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車主拿刀砍電動車主反被砍死,自行車主屬於自衛不當嗎?自行車主負有什麼責任?

土豆愛上鍋巴


這起案件真是讓人大快人心,正好印證了那句古話:“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事發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司機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不依不饒連砍數刀,最終傷重死亡。

據網友爆料,寶馬車主一直以來都是一個作惡多端的人,所犯罪行簡直罄竹難書,曾多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行政拘留。

屢屢受罰他也不知悔改,這種惡人老天也看不下去了。於是在冥冥之中讓他手中砍刀掉落在地,電瓶車主撿起來將他反殺。

寶馬車主最終落個橫屍街頭的下場,讓人不由自主地感嘆他真是活該。而電瓶車主也被眾多網民紛紛奉為“替天行道、懲奸除惡”的大英雄。並且,大家都認為電瓶車主屬於正當防衛,非但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受到見義勇為的嘉獎。

雖然我也希望電瓶車主能夠安然無恙,但遺憾的是,他的行為確實難以認定為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防衛適時,要在危害行為已經發生但尚未結束之時展開防衛,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都不構成正當防衛。一開始寶馬車主持刀砍殺時,電瓶車主予以反抗當然屬於正當防衛。

但是,當砍刀從寶馬車主手中掉落被電瓶車主撿起時,寶馬車主的危害行為就基本結束,至少在電瓶車主反過來追砍寶馬車主、甚至於到寶馬車主被砍得奄奄一息時,寶馬車主的危害行為明顯就已經徹底結束。因此,從那以後電瓶車主持續砍殺寶馬車主的行為就不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傷害。

當然,法庭會考慮到寶馬車主罪行累累、並且是他挑釁在先,電瓶車主是在忍無可忍之下展開傷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低,因而會對他從輕、甚至減輕處罰。

其實,這也可以說是法治的成本。


冰焰


法海一粟認為,“騎車人”系正當防衛;“花臂男”則死有餘辜。

1、刑法關於無限防衛的規定。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第1款為正當防衛,第2款為防衛過當,第3款為無限防衛。

2、本案屬於無限防衛。首先,“花臂男”正在行兇。從視頻中可以清楚看到,當時,“騎車人”因紅燈停行在非機動車車道上。而“花臂男”一方數人,先是將“騎車人”的電動車強行拖離非機動車道,然後,數人一湧而上,圍打“

騎車人”。“花臂男”在圍打中抽身回到寶馬車上,拿出一把砍刀,再次目前劈面砍向“騎車人”。“騎車人”左右躲閃。這個過程已經充分說明,“花臂男”正在行兇的事實。

其次,“騎車人”採取的是防衛行為。從“騎車人”的角度,在當時情況下,自己不僅無辜被他人圍打,而且,還有人手持砍刀砍殺自己。在此前提下,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一把搶過掉在地上的砍刀,並砍向“花臂男”,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3款關於無限防衛的刑法規定。因此,儘管“花臂男”被砍至死,但是,“騎車人”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本案不屬於防衛過當。有人認為,“騎車人”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法海一粟認為,該觀點不能成立。根據刑法規定,所謂防衛過當,主要在於“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本案,“騎車人”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是因為,“花臂男”的生命權,並不高於“騎車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平等的。

“騎車人”在生命遭到現實威脅並處於生死關頭時,被迫採取防衛行為並因此造成“花臂男”死亡的結果。如果因此認為,“騎車人”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那麼,則無異於認為,“花臂男”的生命權高於“騎車人”的生命權。

