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事件中電瓶車主可能面臨什麼樣的刑罰?有何依據?

徐大大明


很多人問我:如果你是那個電動車男子的話,你會怎麼做?我的回答是 :我也會反抗,甚至是繼續砍殺寶馬男子,但這並不代表這一行為不違法!

前天晚上發生的寶馬男和電動車男子因為交通事故糾紛而引發的惡性傷人事件已經人盡皆知,網友們的討論或者是聲討也甚囂塵上,很多人都認為電動車男子是正當防衛,不應受到任何的處罰...

筆者認為電動車男子(以下稱“於某”)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甚至是故意殺人,這也是現在業內的多數意見。但無奈的是,這一意見與大眾的意見相左,很多業內人不敢再發表一些意見,筆者本也不想再說什麼,但是看見網友們這樸素的正義,覺得大眾已經給本案定了一個合法、合理的性了!讓筆者不禁想起來了於歡案,剛開始爆料出來的時候,大眾也是認為於歡構成正當防衛,死者死有餘辜,但是結果呢?結果是於歡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判了五年!判決之後,怎麼沒有見到網友們再吵了呢?你們要是認為是正當防衛的話,那就申請再審啊,怎麼一個個都啞了?

有人說,本案中的本案中的寶馬男子(以下稱“劉某”)在當時並不是要逃跑,而是去車裡拿更加厲害的武器,如果於某不殺他的話,那麼可能被殺的就是於某了...敢問,這個你們是怎麼知道的,在車裡面放了一把刀就一定會放槍暴力犯罪的武器?這是什麼邏輯?

如果劉某真的是想要殺於某的話,那麼刀掉了之後就應該繼續去撿起來或者是搶過來,可是視頻中看到的只是劉某一路倉皇出逃的狼狽樣子,怎麼就是還有繼續殺人的故意了?

此時劉某的放罪行為已經中止,於某卻窮追不捨的砍殺,最終導致了劉某的死亡,這不是防衛過當?

有人說,本案中的劉某是黑社會,於某殺了他是正義的,是打黑除惡,大快人心!但是,劉某的身份到底是什麼,我們不知道,不能僅僅以人家有紋身就認定為黑社會,一切的一切需要公安機關調查瞭解之後才能知道。其次,即便劉某是黑社會,就是要被打黑除惡,那也應該是公安機關的事情,普通民眾沒有執法權,憑什麼決定別人的生死?

所以最終,筆者還是認為於某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構成犯罪,不過應該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網絡確實是個好東西,讓我們足不出戶就可以瞭解天下大事,讓我們可以隨時監督,比如昨天的四川德陽的安醫生自殺事件,筆者也認為這些逼死醫生的人確實是應該受到處罰,因為安醫生確實是沒有犯法;但是也同時可能會帶來負面的作用,比如這件事情!

總之,人言可畏!

(有關這件事情的,筆者也只能言盡於此,剩下的就交給司法機關吧!)


羅召均律師


我看了多個角度的視頻,有車頭方向的,也有車尾方向的。先說客觀事實,再發表主觀議論。

第一階段:寶馬紋身社會男,違章拐入非機動車道,剮蹭正常行駛的電瓶車(電瓶男)。寶馬車上四個人,看樣子是仗著人多,與電瓶男理論。社會男從車內衝出,上來就對電瓶男拳打腳踢。(不同意有些新聞表述,發生爭執和衝突,是社會男一直在毆打電瓶男)。

第二階段:突然,社會男跑回寶馬車,拿出一把三尺多長的砍刀(管制兇器),飛奔過來揮砍電瓶男。這個電瓶男真是條漢子,不躲不跑,與社會男搏鬥(符合孤膽英雄的形象)。

第三階段:在搏鬥中(是自衛反擊的英勇搏鬥。不同意有些新聞說的爭執的用詞),電瓶男從地上搶到了刀子,砍殺社會男。社會男跑回寶馬車,電瓶男追上砍中社會男的頭部,繼續追砍社會男致死。

前面的視頻已經非常清楚了。客觀事實如下:

第一階段:寶馬車違章,無理找茬。社會男無理欺負人在先。這是事實。社會男,下車後,一直毆打電瓶男。電瓶男只做防禦性抵抗。打人的責任,完全在社會男。

第二階段:社會男跑回寶馬車,取出管制刀具(攜帶管制刀具已經違法)。違法攜帶管制刀具,用管制刀具行兇。完全是黑社會的典型形態。前不久,公安系統已經說明:紋身、大金鍊子,這是黑社會的第一種表現形式。這個社會男,典型的黑社會當街行兇的行為。從社會男砍人的行為來看,故意殺人的動機和行為都存在。電瓶男不跑不躲,奮起搏鬥。典型的防衛和英勇行為。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電瓶男值得表彰。

