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正常行駛的男子被追砍後反殺寶馬男,他最後結果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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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於這件事情,我也是今天下午的時候。聽辦公室的同事講的才知道,當然傳播會變質,這是理所當然的,每個人的想法和大腦處理問題的方式和思維不同,同事的原話是這樣講的:


一個很壯有紋身的而且是經常健身的人,開著朋友的車當然其朋友也在車上,然後行駛到一個交叉路口,經過一個騎電動車的男子身邊應該是不小心刮到或者是說是蹭到,然後彪形大漢的朋友下車交涉,雖然經過很長的時間,但是最後還是很圓滿的解決了事情。但是在駕駛位的彪形大漢帶紋身的,在其朋友交涉完畢之後,自己下車從後備箱裡面抽出砍刀,而且對騎電動車男子又一次出言不遜,但是刀在手機失手掉在地上。最後騎車電動車男子,撿起砍刀直追猛砍,最後致其死亡。



當然最後我自己的也看了新聞,瞭解了事情的經過,事情是發生8月27日崑山, 事情的經過是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



其實從結果來講,彪形大漢帶紋身的人是自取滅亡。其朋友已經不管是解釋還是對其電動車車主賠禮道歉,事情已經結束,自己再出來然後再次對電動車男子的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畢竟我們是得饒人處且饒人,既然已經解決了問題,為什麼還要再次挑起事端。


從視頻中可以看到其實,彪形大漢帶紋身男子把砍刀拿出來之後。是首先像電動車主示威,然後自己的刀不小心掉在地上啦!然後隨後的結果是電動車車主,撿起砍刀,然後直追猛打。

其實我們都知道的一個結果就是,如果電動車男子沒有這樣的行為的話,可能受傷的就是自己啦!如果自己沒有砍死彪形大漢紋身男的話,那麼自己的結果。將是在事情發生後,人家找上門來也許事情的結果會翻轉,但是我還是支持電動車主的做法,畢竟他是先挑事的。不管是什麼樣的行為,你首先私藏管制刀具,以及首先拿起刀恐嚇我,那我就進行正當防衛。這一點是絕對沒有錯的,所以不要覺得自己有紋身或者是自己有刀或者是自己長得壯就可以為所欲為。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支持電動車男的做法,支持電動車男的做法,支持電動車男的做法


但是通過這件事情,我們知道,每個人的心裡承受能力不同,也許電動車主只是一個老實的男人,最後只是被激怒,才會造成這樣的情況。其實我們身邊也有這樣的朋友,平常看著很老實,很少講話,但是真正生氣的時候或者是發飆的時候,做出來的事情可能也是我們想不到的,所以以和為貴,衝動是魔鬼。既然彼此都有交流,而且事情也得到解決就不要再生事端。


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最後電動車車主,卻一直追著彪形大漢紋身男,然後一直砍,自畢竟他不砍的話,倒下的就是自己啦!雖然我們知道是正當防衛,但是顯然這樣的舉動是我們誰都沒有想到的結果,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我們都可以理解,當然換做是我們的話,我們也會這樣做,也許電動車車主已經想好了要承擔的後果,雖然支持電動車主的做法,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講的話,還是要負法律責任。


雖然這樣的舉動是一時解決人頭只恨,但是最後的結果是導致兩個家庭的悲劇。所以在這裡也提醒每個人,人不犯我,我必犯人。雖然這句話很正確,但是寬容是你我溝通和信任的橋樑。退一步海闊天空,忍一時風平浪靜,畢竟從這件事情來看,對方已經溝通過,所以不管是彪形大漢紋身男還是電動車主,都應該理智對待。


其實不管是最後的結果會怎麼樣,已經見怪不怪啦!確定電動車主的做法是正確的,如果他不撿刀,那麼死的就是自己。至少對這樣的人,電動車主的做法是屬於正當防偽,沒有一點錯,對方以為自己很壯,以為自己很厲害,就會欺負老實人,騎電動車就要被人欺負嗎?沒有道理

