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明確異地非持牌機構整改路線圖—銀保監會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指導意見簡評

「宏观」明确异地非持牌机构整改路线图—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指导意见简评

陳昊興業研究分析師

魯政委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宏观」明确异地非持牌机构整改路线图—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指导意见简评

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8〕7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大體延續了此前《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要求,同時進一步將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機構細化為“經營性機構”與“非經營性機構”兩類,分別按審批制和報告制進行要求

經營性機構應獲取監管部門相應牌照才能開展業務。經營性機構指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異地設立且實質從事業務經營、產品營銷、市場拓展、項目調查、風險評估等相關經營活動的事業部及其分部、業務部、管理部、代表處、辦事處、業務中心、經營團隊等;可能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相關風險、可能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構成損害、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或可能對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產生其他影響的機構也屬於經營性機構。

非經營性機構則僅需及時向監管機構進行報告即可。非經營性機構機構指的是不開展經營活動,僅為相關業務提供後臺服務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異地設立的區域審批中心、審計中心、災備中心、軟件開發中心、賬務處理中心等。

《指導意見》過渡期至2019年底結束,對於過渡期整改有困難的,經監管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後延。對於經營性機構,若其無法獲得牌照,則應併入分支行或予以撤銷;對於非經營性機構,則應及時向監管機構進行報告。此外,監管機構對於存量經營機構申請持牌的情況態度積極,允許其在2018與2019年年度機構發展規劃外,向監管機構提交批量持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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