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達到這個人數,就構成犯罪集團,量刑大有不同

《刑法》規定:達到這個人數,就構成犯罪集團,量刑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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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犯罪可能是一個人獨立完成也可能是多個人協作,越是大型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會越多;個人犯罪與共同犯罪不一樣,共同犯罪又可以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

共同犯罪類型不一樣,將面臨的量刑也有所區別,尤其是對參與實施犯罪的罪犯而言,在同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刑罰也就天差地別。這些,都是怎樣來規定的呢?

《刑法》規定:達到這個人數,就構成犯罪集團,量刑大有不同

在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認定需滿足4個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若是兩個及以上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或實施犯罪的團體中僅有一個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不認定為共同犯罪的。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說共同犯罪人不僅是能夠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並且還知道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一起實施犯罪。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有不同的分工,但其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各罪犯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也就是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受害者是同樣的。

《刑法》規定:達到這個人數,就構成犯罪集團,量刑大有不同

認定了共同犯罪後,就要看是一般共犯還是犯罪集團;一般共犯就是指二人及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就可定義為犯罪集團。有的人認為犯罪集團的人數規模一定是非常龐大的,其實不是,三人以上即可就達到認定條件了,雖然一般共犯人數也可以達到三人以上,但與犯罪集團的區別就在於犯罪集團是較為固定的組織,也就是說這個團隊不是臨時的,而是長期、頻繁實施犯罪的,比如詐騙團隊。

共同犯罪的刑罰又該怎樣來判定呢?

根據《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犯罪計劃內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規定:達到這個人數,就構成犯罪集團,量刑大有不同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認定為從犯,從犯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規定,根據犯罪情節嚴重性,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而對於脅從犯(被迫參與犯罪的人)和受教唆參與犯罪的人,則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教唆他人犯罪的,以共犯論處;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將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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