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開宣判會削弱不公開審理的內在價值。如何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與預防不公開審判的潛在危險性之間找到一個理性接點,需要完善現有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

《刑法》|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有哪些

一、涉少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意義

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其目的一是為了防止其在公開審判過程中受到心理傷害,二是因為公開審判會將案件影響擴大,以至於失足未成年人將來在社會上受到歧視難以再社會化。不公開審理不等於秘密性審理,必須保證必要範圍內的透明,保證審判權受到必要的監督和制約。

二、完善涉少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思考

1、建立審理與宣判均不公開的制度。筆者以為公開宣判實際上削弱了不公開審理的本來意義,公開宣判規定要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並宣讀判決書,只要旁聽了公開宣判,對案件事實就有了基本瞭解,如果再沒有案件信息披露限制規定,不公開審理形同虛設。為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建立審理與宣判均不公開的制度較為適宜。

《刑法》|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有哪些

2、建立限制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涉少刑事案件,應當限制媒體進行報道。現行法律法規僅規定不得在報刊及互聯網上公佈判決書,但對於案情的公佈沒有限制,為了徹底執行不公開審理制度,應當禁止公佈能推測出被告人身份的案情及其他信息。對於案件信息披露的限制性規定應當及於因訴訟途徑瞭解案件情況的訴訟參與人以及旁聽公開宣判的群眾。對於任何違反案件信息披露限制性規定的單位與人員,都應該有一定的懲罰措施。

3、嚴格未成年刑事案件卷宗使用制度。為徹底貫徹不公開審理制度,應當完善卷宗管理制度,禁止一切非辦案人員與未經授權人員使用卷宗。只允許特殊情形下使用案件卷宗:一是不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對未成年人的利益構成潛在威脅;二是具有法益上或者是公益上的必要性,如研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4、建立被告人申請公開制度。在被告人認為公開審理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審理公正性的情形下,允許被告人申請公開。被告人申請公開制度是某些國家和地區防範不公開審判潛在危險的重要制度,例如我國臺灣地區規定“審判不得公開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法院不得拒絕。”建立不公開審理的制度本意是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權益,申請公開審判制度是利用被告人的積極姿態,客觀上形成對不公開審判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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