4、“花臂男”死有餘辜。從視頻來看,本來這是一起不該發生的悲劇。在紅燈時,“騎車人”停在非機動車道上,並不妨礙寶馬車的行駛。而寶馬車想借道非機動車,其本身就不符合相關規定。但是,“花臂男”一方卻仗勢欺人,認為“騎車人”妨礙了他們的通行。於是,他們下車後,強行將“騎車人”拖離非機動車道。如果僅僅如此也就算了,也不會發生後來的悲劇;但是,他們還不依不饒,並群起而攻之。如果僅僅是徒手也就算了,同樣不會發生後來的悲劇;事情到了這樣時候,“花臂男”卻還不罷休,從圍打現場,反身回到寶馬車內,抽出砍刀,上前後劈面砍向“騎車人”。至此,“騎車人”的生命遭受到現實的威脅,這時,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假如——法海一粟這裡僅僅是假如,假如當時,“騎車人”沒有搶走掉在地上的砍刀,而是被“花臂男”再次拿回砍刀,那麼,結果會怎樣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那一夜,龍哥喝了點酒,開著寶馬5系就不知道東西南北了,不僅車上藏著管制刀具,還要違章強行變道,雖然多次摁喇叭,但是騎車男子並不買賬:不要以為有兩個錢,紋身大鳥就可以像螃蟹一樣橫著走了!

這下惹怒了龍哥,好歹哥也是道上混的,車上還有朋友,還有異性,竟敢不給龍哥面子,龍哥“老虎不發威”,當龍哥是病貓啊。於是乎,這個龍哥就下車理論了,對著騎車男子就想動手,但是推推搡搡之間感覺沒有佔到上風,龍哥覺得不行,今天非得把面子找回來,又回到車上,拿出一把80釐米長的砍刀出來。

不過這個騎車男子絕對是見過市面的,一點不怯場,不因他們人多而退讓,也不因看到長刀而逃跑,面對劣境,他選擇了面對,選擇了迎戰。

但是這個龍哥,看網上的視頻,平時花拳繡腿的練就一身好“雞肉”,但是卻中看不中用,唬唬人還可以,拿著刀去砍人,沒想到卻把刀給掉地上了,騎車男子一個箭步,說時遲,那時快,拿起刀就進行自衛。

在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緊要關頭,騎車男子按照魯迅先生痛打“落水狗”的精神,按照“宜將奮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的精神,直到把龍哥打倒在地,這才住手。

可以想見當時的情形,龍哥明顯身材壯碩,要比騎車男子厲害,而且龍哥有過一次回車拿砍刀的經歷,騎車男子有合理的懷疑他是再次回車裡拿兇器,所以其後一步的行為有其合理性,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徵。

說實話,在此案中,如果遇到的不是騎車男子,而是一個老實人,那麼倒在地上的就是那個老實人了!


打虎拍蠅


這事兒就純屬惡有惡報,自行車主純粹屬於正當防衛。整個事發的現場監控視頻看過之後雖然不清楚現場的對話是如何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寶馬車死亡的司機過錯在先,違章佔用非機動車道右轉,並刮蹭影響非機動車的正常行駛是導致這起死亡事件的起因。

其實僅僅是這個事件起因還遠遠犯不上為此丟掉性命,純粹是自己的唑死,雖然車上下來一男一女貌似在勸說自行車主,但把人家車擅自推離自行車道也能讓人感覺出違章一方的強勢,這本身也是理虧。

在這個交涉過程中,不知道自行車主說了些什麼,但很顯然激怒了寶馬車的駕駛者,下車毆打騎車人,同車的白衣男子雖然拉架但沒有拉住,而且視頻能看出是寶馬車死亡司機先動手打人,自行車主只是在招架並試圖推開寶馬車司機並沒有主動的進行攻擊行為,期間雙方說了什麼不得而知。由此事件至少上升到治安案件,而且過錯、責任全部在寶馬車駕駛者一方。

