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本該謙抑

刑法本身應該具有謙抑性,也就是必要性。根據刑訴法第55條規定,定罪量刑的證據確實充分要具備三個標準:

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要有證據予以證明。

第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第三,綜合本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均已排除合理懷疑。

李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均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

我們是法治國家,根據新的依法治國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規範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關於對李某的判決,我更想知道的是,李某是否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是否得到維護,李某的辯護權是否得到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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