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有何區別,非法集資罪數額怎麼確定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有何區別,非法集資罪數額怎麼確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有何區別

首先兩者的懲罰不同,民間借貸的懲罰是最高刑為10年,而非法集資的處罰最高刑是死刑。兩者行為發誓也不同,前者是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而後者是屬於借款有義務償還的。

我國法律體系沒有民間借貸的概念,它是相對正規金融機構而言,所謂正規金融機構就是經國家批形式準的機構和業務,民間借貸就是在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之外的借貸行為。為了保障存款人的權益,監管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企業和個人的資形式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個人得了大重病以後,他需要醫療費,從這方面來看,得到正規的金融是很困難的,所以就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資金需求。

非形式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法律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上吸收資金的一種行為,主要有四個特徵要件: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社會性就是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形式收資金,民間借貸是有特定對象的,非法集資罪是不特定的;利誘性,公開承諾給你回報多少;公開性,就是對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宣傳。從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間借貸形式現在法律上沒有禁止,非法集資罪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民間借貸是可能演變為非法集資罪形式的,比如一個小微企業主在初創的時候為了解決資本金的需要,會通過地緣、人緣、血緣關係來籌集資金,這個最初可能是民間借貸,就是幾個非常熟的人、親朋好形式友籌集一部分資金。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資金需求的擴張,在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他通過正規金融得到資金無法滿足需求的時候,就會尋求其他渠道形式來募集資金,甚至鋌而走險搞非法集資罪。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罪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罪風險自擔。

公安機關在打擊非法集資罪犯罪過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確區分兩者界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準確定性以後,構成非法集形式資犯罪的才實施打擊,對正當的民間借貸活動,國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擊非法集資罪犯罪過程中,公安機關也始終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髮展並重的原則,落實寬嚴形式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堅決打擊處理極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而且在懲治非法集資罪犯罪過程中,除了要讓非法集資罪犯罪嫌疑人不在經濟上佔到便宜之外,對其他利形式益受損人的權利要全力加以保護。實際上讓非法集資罪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獲得的高利吐出來,就是對廣大參與集資者利益的一種保護。

《刑法》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有何區別,非法集資罪數額怎麼確定

非法集資罪的數額怎麼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在量刑時,不能僅以集資詐騙的數額為根據,還要考慮詐騙手段、詐騙次數、危害結果、社會影響等情節。集資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惟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後,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總之,應對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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