安置標準計算等面積互補差價,再予以抵扣。

(3)選擇預定購買車位的,被徵收人應在預定安置房戶型的同時預定購買車位,預定購買車位的價格按市場價確定。具體購買辦法及價格由徵收人另行公佈。

(4)被徵收人預定一套安置房的,只能置換或預定購買一個車位;預定兩套以上(含兩套)安置房的,可置換或預定購買兩個車位。

(5)選房安置時,如地下停車位數量未能同時滿足置換和預定購買的總數,優先保障置換車位的選取;如有剩餘,再由預定購買的被徵收人按選房號選擇車位,選完為止。

十三、住宅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一)搬遷補償

根據可補償安置面積,按6元/平方米標準發放一次搬遷補償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或者選擇部分貨幣補償與部分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根據實際產權調換面積(不含照顧購買面積),按6元/平方米標準再發放一次搬遷補償費。

(二)臨時安置補償

1.選擇產權調換並自行過渡的,根據實際產權調換面積(不含照顧購買面積),按6元/平方米·月標準予以補償,按季度發放。若被徵收人本項目徵收範圍內的住宅全部選擇產權調換並自行過渡,每月臨時安置補償費仍低於1000元的,如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規定徵收期限內將土地房屋騰空移交給徵收人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補足至1000元/月予以保障。

2.不屬於保障範圍情形

(1)因辦理分家析產、遺產分割導致被徵收人每月臨時安置補償費低於1000元的。

(2)被徵收人在本項目徵收範圍內只有獨立的車庫或儲藏間,沒有其他被徵收住宅的。

3.過渡期限自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生效且騰空土地房屋之日起至書面通知被徵收人交房止,最長不超過36個月。除不可抗力外,屬非被徵收人原因造成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雙倍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補償費。

4.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不含照顧購買面積),按6元/平方米·月標準,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

十四、補助、獎勵

(一)簽約並提前騰空獎勵:已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 “提前騰空”的,按房屋可補償安置面積(不含照顧購買面積)計算,給予220元/平方米獎勵。

(二)簽約並按期騰空獎勵:已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徵收公告規定的徵收期限內將土地房屋騰空移交給徵收人的,按房屋可補償安置面積(不含照顧購買面積)計算,第一時段內給予200元/平方米獎勵;第二時段內給予50元/平方米獎勵。

(三)自行過渡獎勵:已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徵收公告規定的徵收期限內將土地房屋騰空移交給徵收人的,對選擇產權調換且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按實際產權調換面積(不含照顧購買面積)計算,一次性給予20元/平方米獎勵。

(四)照顧購買措施

1.低層私人自建住宅照顧購買

屬總一層的房屋,照顧購買面積不超過可補償安置面積的1倍;屬總二層的房屋,照顧購買面積不超過可補償安置面積的0.3倍。安置房照顧購買價按 2300 元/平方米計算。

2.宅基地照顧購買

手續完整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礎的),且批准手續載明的權利人、用地四至與實際相符的,土地按附件1所列住宅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同時按未建用地面積等面積給予照顧購買安置房。如屬舊厝倒塌且無用地手續的,按現狀面積予以照顧購買,土地按未經批准建設用地標準計算。照顧購買價按 2300元/平方米計算。

3.若被徵收人選擇部分貨幣補償與部分產權調換相結合的,需先放棄全部可照顧購買面積後,方可將可補償安置面積選擇貨幣補償。

(五)放棄安置(含照顧購買)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

對於可補償安置面積、低層私人自建住宅照顧購買面積和宅基地照顧購買面積放棄安置(含照顧購買)選擇貨幣補償的部分,按 1300 元/平方米給予補助。

十五、自行改變為商業經營性用房的處理

(一)補償辦法

屬臨街或臨主要道路具有原始店面門面結構的住宅第一層經認定可補償安置的部分,被徵收人自行改變為商業用房(以下簡稱“住改商”)進行經營的,仍按住宅用途進行認定和補償安置,補償標準按照住宅標準執行。

(二)補助措施

經認定屬臨街或臨主要道路的住改商,若被徵收人已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徵收期限內將土地房屋騰空移交給徵收人,可給予適當補助金,並按以下辦法予以安置:

1.沿建安路、苑霞路、濱溪路、下社溪路兩側、溪山路、馬山頂路等經認定為住改商的,一律按住宅予以安置。

2.沿建設路、324國道、惠興街、東霞路經認定屬住改商的,根據該部分建築所處現狀路段實際情況,可視條件給予照顧購買相應面積的新建安置店面。

3.被徵收人可以放棄照顧購買新建安置店面,選擇按住宅進行安置;若被徵收人放棄住宅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放棄安置的部分可享受住宅放棄安置的補助。

