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法治延慶 的文章 關鍵字: 食品 法律 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