第三階段:電瓶男在英勇防衛搏鬥中,白手奪刃,連砍社會男兩刀,倒地又砍一刀。典型正當防衛。爭議在下面:

如果社會男倒地不動,不再動作。電瓶男,應該不會再砍他。電瓶男也停頓了。但是,注意客觀事實。社會男起來了,向寶馬車跑去。電瓶男追砍幾刀。社會男確實跑回寶馬車,這時,電瓶男砍中社會男頭部。繼續追砍社會男,倒地致死。

爭議:在社會男手無兇器之下,追砍致死。有的認為是防衛過當,有的律師居然認為是故意殺人。也有的律師認為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符合無限防衛情形)。

我的看法:從頭到尾,都屬於正當防衛。從視頻中可以看出,社會男並沒有倒地不動,沒有表示出其失去繼續傷人的行為能力。這一點很重要。社會男跑向寶馬車。這一點非常關鍵。電瓶男有理由相信,社會男回車裡拿刀或者拿槍(肯定是拿行兇的武器)。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繼續砍殺社會男,完全屬於無限正當防衛。因為社會男並沒有跪地求饒、保持不動,也沒有失去行兇的能力。如果社會男回車拿出更加厲害的兇器,死的就是電瓶男。所以,電瓶男繼續防衛,沒有問題。換作你,你也會這麼做。

結論:電瓶男,上演美國大片,孤膽英雄,個人英雄主義,從頭到尾屬於正當防衛,應該頒發見義勇為勳章。至於社會男,本身就屬於黑社會性質,從頭到尾,違章違法,故意殺人。他的死是罪有應得,倒黴遇到了一個英雄男,倒黴遇到了一個英勇男。正應了那句古話,千萬不要欺負老實人,惹急了老實人,你連求饒的機會都沒有。


職場火鍋


對於這個案件,本來是思路比較清晰的,但是在看了這麼多回答,我是有些蒙逼的。

以下提出我的觀點:

1.該事件發生了兩個事實,是十二。事實一,屬於正當防衛,且不過當。事實二,屬於故意殺人。

2.事實一。駕駛汽車男子持刀故意傷害,電動車男子採取正當防衛行為奪取汽車男子兇刀具,進行防衛行為。

3.事實二。電動車男子持刀追砍,最終致一人死亡。

許多網友都認為該事件發生了一個事實行為,從而應當認定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但我認為,防衛行為在汽車男子丟失刀具,切逃離過程中,就已經結束。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需要發生在危險行為發生時。而在汽車男子丟失刀具後且逃離時,已經放棄了對電動車男子的危害行為,此時應當認定防衛行為結束。

追砍行為也因此需要另行認定,從電動車男子追砍時的傷害部位來看,均砍在頭部,應當遇見該行為有可能導致汽車男子死亡,但依然採取傷害行為。因此,應當認定電動車男子追砍行為屬於故意殺人。

再分析一下網友觀點

1.即使汽車男子逃離,但是可能去車上取槍支等其他兇器,從而繼續對電動車男子進行傷害。本人認為該觀點具有極高的推斷性,從視頻中看不出,即使發生了類似威脅性對話,也只屬於量刑時考慮的情形,不能因此認定該行為同樣屬於正當防衛。因此,本人否定該觀點。

2.不成立防衛過當。本人認為這一觀點的持有人認為該行為屬於特殊防衛,不存在過當情形。但是,在分解該事件後,事實二當然不構成防衛行為。因此,本人同樣否定該觀點。

3.從道德的角度分析,應當認定改行為合法。本人對於這一觀點不完全反對,但持懷疑態度。因為該事件中,行為人和被害人的身份發生轉變較快。而且道德觀點不固定,難以進行判斷。

本人認為,即使汽車男子曾經試圖殺人,且持有兇器,按照社會觀點,屬於社會垃圾,存在社會危險性。但其生命同樣是寶貴的,不能單純通過一個事件就對一個人進行好人和壞人的界定,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私自剝奪其生命。我們看到的是電動車男子因被砍,決定砍死汽車男子,看似“為民除害”。但他是否會因為一些其他微小的摩擦,而同樣選擇砍死別人呢?這些都無法知曉,但均有可能發生。

