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頻發,《刑法》是否到了改的時候

未成年人犯罪,在近年來呈現出一個特點,那就是每一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引起了社會高度的關注,很多人都在呼籲對《刑法》進行修改,不能讓年齡成為某些惡性未成年犯罪的罪犯逃避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一直沒有任何消息說要改變。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頻發,《刑法》是否到了改的時候

近日,一則13歲少女肢解同學案件又引起了公眾的關注,該案系發生在2012年,法院已經據此發佈官方通報。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頻發,《刑法》是否到了改的時候

也就是說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最多就是責令家長或監護人管教,必要時可以收容教養,但是我們不得不反思,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真的有用嗎?毫無疑問,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毫無意義的,就拿肢解案來說,一個如此年齡的孩子居然觸犯如此嚴重的罪行,可以說是兇殘至極了?難道她不知道那是殺人,那是一條鮮活的生命嗎?她是知道的,但是她還是下手了,而且還是用如此兇殘的手段。

其實這樣的惡性案件真不少,我們不得不反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是不是改進行調整了,就算不修改責任年齡,是不是也應該在其他方面進行調整,來加強對此類型惡性犯罪的懲戒呢?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頻發,《刑法》是否到了改的時候

另外,我們的收容教養制度是不是得到貫徹了,是不是應該進行調整,真正落到實處呢?是不是應該調整一下《刑法》關於收容教養的“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改成針對某些惡劣行為必須收容教養呢,不然如何讓被害人家屬信服,一個以兇殘手段殺害自己的孩子的人可以逍遙自在的繼續生活,而自己的孩子已經成為白骨一堆,換個角度想這是何等心痛,對這些父母來說又是何等的不公平。同時,如果放任由其父母管教,那根本沒有意義,你只能期望他自己改過自新,也就是放任自流了,這對社會上其他人是何等不公平。

制度的不完善給了很多人逃避責任的機會,也讓更多被害人的家屬長期生活在痛苦之中。隨著現在網絡的發達,很多人的心理成熟度非常高,很多10多歲的孩子懂的東西可以說已經達到了過去18歲的程度。我們的制度也應該順應時代,進行改變和調整完善,否則《刑法》的這條規定必將成為某些未成年但是心智成熟,極度兇殘的未成年人逃避責任的依仗,甚至可能成為某些成年人引導實施犯罪的工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