你先拿砍刀來砍我,然後砍不過我,反手讓我用砍刀砍死。我橫豎都是死,我不砍你被你砍死,這樣也算是為民除害---來自電動車主自白


以上就是我的個人意見和建議,我寫出來的只是我的真實感受,如果你的想法和我不同,可以留言互相交流,如果是一樣的話,不妨讓我看到你,證明你曾經來過

科技數碼隨時答


從情理上講,我希望騎電動車的男子能夠獲得從輕的判決,並希望通過該案再一次提起對正當防衛的立法研究。

雖然我們在法律上總在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每個人在內心裡對於他人的評價都有一個不同的認定標準,比如說在本案中,同樣是一個人,一方面有著“豐富”的犯罪史,另一方面有曾榮獲過“見義勇為”的證書,那麼這個人該如何認定,就只能交由眾人評說了,當然就我個人而言——功不抵過,其對社會造成的不安和動盪的影響,要遠大於其獲得“見義勇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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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萌Goal


看了完整視頻,我的心得體會就是“不作死,就不會死”!

天作孽,猶可活;自作孽,不可活。”此事發生在江蘇崑山。8月27日晚,華燈初上,一男子騎電動車正常行駛在非機動車車道上,一輛寶馬5系轎車變道想要駛入非機動車道,差點撞倒騎電動車的男子,雙方發生了口角。可能知道自己理虧,車上下來一個女子對男子進行安撫,本來這件事也就結束了。

誰曾想,一個人稱龍哥的紋身男從車內衝了出來,看言語上佔不到什麼便宜,於是重回車內拿了一把80釐米長的砍刀出來,以為這下子可以佔了上風。看著這個龍哥每天鍛鍊的視頻,還有一身壯實的“雞肉”,原本還為騎電動車的男子捏了一把冷汗,誰知道這個龍哥如此不堪一擊,本想砍人的,卻“不小心”的連刀都拿不穩,反而被騎電動車的男子撿去了。

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人無殺虎意,虎有傷人心”,所以考慮到生命的可貴,考慮還有一家老小等著養活,騎電動車的男子被逼無奈之下,只有行使法律賦予的無限正當防衛權了,那就是在此過程中,即便造成人員傷亡,也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有人說,龍哥已經往車上逃跑,已經失去了抵抗能力,對騎車男子已構不成威脅了,但是大家沒有考慮到這樣的情況,花臂男既然能拿出80釐米的砍刀,誰知道車裡還有沒有更兇悍的利器了,所以只有“先下手為強”,否則就會“後下手遭殃”了。

我相信不管他人怎麼說,騎車男子肯定就是這麼想的!幹得絕對漂亮!


打虎拍蠅


和幾位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朋友交流此案情況,大部分持悲觀態度:我國現行法律,對於防衛者,未免過於嚴苛。

相關法律規定,很多答主都提到了,無非就是《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對於本案當事人“電動車男子”來說,最不利的,就是這“正在”二字 -- 如果法院認為,當電動車男子刺出足以致命的一刀時,“寶馬男”對其侵害行為已經結束,那麼就不構成正當防衛,甚至連主張防衛過當的機會都沒有。

這正是我認為法律最為“無情”,也最容易引發爭議的一點:現實世界中的每一件事,都是一個連續進行的過程,是一系列彼此聯繫的完整經歷。如果孤立地看待視頻中的經過,那麼法院可能認為,“寶馬男”倒地或者奔逃時,已經不再構成安全威脅,沒有繼續侵害的能力,此時在對其進行攻擊已經超越了防衛的限度。而在大眾,包括我本人,樸素的正義觀念中,結合了前因後果,更有可能認為先拔刀的一方“活該”。

兩者發生了矛盾,如何進行調和?這個問題對我國的法律工作者,特別是立法者來說,非常緊迫。各位還記得的當年“辱母殺人案”吧?其實和本事件提出了相似的問題:法律上認為當事人已經不再受到侵害,而大眾則普遍認為侵害仍在繼續。法律上對侵害的認定,更多地是對每個具體行為的切分,而大眾則更加著眼於事件的全貌。