但從該案的過程中可以看出,追砍行為屬於臨時起意,但充分表現了其對生命和法律的不尊重。因此,我只能希望以後和自己發生摩擦的,同樣屬於守法公民,即使發生摩擦,也會在合法的程度內維護自身權益,不會超越法律允許的範圍來對我進行攻擊,更不會因為我可能的任何衝動之舉而砍死我。

綜上所述,本人不認為電動車男子完全屬於正當防衛。應當按照故意殺人從輕處罰,或者按照故意傷害判處。



唉1507232


一次次看視頻,一次次有感慨。

這是當下中國社會的一個象徵性的縮影。

昨晚,看電影回來,看見馬路上豎著一個牌子,上寫:

有黑打黑,無黑除惡,無惡除霸,無霸除痞。

看看眼下的這個案子,寶馬紋身男,前三樣都佔,後一樣就不用說了。

本來事情就怨寶馬車,本來車上下來人,矛盾已經解決。

寶馬花身男氣沖沖、盛氣凌人地又從車裡刨出來,對白衣男推搡,踢踹。

白衣男基本上沒有還手,處於躲避、退讓狀態。

是寶馬紋身男反而不依不饒,起了殺心,返回車上,取出長刀,返回現場。

再看他是一個什麼樣的人。數次犯罪,屢次坐監,累計服刑9年半。

這樣的人,做得典當行一樣的生意,能開上寶馬,說明他生意發財不少。

這樣的人,這樣的生意,這樣的現狀,白衣男比起來,

用現在庸常的標準來看,他應該算是“成功者”。

為什麼上面要提出“打黑除惡”,針對的是什麼現象?針對的是什麼人?

大概,寶馬紋身男應該在這個範圍之內。

這是其一。

再來看,白衣男。

從一開始,幾個人下來和他理論,都沒有看見他有什麼過激的舉動。

即使是寶馬紋身男第一次下車來到他面前,對他又踢又踹,他一直都在閃躲。

說明他還是很剋制的。第一不是經常打架之人,第二不是頭腦輕易就會發熱,

應該算是非常冷靜、理性的一個人。

最讓人佩服的是,面對寶馬紋身男手持一把明晃晃的長砍刀衝到他面前,

揮刀亂砍之際,他也仍然冷靜、有節制的躲閃著。

仔細想想,這還是一個有著非凡勇氣的人,面對意外,面對不測,面對邪惡,

甚至,面對危險時,讓然能夠處亂不驚,可見不是一個普通人。

他做出了許多人做不到的事情。孔子講:君子應該是泰山崩於前而不變色。

可見,白衣男基本符合孔夫子所言之理想人格——“君子”之稱。

也就是這樣一個人,在寶馬紋身男反覆的謾罵、推搡、攻擊、踢踹之後,

甚至,最後在寶馬紋身南手持那把砍刀砍傷了他的胳膊、腿部、肩頸部之後,

流血與疼痛,危險與驚嚇,傷害與刺激——

凡此種種,他已經達到了一個生命所能承受的上限。

即便在這個時候,他也沒有變得瘋狂。

然而,意外與機會出現了。那把刀奇蹟般地掉在了好幾米開外的地上。

就在他把刀搶在手裡的時候,寶馬紋身男也到了跟前,只是晚了一步。

後面的事情,就不用敘說了。

在法律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過失殺人,

是不同性質不同程度的幾個判定,量刑結果也會有明顯的不同。

現在看,白衣男的行為基本上屬於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之間。大家的爭論也多在此。

仔細分析案情,認真思考細節,反覆琢磨道理,我認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理由如下:

一、他是在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時,開始反擊的。刀子是對方的,

反擊在對方反覆嚴重侵犯之後,屬於正當防衛沒有任何爭議。

按照西方正當防衛中的“牆壁反擊”理論,也是完全符合的。

二、爭議點在於,到底寶馬紋身男的直接死因,是刀捅腹部那幾刀造成的,

還是後來他追砍的那幾刀造成的。

三、我認為極有可能是前兩刀造成的。從視頻中刀捅的動作和部位分析,

刀傷應該很深,有可能達及肺部和心臟。

四、即便是死者的死因是後幾刀造成的,我認為也照樣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在寶馬紋身南被捅傷腹部從地上站起後,仍然有對峙白衣男的動作和企圖。

