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到底是在多久內執行?《刑法》這麼規定

我國的刑罰由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按照我國的《刑法》的相關規定,很少有判處死刑的,只有對於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判處死刑。但是,在“死刑”中,又有死刑立即實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般來說,如果罪犯表現良好,有立功表現的,在兩年後是可以爭取到減刑的。


一旦最高院核准死刑立即執行後,將交由原審法院執行死刑,所謂死刑立即執行,也是要經過法定程序的,從原審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核准的命令後,一般在一週內執行死刑。根據我國《刑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死刑前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法院應當予以許可。


4、死刑的執行應當公佈消息,但任何情況下,無論執行前還是執行後都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在執行完畢後,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並製作筆錄;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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