在毆打騎車人後寶馬車司機返回車內拿出砍刀,這一行為就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我想寶馬車司機這種囂張跋扈的行為肯定也不是一次兩次了,這一身的紋身在國外可能是一種文化,對他來說無非就是狐假虎威的一層皮而已。可能你仗勢欺人的時候人家老實不願意和你一般見識,但當你拿出兇器進行行兇的時候,那很可能就逼得人家走投無路了。所以無論是你自己把刀砍丟還是對方奪下你所持有的兇器你的智商和情商肯定都無法理解的一點就是即便這時面對的是一隻瘦弱的羔羊也很可能急中生智進行反抗,恐懼達到一定程度後就變成了憤怒,這種驚悚中帶來的憤怒很可能讓受害者前後極大反差的,並帶來超乎想象的攻擊力。

我看有一些人在討論自行車主是否有防衛過當的情況,那我就告訴你在那種情況下,你不將寶馬車司機置於死地,你就有生命的危險,如果你要還能在那種情況下分清條理就是扯淡了,當時換到自然界的法則絕對是你死我活。而且寶馬車司機之前的行為已經是構成故意行兇殺人,這時你採取任何手段達到直至對方和對方同車乘員沒有任何反抗能力都不為過,否則自行車主都依然有生命威脅。

這就好比在任何國家警察處置那些突發危害社會和人民安全的行為時,往往不僅是向犯罪嫌疑人射擊,還要補槍直至確認犯罪嫌疑人已經完全沒有意識後才會接近並上手銬控制,你算算上次煙臺那個作惡的叉車司機身上被射了多少發子彈就明白了,別忘了這還是專業的執法人員都需要這樣確保自己的安全,那麼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對方是在致自己於死地的前提下出於自衛使用的還是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兇器將其擊打到徹底沒有意識也是應該被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寶馬車主之前的一系列犯罪行為導致自己再採取任何舉動都是無法讓人判斷動機是否會繼續造成傷害,所以自行車主的行為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我認為不存在防衛過當。

我相信這個案件由於媒體的廣泛報道和討論,也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對於正當防衛和震懾那些惡意犯罪也有很積極的示範效應,中國是否為法治社會暫不在這討論,但我相信法律在陽光炙烤下也不敢保護壞人。應了那句話——出來跑遲早要還的,當你主動侵害別人的權益時,也要明白沒準也是在斷送自己的後路。無論你是黑社會流氓、還是暴發戶,刀紮在誰身上都會流血,都會疼,也都會面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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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江蘇崑山一寶馬車司機持刀追砍自行車主,結果刀脫手飛出,後被自行車主搶到,連續幾刀將寶馬司機砍倒,最終不治身亡。那麼自行車主到底屬於防衛過當嗎?需要付哪些責任吶?

我們先看下事件經過:

1.寶馬車想從非機動車道右轉,催促自行車讓路,自行車正當在自行車道,未給予讓路。

2.車上先下來一男一女將自行車主勸離,並將自行車放置路旁磚鋪路上,這時寶馬司機卻下車對自行車主拳打腳踢,這樣也未見自行車主還手。(可能被其一身紋身嚇到了)

3.沒想到,寶馬司機以為碰到老實人,越打越來勁,直接返回車中拿出一把砍刀,並追砍自行車主。

4.更沒想到,連續追砍自行車主四五刀後,刀脫手飛出,二人一起去搶地上的刀,最終刀被自行車主搶到,並反追砍寶馬男,寶馬男可能想跑回車上或後備箱處拿其他武器。

5.最終被自行車主追上後連砍幾刀倒地,不治身亡。

6.從下圖中寶馬司機的一身紋身裝飾看,也是個混社會的,又隨身攜帶管制刀具,並毆打追砍他人,可見此人極具黑社會性質。

無論誰看了這個過程都會感覺寶馬男死有餘辜,甚至認為自行車主在萬般無奈下進行反擊,直接用對方的刀砍殺此人,沒準就是為民除害了。也可能因在自保過程中過於激動,導致殺紅了眼,直接幾刀砍倒對方,更可能擔心對方跑回車上拿取武器或上車碾壓自己,直接為避免再次受到傷害,選擇了必須砍倒對方才是最安全的方式。