然後,停頓了一下,他才轉身跑向寶馬車的方向。他的那把砍刀就是從那輛車裡

取出來的,在他失去了兇器之後,再次跑向寶馬車,有第二次去車上取出兇器,

對白衣男進行再次侵害的可能和危險。所以,白衣男後面對他追砍,

就應該仍然屬於正當防衛。

五、從兩個當事人的為人做人經歷來看,寶馬紋身男有多重案底,

而白衣男子只是一安分守己的成年人,兩相對比,高下立判。

而且,這種高下,從視頻中兩個人的對決過程也能清晰地看出差別。

儘管法律是以法律條文為準繩,有時候會和道德、感情的判斷產生一定的偏差,

但是,總的來所,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時候多,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時候相對少。

從這個角度,也會有利於對白衣男的定性和量刑。

六、從目前看,幾乎一邊倒的輿論,毫無爭議地說明了人心所向。

如果惡人得逞,好人遭殃,對眼下的社會風氣有可能產生負面的影響。

七、如果從目前“有黑打黑,無黑除惡”的形勢來看,正是說明現實生活中,

某些領域,某些情況下,“黑”和“惡”的勢力還很強大,有時表現會很猖獗。

事實上,在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的道路糾紛上,也是如此。

從這樣的角度看,有網民說白衣男不但無罪,而且是為民除害,說法雖然有點過,

但也並不是完全沒有一點道理。

好的法律,好的判決,都是要本著懲惡揚善的原則往前走的。

讓我們拭目以待,和廣大網民一起,進行一次深入的、生動的、認真的法律學習。


手機攝影藝術


電動車主,防衛過當是肯定的了!這點毋庸置疑!

首先,我們從正當防衛的兩大要件來看。第一,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點夠了,寶馬男拿刀,對電動車主進行了三次以上的揮砍,且不說砍到哪了,但肯定不是簡單的舉刀恐嚇,而是揮砍。然後我們看,刀掉了,如果不掉,後面寶馬男繼續揮砍,電動車主傷成什麼樣,無法判斷,所以當刀掉了的時候,電動車主去撿刀,完全出於自我保護,這時候!寶馬男來搶刀,出於自衛,電動車主的一次揮砍,是屬於正當防衛的,然後寶馬男不躲不避,過去搶刀,這時候被搶走,後果不堪設想,電動車主這時候大概砍了兩刀到三刀,這一段的行為,都在正當防衛範疇內。

然後!本案的節點到了!我們看刑法對於正當防衛規定的另一個要件,正當防衛的界限應該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制止!這兩個字就尤其重要,搶刀過程中電動車主的三次揮刀,都可以理解為制止對方對自己的不法侵害,因為一旦刀被對方撿起或者搶走,勢必會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這也是法律賦予公民個人自保的權力。而這之後,寶馬男跑了,也就是說,這個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了,這時候電動車男完全可以選擇報警,躲避,而他選擇了繼續追砍,也就是後面這幾刀,必然超出了自衛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無疑。

然後說量刑,我個人覺得即使後面有追砍,也不能劃入故意傷害的範圍裡,因為這個追砍是連續性的,從心理學來講,一些高度恐懼,高度緊張的情況下,一些動作是很難立馬停止的!這種連續性的追砍,中間沒有停止,沒有思考的時間。也就沒有傷害對方或者殺死對方的故意。至於說量刑輕重,我覺得要看致命傷在哪個階段,如果在撿刀、搶刀階段,砍的那四刀造成一處致命傷,那麼後面的追砍並非致命的關鍵,量刑應該較輕,但如果致命傷是在追砍階段造成的,這個階段屬於正當防衛之外,量刑就較重了。


驁爺


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換做其他人,只要是正常人,都會這樣做。如果像某些法律界人士講的停止追砍寶馬紋身男,在法律上才是正當防衛,那麼後果恐怕會對電瓶車主更不利。

例如,紋身男會不會回車裡拿出其他武器?會不會開車撞電瓶車主?或者此後伺機報復?

