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刑事訴訟中,刑事立案有哪些規定?

並不是任何一個行為都會受到刑事追究,法律中有規定一個行為必須要達到相關罪名的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才會立案偵查,才有可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麼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立案標準的一般性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的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根據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刑法》|在刑事訴訟中,刑事立案有哪些規定?

2.立案的法律條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立案材料屬於下列6種情況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立案: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二、刑事案件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1、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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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6、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7、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8、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9、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0、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三、延期審理:

1、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

2、根據《刑訴法》第16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審判期限停止計算);

4、綜上所述,在沒有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訴一審期限為1個半月,經高級法院批准最長為2個半月;

5、一旦出現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審判期限就要中止計算或者重新計算;

6、訴訟案件經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7、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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