4.被徵收人選擇照顧購買商業用房(店面)的,其住宅可安置面積應扣除照顧購買商業用房(店面)部分的面積,被扣除部分不享受低層私人自建住宅增加照顧購買面積的措施。

5.沿建設路、324國道、惠興街、東霞路經認定為住改商的,按“就近、等間數照顧購買、差價互補”原則照顧購買,被徵收人照顧購買的店面間數不得超過原被徵收住改商間數。

6.選房安置時,如新建安置店面房源不能滿足安置需求的,由徵收人統一調配或實行貨幣補償。具體安置區段和安置辦法由徵收人在選房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

具體住改商補助金及照顧購買價格詳見附件11。

(三)住改商面積認定

以原建築結構臨街或臨主要道路第一層第一自然間計算;如第一自然間進深超過12米的,按12米計算;進深超出12米的部分及二層以上部分(含二層),均按住宅用途認定。

(四)不予認定為住改商的情形

1.沿路的簡易搭蓋、空地(含已批未建用地)以及未具店面門面結構的住宅。

2.屬原住宅配套功能為底層門廳、門廊、柱廊、庭院等自行改變建築功能增設店面門面結構或增加進深的。

第三部分 商業用房(店面、商場、寫字樓)補償安置

十六、認定辦法

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或規劃、建設、土地管理等部門簽發的合法有效文件載明為商業用途(店面、商場、寫字樓)的,給予100%認定補償安置。

十七、補償安置辦法

(一)補償價格

1.沿街、主幹道商業店面、二層商場(寫字樓)的補償實行土地、房屋合併計算,具體補償價格詳見附件10。

2.沿八二三東街、惠興街、建設路、324國道的一層商場(經營場所)和本項目其他沿區間道路的商業店面按評估方式確定其補償價格。

(二)安置辦法

1.沿八二三東街、建設路、324國道、惠興街、東霞路,根據現狀所處區位,結合新建安置區規劃,按“就近、等間數安置,差價互補”的原則進行安置。所選安置店面的間數不得超過原被徵收店面間數。具體安置路段、安置價格詳見附件10。

2.沿街、主幹道一、二層商場、二層寫字樓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等面積安置、差價互補”原則。具體安置區段和安置辦法由徵收人在選房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安置價格詳見附件10。

3.除沿八二三東街、建設路、324國道、惠興街、東霞路的店面按“就近、等間數安置、差價互補”的原則進行安置外,其他沿區間道路商業店面原則上不予安置店面,可選擇安置住宅,其建築面積可與被徵收人的其他住宅合併安置,並按住宅計算等面積互補差價。其按評估方式確定的補償價格在扣除二次裝修重置補償價格及其所處樓棟的主體補償價格後,剩餘的款項按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予以發放。如被徵收人在本項目徵收範圍內沒有其他被徵收土地房屋可合併安置的,若可補償安置面積小於35平方米且大於18平方米的(含18平方米),可選擇按本實施方案第十一條的“地下停車位置換(預定購買)辦法”置換地下停車位,但不可選擇置換安置房;若可補償安置面積小於18平方米的,實行貨幣補償。

4.八二三東街、八二三東街至建設路惠泉南廠舊廠區、建設路中新大廈至大鵬酒店(含住改商)三個路段原則上按原區域就近安置,如新建安置店面房源不能滿足被徵收店面安置需求的,由徵收人在惠泉片區規劃新建的中新街東拓道路的北側新建店面分別指定位置、間數進行安置。等面積安置價格為20850元/㎡,超出面積在3平方米內(含3平方米)價格為20850元/㎡,超出面積在3平方米以上價格為26250元/㎡。具體安置辦法由徵收人在選房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

5.惠興街、324國道、東霞路三個路段,如新建安置店面房源不能滿足被徵收店面安置需求的,由徵收人統一調配或實行貨幣補償,具體安置區段和安置辦法由徵收人在選房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

十八、搬遷、停產停業補償

商業用房(店面、商場、寫字樓)搬遷、停產停業補償標準詳見附件9。

十九、獎勵、補助

商業用房(店面、商場、寫字樓)的簽約並提前騰空獎勵、簽約並按期騰空獎勵、放棄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按照本實施方案關於住宅房屋獎勵、補助措施的規定執行。

