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最具災難性的《刑法》罪名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導火線、導爆管、非電導爆系統等各種起爆器材,雷汞、雷銀、三硝基間苯二酚鉛等各種起爆藥,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硝酸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爆破劑等各類炸藥,以及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等;

(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氣、煤氣、氫氣、膠片以及其他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等;

(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

(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鋁、砒霜、五氯酚、氯化鉀、氰化鈉、氧化樂果、敵敵畏、敵百蟲等;

(5)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都具有雙重屬性。

1、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

由於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險性,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當,就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為了保障安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國家有關部門陸續頒發了一系列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

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置保護條例》、《核材料管理條例》、《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關於搬運危險物品的幾項辦法》和《關於加強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

2、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只有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才有涉嫌的可能性。

3、因果關係認定:只有因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事故,且造成嚴重後果。方始涉嫌本罪。否則,無涉。

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說到這裡,危險物品肇事罪並不是一個複雜難懂的罪名。但是這麼一個簡單易懂的罪名,現實中造成的危害卻是驚天動地的。譬如: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含危險物品肇事罪)是震驚全國的重特大案件。

危險物品肇事罪:最具災難性的《刑法》罪名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瑞海公司前副董事長董社軒、前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該罪名的風控點:還是要嚴格遵守日常的危險品儲、運、用過程中的國家管理規定與行業規定。

由於涉及的危險品種類眾多,各行各業都有相關的國家規定與行業規定以及地方性規定,只有功在平時的嚴格管理與謹慎操作,才能防患於未然。

由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後果無法估量、波及面巨大,可謂最具災難性的刑法罪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