但法律的定義可能使他涉及防衛過當,而面臨承擔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但法律也並不是不講情理,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下的防衛過當也是有網開一面的條文的,請看下圖法律條文:

在此案中,自行車主明顯處於弱勢一方,不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還有可能面臨寶馬司機一方勢力的打擊報復。未來生活也算被這個社會渣子給徹底毀了,真的很為他感到不平,他好好在路邊招誰惹誰了,對方毆打自己時也選擇忍氣吞聲了,直到生命受到威脅才奮起反擊的,難道這還不屬於正當防衛嘛,況且追砍對方可能只為防止自己受到二次傷害,何錯之有。

大家請一起在下方評論呼籲:輕判自行車主無需擔責,維護弱勢正義方權益,讓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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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本來是一件小小的道路糾紛,結果因為雙方當事人的不理智,釀成慘劇,這對雙方的家庭來說無疑是滅頂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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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主666


我看過整個完整的視頻。我覺得到時審判的時候,很可能騎電瓶車的人會被判防衛過當而變故意傷害罪而入獄幾年。

1:如果電車男把寶馬男砍倒在地,寶馬男爬起來逃跑。這時候,如果電車男放棄追過去砍人,那麼電車男肯定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也沒人可以運作到可以讓他吃法律的虧。

不過,這種情況下,電車男在當時是無法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的。

2:在寶馬男被砍傷逃向車,這時電車男繼續追砍,還從地上撿起刀砍寶馬男,砍了兩刀。

這一個過程呢?算不算正當防衛呢,就看審訊的口供和雙方律師的辯護較量了。只要電車男的口供不是說些對自己不利的話,贏面還是在電車男這邊。

如有利口供是,電車男說防止寶馬男回車裡繼續拿刀砍自己。

如不利口供是,被寶馬男砍了,心生報復,就去砍他。

所以,到這裡時,電車男會被認定正當防衛的贏面很大。最後還是看法庭上雙方律師的辯論和法官的認定了。

3:寶馬男被砍得離開車後,也就是已經沒有可能取兇器對電車男傷害時,電車男繼續追著砍寶馬男。之後的過程,電車男到底有沒有砍到寶馬男,這個過程視頻裡沒有。所以很難判斷。

但基本上,電車男這一次追砍,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防衛過當而變成故意傷害。

到了這裡,電車男想判個無罪的正當防衛,基本上贏面變小了。再加上,很可能因為沒錢請個好律師而吃虧。

所以我覺得最後的結果,很可能電車男會有牢獄之災。當然了,因為寶馬男過錯在先,動手在先,兇器也是寶馬男的,寶馬男還犯了刀具管制的罪等因素。最後電車男會減輕刑罰,從輕發落。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其實在很多刑事案件裡,都是比較難去界定的,最後往往是看審訊口供和雙方律師的辯護。

當然了,在我們群眾的情感裡,肯定是希望這是正當防衛,電車男無罪釋放的。

大家覺得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呢?歡迎評論區討論


村哥小凡


從樸素的正義感出發,本人和大眾一樣,傾向於認定電動車男子系正當防衛。但是從理論上來看,視頻中電動車男子能否構成正當防衛還要結合偵查部門的調查結果交由法院來最終認定。但是退一步說即便最終認定防衛過當,我想電動車男子的刑罰也應該相當輕,具體理由如下:

目前看到電動車男子共計有兩次揮砍行為:

第一次:紋身男揮砍電動車男時,掉落砍刀之後,兩人曾經試圖搶刀。此時可見侵害人身的暴力犯罪尚未結束,那麼電動車男子搶到刀之後進行揮砍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疑;

第二次:但是第二次當中電動車男子看到掉落地面之後,紋身男並沒有轉身撿拾,而是轉身準備逃離。電動車男子再次撿拾其砍刀,對紋身男進行砍殺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錯過了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進行時”的條件。

同時《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如下:

《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此可見,正當防衛當中已經明確強調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即使是無限正當防衛也應該是需要滿足正在進行這個法定條件。而從上述的兩次揮砍行為來看,第一次無疑肯定構成正當防衛。

但是第二次必然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從目前曝光的花臂男的種種行為事蹟來看,大多數人甚至包括我在內,也都認為這算是惡有惡報,咎由自取。另外還是需要強調的一點那就是,考慮到目前視頻中的案情,電動車男即使是防衛過當,結合其自首和自衛並且砍刀系對方攜帶的因素,對電動車男的懲處也可能相當輕。


麋鹿說法


首先看看法律條文關於正當防衛的條件界定:1、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防衛者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4、防衛不可過當。

從本次事件的視頻中可以發現,紋身男子等人先是喝斥、進而推搡和拳腳相加、接著再拿砍刀威脅,典型的仗勢欺人、持槍凌弱。雖說人不可貌相,但紋身 + 砍刀 + 一幫兄弟 + 直接動手,這些敏感的負面要素在那一時刻、全部一次性地集中在他一人身上,他能算是“合法公民”?僅僅一個普通小糾紛,上來就直接砍刀相向、威脅對方性命,他能算有法律意識?到底是什麼滋養了他跋扈、霸道、兇橫的習性?


當騎車人在受到對方連續的喝斥和推搡、甚至拳腳相加時,事件已由交通糾紛變成人身攻擊。事件的性質也由交通糾紛變成違反治安條例,最後演變成惡性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也在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迅速轉換。

但若從法律界定的正當防衛條件來看,騎車人顯然是防衛過當。因為當他撿起紋身男跌落的砍刀的那一刻,對方的不法侵害等於已經停止、至少是階段性停止!騎車人忽然長刀在手,其性命也暫時得到了防衛,此時完全可以採取守衛和觀望的態勢、迫使對方停止對自己人身的傷害,而不是追上去行兇報復,這就使得原本屬於受害方的自己,忽然成了行兇者,屬於防衛過當致人死命。假若在砍刀到手後,對方仍然依仗人多勢眾而繼續採取更進一步的不法傷害,此等情況下若再致死對方,則屬於正當防衛。

我們不能因為騎車人開始時是處於弱勢或受害者、進而產生同情和憤懣,當然這是合情、合理的自然反應,但合情、合理時常常卻未必合法!若在法律面前僅僅憑藉合情、合理就可以定性斷案,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誠然,我們都希望法律能成為維護社會公平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也更期望法律能伸張正義,但我們更需要時刻豎立法律觀念和守法意識,才能在關鍵時刻真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您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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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是不是防衛過當的話,我覺得還是要法院怎麼判罰。

首先,是寶馬車主違法變道的,這是交通違規行為,我們看到都是實線了,你還想變道?

然後白衣男子下車勸說之後,大家已經達成和解了。人家自行車已經避讓你了。但是,這個花臂男大哥就下車推搡,甚至拿刀出來砍人。和諧社會,你還搞這個?這不好吧?

重點來了~這位花臂大哥沒有拿穩刀,被自行車的撿起來,然後被反殺~

這位大哥明顯是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才撿起刀的,但是後來有追打動作,所以,還是得看法院怎麼判。

最後,最近大家都在網上看到了程序員打架的時候。我最近上班也看到了兩起打架的事情。

但是,我覺得法治社會,就不要隨便動手了。省得給自己惹一身麻煩,你看看花臂男就是了,本來.....但是.......

有什麼事不能協商的?為啥要動手了啊?如果有怨氣,我建議大家好好玩一下游戲,平復下心情,再好好生活。為了小事掉了生命,就不好了。或者為了幾件小事進去派出所也不好。

最後,我想表示一下,如果大家心中有怨氣,不妨抽時間去運動運動或者是玩玩遊戲,讓自己情緒更加穩定,心理更加健康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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