第四部分 其他規定

二十、層數認定原則

(一)同一宗土地或多宗土地合建住宅的,總層數的認定按其中的最高層數予以認定。

(二)房屋夾層層高2.2米及以上的,計入總層數;層高低於2.2米的,按重置價結合二次裝修給予補貼,不予安置,不計入總層數。

(三)與地上房屋同時建成的地下層,層高小於2.2米的,按重置價結合二次裝修給予補貼,不予安置,不計入總層數。層高2.2米及以上的,如地下層面積不足地上底層面積1/3的,不計入總層數,面積計入地上房屋總建築面積進行補差優惠減免計算,但該部分地下層的面積不享受低層私人自建住宅增加照顧購買面積的優惠措施;如地下層面積達到地上一層面積1/3及以上的,計入總層數。

(四)風樓(層高≥2.2m)的建築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不計入總層數,納入總建築面積進行補差優惠減免計算;超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計入總層數。

二十一、相關附屬物補償

地面附著物、簡易搭蓋和房屋附屬物按附件12、13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二十二、公房補償安置辦法

(一)本項目徵收範圍內除社區(原村集體)以外的公房(含集體企業)的補償價格、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價格,原則上參照相關法律規定按評估方式確定。

(二)徵收人可根據本項目規劃設計及安置房建設情況,對選擇產權調換的公房單位進行調劑安置。具體安置原則、辦法由徵收人在選房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

(三)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公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四)其他需異地安置的公房,由徵收人上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二十三、其他類別房屋補償安置

(一)寺廟、宮祠等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二)社區集體公產,按本實施方案規定標準補償安置,權益歸社區集體所有。

(三)涉及的軍事設施等,依據有關規定採用置換用地、貨幣補償等方式予以補償安置。

(四)工業用房的補償安置參照《惠安縣工業企業用地徵收(收回)指導意見》(惠委發〔2017〕14號)執行。

二十四、約束措施

(一)安置房戶型區間和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則按徵收公告發布時的房產測量相關規定及規範執行。選房安置時,如房產測量相關規定及規範發生變更的,安置戶型區間和建築面積均仍按徵收公告發布時的房產測量相關規定及規範執行。確權發證時,由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或規範進行不動產登記。

(二)選房安置時,被徵收人未在徵收人通知的期限內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選房權,由徵收人在對應安置區域的剩餘安置房源中給予調配安置,臨時安置補償費計算至通知交房之日止。

(三)被徵收人選房後,在規定的交房期限內經催告仍不辦理安置房交接手續的,交房期限屆滿後視為房屋已交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計算至通知交房之日止,被徵收人的其他相關義務,按原簽訂的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履行。

(四)本項目根據本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由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補償安置。被徵收人對本實施方案土地房屋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土地房屋價值進行分戶評估,並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還應同時對新建安置房價值進行評估,並計算被徵收土地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選擇分戶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的被徵收人,不再按本實施方案規定進行補償安置,且不享受本實施方案有關的補助、獎勵、照顧、優惠、保障等措施。

(五)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後未在徵收期限屆滿前將土地房屋騰空移交給徵收人的,不享受本實施方案有關的補助、獎勵、照顧、優惠、保障措施。

二十五、土地房屋糾紛及權屬不清的處理

被徵收土地房屋無產權證明,或因產權糾紛等暫無法確認產權的情形,視為產權不明確(權屬不清),由徵收人就被徵收土地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後先行拆除,同時對補償款項予以留存並預留安置房,待產權明晰後予以補償安置。

二十六、設定他項權利的處理

被徵收土地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由租賃雙方自行協商解除租賃關係。設有抵押權的,由債權人(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本項目徵收範圍內抵押物及產權人(被徵收人)明細清單,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如確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應自行解除抵押。徵收人不承擔被徵收土地房屋因租賃、抵押所產生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部分 附則

二十七、徵收公告發布之前簽訂的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十八、本實施方案參照《惠安縣實施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惠委發〔2017〕15號)文件精神制定,僅適用於惠泉片區改造建設工程項目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

二十九、本實施方案由惠安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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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片區規劃

惠泉片區臨近惠安縣政府,坐享全縣區域配套最完善的中心位置,規劃配套有實驗小學、幼兒園、惠泉廣場、綜合大商場、酒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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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劃可見,惠泉片區總規劃面積約222.2畝,總建築面積約102.53萬㎡,地上建築面積88.23萬㎡,其中包括住宅回遷建築面積45萬㎡、銷售建築面積19.69萬㎡,商業回遷建築面積3.35萬㎡、銷售建築面積17.92萬㎡,小學建築面積8300㎡、幼兒園建築面積6600㎡以及其他配套建築面積78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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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片區大致區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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