要調和這種矛盾,個人認為應當賦予法律更多的人性。英美法律中有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而非法官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陪審團來自於普通民眾,秉承著自己的正義觀和生活常識,而且控辯雙方有機會剔除可能具有偏見的陪審團,儘可能實現對一般民眾的“抽樣調查”效果。這就是為法律賦予人性的一個例子。

另外,美國法律中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或許能給我們帶來啟發。在美國,部分州的法律中有所謂的“不退讓規則”(stand your groud rule),受侵害的一方有權利就地展開反擊,哪怕當時條件允許採取退避這種危害更小的方式,也沒有義務逃避。另外,大部分州還採取了“城堡法則”(castle doctrine),一個人在自己家中或者通常的工作場所中遭受達到重罪程度(而不一定致命)的侵害,都可以使用致命性的武力進行防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此並無區分優劣高下之意,不過是提供另一個角度罷了。


王瑞恩


我在想,如果電動車男子不反抗,會不會被花臂男子砍傷或者砍傷?

事件回顧:8月27日晚,江蘇崑山一十字路口,一輛寶馬5系轎車佔用自行車道與正常行駛的一輛電動車發生輕微事故,雙發發生爭執,之後沒過多久,從寶馬車上下來一位花臂男子,加入爭執中。

眼看爭執不下,花臂男子轉身從寶馬車裡拿出一把80cm的砍刀對電動車男子進行攻擊,沒想到砍刀掉在地上,被電動車男子撿起反抗,最終花臂男子被砍身亡。

詩詞公寓觀點:我個人認為電動車男子屬於正當防衛,畢竟在面對花臂男子持刀砍自己時,如果不反抗,不是傷就是死。當然最終的裁決還是需要法律來定。

而我想說的寶馬車明顯違反交通規則,在自己有錯的情況下還這麼囂張跋扈,毆打正常行駛的電動車主,雖然有寶馬車同行的女士拉拽,寶馬車下來的花臂男顯然面對電動車男子的口頭反抗毫不解氣,回身去車裡取出砍刀對電動車主攻擊。



在砍刀掉落地上的剎那間,電動車主撿起刀反抗,如果不反抗呢?不反抗的後果是不是電動車主會被花臂男砍死?這是未知數,但至少傷殘是肯定的。

此外,轎車裡不允許放置管制刀具這是車主都知道的,那寶馬車違反交通規則,毆打電動車主,放置管制刀具等等,可見平時生活中是多麼的囂張跋扈,無人敢惹。

其實對於花臂男子來說,這次事件看起來是個意外,其實冥冥之中早已註定的就是這個結局,因此我還是想奉勸一些囂張跋扈專橫的那些個自以為紋個身就是黑社會老大的那些人,做人需要低調。


詩詞公寓


裝逼不成反被砍的經典案例,不要欺負老實人。

昨天發生的事,寶馬紋身男欺負騎車男,拿刀砍騎車男,反被騎車男奪刀砍死,這個劇情足以寫進水滸傳了。在古代這個騎車男被逼上梁山了,在現在他會被怎麼判?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也有人呼籲為騎車男請願,伸張正義。寶馬男做的實在太過份了,事實上對他人生命形成威脅,應屬於生性兇惡之人,死有餘辜,法律不應該保護寶馬男這種行為,不管是坐奔馳還是其他什麼檔次車的,言語衝突之後就主動動刀威脅他人生命這種行為就必須嚴懲,不能保護。騎車男在寶馬車上其他乘客和其他旁人沒有大力勸阻寶馬男的情況下,處於被攻擊情況下,防衛過程是有正當性和合法性,由於處於人單力薄的情況下,難以控制場面出現防衛過當也情有可原,不應重判,應該認同其屬於正當防衛行為。感謝這個自行車大哥,為社會減少一個人渣。《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後面追砍花臂腦殘,可能會判輕刑,三年後好漢一條。



珠寶圈裡的一粒塵埃


看了視頻的人,但凡有點良知都會支持電車男無罪釋放,但是結果肯定不會是這樣的。因為關於正當防衛這一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在法院那裡。

你們想想看,交通規則明明有紅燈停,綠燈行,但是行人紅燈穿越人行道,機動車不停車禮讓,被監控設備拍到還是要記機動車違章!如此矛盾的規則,最終還是以交警隊說了算。機動車駕駛員能有什麼脾氣?

