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把小孩鎖在家裡是否就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許多家長外出,由於家裡無人看管小孩,為了防止小孩外出遇到危險,會把門反鎖起來,把小孩鎖在家裡,限制了他們的自由。但這種做法是否違反了法律呢?是否會構成非法拘禁罪呢?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緊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刑法》把小孩鎖在家裡是否就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一、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特徵

(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對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依法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剝奪他們的自由是合法的,所以他們不是非法拘禁罪的侵犯對象。

(二)非法拘禁罪的行為表現

1、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2、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緊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的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4、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單位都沒有權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三)非法拘禁罪的主觀表現為故意。過失是不構成本罪的。

《刑法》把小孩鎖在家裡是否就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二、把小孩關在家裡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侵犯對象包括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的自然人。身體自由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民事權利的享有基於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所以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了人身自由權。小孩也當然享有人身自由權。所以如果把小孩鎖在家裡,一定的時間的話,可能會觸犯非法拘禁罪。

從立案標準來看:

根據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因此,如果把小孩關禁在家裡超過24小時,是可以立案追查的,情節嚴重的是要受刑事處罰的。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毆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遊街示眾等。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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