這件事太火了,律師朋友們為此事也是爭論不休。不過,他們大部分人都達成了一個共識,在現行法律之下,電瓶車主最少是防衛過當,很有可能是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來判罰,但鑑於情況特殊,應該會從輕處罰。相較於歡案,這次電瓶車主的處境更危險,也確實有實施無限防衛權的條件。

絕大部分普通人都認為電瓶車主此舉無罪,甚至應該屬於“為民除害”。而我們的法律界人士卻糾結於法條,照此來看,電瓶車主無罪的可能性很小。

那麼我們就需要反思了,有關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條件是否太苛責了?當一個守法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時,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我有律師朋友也說了,換做是他站在那個位置,也不可能保持冷靜,做出最合適的選擇。難不成我們普通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時還要背法條嗎?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然後被對方砍死。

還有,一般人不會隨身攜帶管制刀具,應該查一查這個紋身男是否有案底,是不是涉黑人員。

不知道這條爆料是否屬實,如果屬實,電瓶車主真的是在為民除害了。


夜雨如書


不得不說今年的社會熱點真是層出不窮,前有范冰冰被曝光陰陽合同偷稅漏稅,後有黃曉明證券賬戶捲入股票操縱案,再後來又有了高鐵霸座男,現在又出現了寶馬男殺人被反殺的事件,一句話:社會不太平啊。好了,下面切入正題。


既然問到了面臨的刑罰和依據,我肯定要把相關的法律規定貼出來,脫離法律談問題是紙上談兵。首先,肯定不會有人說這屬於故意殺人,不然你再回去看一遍視頻,分歧在於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不管是哪一個我先把規定搬出來給大家看看。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上,構成正當防衛的,則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要負刑事責任,但也要減輕或從輕處罰。那麼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我們要結合具體的案情來看

視頻中,在一路口,寶馬車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寶馬男先是從車裡出來直接揮拳扭打,之後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幾番之後,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騎車男子持刀還擊將“寶馬男”殺害。

“寶馬男氣沖沖揮拳就開打,打完不爽就持刀去砍”符合《刑法》規定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騎車男持刀回砍屬於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有爭議的地方在有人認為騎車男在砍傷寶馬男之後還繼續追砍致其死亡構成防衛過當,但我認為這種說法站不住腳,理由如下

  • 1.我們不能要求騎車男是一個冷靜理性的旁觀者,而是要還原到他所處的境遇之下,換位思考問問自己“假如我是防衛人我會如何處理”,設身處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如果你是騎行男,對方搶佔非機動車道,不僅不道歉還下車給你一頓狂揍,氣憤之下又持刀砍你,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你的反應是什麼?在此情境下,要求防衛人實施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僅明顯違背常理常情,而且違背基本法理。

  • 2.大家想一想:騎車男是否可以不追殺寶馬男。首先,寶馬男如果不是刀掉,是否會繼續砍殺騎車男。其次,騎車男持刀騎車飛奔而去的話,是否能安全離開。注意,騎車男騎的是電動車,而對方開的是寶馬車,這個細節一定不能忽略,騎車男有沒有能力安全離開。最後,在高度緊張、激烈的環境之下,是否可期待騎車男作出非常理智的行為。此外,如果沒有掉刀的行為,騎車男在打鬥中奪刀將寶馬男砍死,是不是也是構成正當防衛?
  • 3.我們要認真思考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意圖。法律對不法侵害行為規定了包括刑罰在內的各種處罰措施,但均屬事後處罰,侵害事實已經發生,“遠水救不了近火”。當公民個人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濟難以及時、有效制止時,可以說,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法律允許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財產等權益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不法侵害人。這對不法侵害人、甚至潛在犯罪人無疑是有效的震懾,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有效減少犯罪的發生。
  • 4.司法裁判不僅是對個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評價,也是對社會的規範指引和政策宣示。針對當前存在的見死不救、遇難不助等突出問題,通過司法裁判大力倡導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等高尚行為,培育和維護公序良俗,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職責。對於公民通過正當防衛自覺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為,應當堅決予以支持和保護,這也是最高司法機關的一貫立場。鼓勵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作鬥爭,通過正當防衛及時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彰顯“正義不向非正義低頭”的價值取向,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懲惡揚善,伸張正義,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應有之義。

因此,我認為崑山事件中電瓶車主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這就走了?喜歡我的回答就高抬貴手點個贊或者關注我吧。


普法小助手


最可能是有一個人法律問題變成了全國人民的法律盛宴。

一、死者“崑山花臂男”究竟是什麼人? 現在公開資料顯示:該名死者真名叫劉海龍。他在那天如何能夠做出那樣的舉動呢?原來他早有前科,請看下圖

你以為他僅僅是這樣嗎?這是網上他以往的犯罪經歷。

(1)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5)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從中我們能得到的信息一是從2001年一直到2016年劉海龍一直不停的給公檢法司打交道。