在本起案件中,電車男在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寶馬車自己想跨越實線借道非機動車道轉彎。可能嫌電車男沒有及時讓道,就有火氣了。誰對誰錯一目瞭然,但是寶馬車上的人不會覺得自己有錯,這是矛盾的根源!寶馬車上的白衣男率先下來跟電車男理論,想必電車男也是以交通規則來回擊。白衣男也只能強做姿態,道理上自己理虧。車上紋身男出於所謂的義氣,對於自己一方存在過錯是無視的。他的概念就是見不得自己人理虧,所以才想靠武力壓制電車男。這一過程中,電車男也是艱難的防守著。紋身男原本以為自己一出手就會讓電車男徹底妥協。結果幾個來回沒有佔到任何上風,在自己人面前沒有耍出帥來,氣急敗壞的回車上操起刀來,意圖鎮住電車男。可能之前紋身男習慣了這樣的手段讓他人低頭。偏偏這回遇到一個不認慫的人!進而瘋狂的用刀砍向電車男,只是自己技藝不精,都讓電車男躲過了。這一細節將來在法庭上又是爭論的焦點。因為電車男躲過了這幾刀,沒有受到實質傷害,到時候認定他的防衛過當就是這樣的理由。按法院的要求,應該要捱上幾刀,不要躲,最好是被對方砍的奄奄一息,那個時候再來反擊,那麼就算正當防衛了。必須是受到實質生命威脅的反擊才算正當防衛!你靠本事躲過了幾刀,就會對你的正當防衛打折扣。沒辦法,解釋權在法院那裡。

最終的結果電車男不會被無罪釋放,死者一方肯定要求電車男償命,絕不會正視自己的有錯在先。假如電車男被砍死,紋身男一方也不會覺得自己有錯在先,他們根本就沒有對錯的觀念,只有鬥氣的概念。但是法院也不會叛電車男死刑,敢這麼判,勢必要引發輿情。看看網絡上的觀點,大部分人都是同情電車男的。因為誰都不願意被他人任意欺凌!


朕的心疼


看完整個事發經過的視頻,我突然想起《無間道》中的一句經典臺詞: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8月27日的晚上21時37時,一位電瓶車車主行駛至在崑山當地的震川路路口時在非機動車道上等待紅燈轉綠。這事在他左側後方位於機動車道上的一輛寶馬轎車突然實線變道,對方準備強行穿插到右側的電瓶車車主所在的非機動車道上。

事實上,電瓶車車主此時的行為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因而其自然不願將道路讓開以供強行變道的寶馬車駛離,惱羞成怒的寶馬車主於是乎下了車並且似乎準備“收拾”一下對方。

起初寶馬司機下車後只是與電瓶車車主發生了一些言語之爭,在這個過程中從寶馬車副駕駛位置上下來了一位年輕的女子,女子出面勸阻並且將電瓶車推到了一旁。事情本該就此結束,可未曾想司機又繼續與電瓶車主發生口角。這時坐在寶馬車後排的一位花臂“大哥”可能是因為等得不耐煩了亦或是因為小弟辦事不利落,結果他從車上下來後一下子衝到了電瓶車車主的面前準備毆打對方。寶馬司機或許是知道自己“大哥”的脾氣不太好,怕惹出麻煩,於是出面進行了拖勸。然而氣急敗壞的大哥對此根本視而不見,對著電瓶車主就是一頓拳打腳踢,電瓶車主還算是比較冷靜和剋制,幾乎沒有還手。

(網傳的花臂“大哥”本尊照片)

從法律上來說,花臂“大哥”毆打電瓶車主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可以說,如果沒有之後發生的事情花臂“大哥”多半會被崑山警方予以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然而咄咄逼人的“花臂”大哥似乎越打越過癮,拳腳已經無法滿足他打人的需求了,所以他跑回了寶馬車上抄起了一把砍刀。正是這把致命的大殺器,最終要了他的命!