二是在他眾多的記錄中,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佔了重頭。

但在案發後崑山市公安局表示,“花臂男”劉海龍,曾經在2018年3月榮獲過“見義勇為”證書:


我們目前從視頻上看,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

(1)砍刀系“花臂男違法攜帶並主動首先使用於暴力行為中;

(2)在“花臂男”的毆打,包括劈砍過程中,騎電動車的男子並未實施激烈的反抗,更多在進行躲避;

(3)砍刀脫手後,“花臂男”依然有迅速上前搶奪砍刀的行為;

(4)騎電動車的男子搶到砍刀後,向同樣試圖奪刀的“花臂男”實施劈砍;

(5)“花臂男”被砍傷試圖逃遁後,騎電動車的男子繼續上前對“花臂男”實施砍擊。 那麼問題來了,這個案件將對我國的司法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


一、正當防衛的界定。整個案件在錄像過程中一目瞭然,將來雙方辯護的主要論點在於在防衛限度上,即當騎電動車的男子前兩刀砍傷“花臂男”以後,在“花臂男”逃遁後對其實施的追砍,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也就是說,在騎車人最後追砍花臂男的過程中致命的幾刀怎麼算?如果是認為騎車人當時還有危險情節則無罪,如果認為騎車人已經超過了限度,則屬於防衛過當則有罪。

二、對犯罪嫌疑人功過是否能夠相抵,如何相抵? 立功表現,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是,這方面的界定也將因此事件引起公眾的注意。

三、 從上述兩點可以看出,在某種程度上,這個案件將是標誌性的,將會對今後正當防衛以及類似案件的判決起到一個範例作用。

由於互聯網的作用,本案已經迅速傳遞到了全國,可以說,一絲一毫都被全國人民監督著,我們絲毫不用擔心的是在這個執法過程中,會有什麼不公平的事情,也用不著眾籌來幫其打官司,不知有多少律師想憑此一戰成名。

相比之下,崑山方面的相關方面不太好過了,因為這將是中國法治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而創造歷史的所揹負責任和壓力確實太大了。

而我預測最有可能的是無罪釋放,或者防衛過當判緩刑。

我希望這個案子還有點副作用,就是能夠促進全國的掃黑除惡專項整治活動。但這僅僅是我的想法。


漁燈撫浪滿河星


從網上得到的信息是寶馬男劣跡斑斑,屬於號子裡面幾進幾齣的人物。

這樣就很好解釋寶馬男為何佔非機動車道右轉剮蹭電瓶車後,發生爭執拿刀砍人的暴力事件。

此案中,寶馬男不可一世,囂張跋扈,一言不合刀刃相見,完全是一副黑社會混混的做派。仗著人多,恃強凌弱。可這次因溝裡翻船,想取別人性命卻被別人所殺,這完全是咎由自取,怪不得電瓶車男。

我和網上大多數網友一樣,認為電瓶車男此舉是正當防衛。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脅時該出手時就出手。如果慫著,恐怕死的就是自己了。

我很期待電瓶車主能無罪釋放。要說有過的話,最多是防衛過當,判個三年緩刑吧。因為在此案中,電瓶車主是被逼無奈。


一生幾度心涼


開宗明義,希望電瓶車主無罪釋放。

網上關於“龍哥”的視頻及其生平應該有比較多的分析了,這被砍死的”龍哥“就是一個混混而已,一生中除了幼兒時光,大部分時間要麼在監獄,要麼等待進監獄。

因為一起小小的刮擦事故,引起了一宗人命案。對於交通事故雙方而言,從視頻上看,這寶馬車完全違反交通規則越線、變道、佔用非機動車道,可是強勢的寶馬車主一方佔著人多勢眾,“裝備”齊全,沒理卻不饒人,最後自取其果。

關於該事件是正常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網上眾說紛芸。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本案來說,電動車主採取擊殺寶馬車主的行為,符合上述的“正在進行行兇”這一前提,所以強烈希望在判斷該案時能考慮這一前提。

防衛過當往往用在侵害人已經尚失了危害能力,但被侵害人仍然繼續採取防衛措施的情況。比如說兩人打架,公安或者其它人員已經控制了侵害人,但被侵害人仍然不依不饒,導至侵害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

但本案中,寶馬車一方人多勢眾,如果電動車主搶到刀後,砍一刀就跑,寶馬車主一方會不會尚罷甘休?

從前面一群人仗著自己人多,圍攻電動車主情況看,是有可能存在這問題的,如果電動車主主動罷手,當天倒下的可能就是他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