從視頻中我們不難發現,花臂“大哥”當時所持的砍刀實際上屬於一種管制刀具。

所謂的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稜刀、彈簧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這類刀具由於具有較強的殺傷力是被國家所管制的,與之相關的佩帶範圍和生產、購銷活動均有著嚴格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俗話說“大哥一出手,便知有沒有”,花臂“大哥”一出手就接連出現了兩項違法行為,看來法律在他的眼裡根本算不得什麼。這種人其實並不是普通的社會公民,雖然他們也是這個社會的一員,但其實他們對於整個社會來說起到的作用估計是有負面的而沒有正面的。

前面我提到了: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花臂“大哥”拿了砍刀對著無辜的電瓶車車主就是幾刀亂砍,我們可以想象電瓶車車主當時是得有多麼的無助於恐懼。

或許是“冥冥之中,自有定數”,花臂“大哥”在追砍對方的過程中刀居然脫手掉在了地上,電瓶車車主身手敏捷地抓住了這唯一的機會搶先一步將刀撿起,然後用這把刀進行了成功的反擊,幾刀下去花臂“大哥”嚇得落荒而逃,實在是狼狽不堪!

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花臂“大哥”在毆打了電瓶車車主後,又持刀追砍對方,其行為已經威脅到了電瓶車車主的個人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電瓶車車主利用對方的失誤撿到刀後砍傷“大哥”的行為本質上是出於一種自保,因而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

不過,當花臂“大哥”已經連中幾刀負傷逃離的情況下,原本電瓶車車主所面臨的人身安全威脅實際上已經消失了,這個時候所謂防衛的正當性恐怕已經並不存在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但是結合本案的前因後果來看,花臂“大哥”最終被電瓶車車主給追砍致死,電瓶車車主的行為的實際上很有可能已經構成了防衛過當。不過,我還是希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的對電瓶車車主從輕減輕處罰,否則就是在縱容、鼓勵花臂“大哥”這樣的社會人作惡。

像花臂“大哥”這樣的人實際上完全是咎由自取,我們可以想象他在平時混社會的時候很有可能已經把欺負弱小當成了一種習慣,而這種習慣卻最終要了他的命!不得不說,這實在是一種莫名的諷刺。

他的死固然會讓一些人傷心落淚,但是對於大部分來說他的死其實未嘗不失為一件好事,畢竟在這個社會上從此又徹底少了一個禍害!多了一分安寧!



通城丹妹


屬於無限正當防衛,應該無罪釋放!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大家都希望電動車男不會被判刑,我認為不會。

發生在崑山市順帆路震川路囗:寶馬強行變道碰到電瓶車了,寶馬司機下來爭吵到紋身壯漢男怒揍電動車男,電動車主一直忍讓。紋身男把電瓶車打了一頓不解氣,這個死掉的大花膀子還跑回車上拿刀砍人。結果一刀二刀三刀,第四刀被電動車男神奇的躲掉了,原來他才是真正隱藏的世外高手。然後逆轉出現了,第五刀,刀竟然飛了出去,是傳說的小李飛刀嗎。電瓶車男快人一步凌波微步加上蒙古摔跤搶到神器,反身就是給紋身壯漢實實在在的一刀,然後追著一頓反殺,大花膀子逃也逃不過,自己反而被砍死了。看得大快人心,十分解氣!

我認為電動車男不反抗估計現在躺在地上就是自己了,紋身男構成了行兇殺人,反殺毫無問題!(可以看圖2)

看了這麼多評論,我深深感到了這個社會正義的力量!我覺得好安心、好踏實、好舒坦!不是什麼事都要用利益去計較的,只是因為它是對的。希望我寫這篇文章能幫到他,希望大家的關注能幫助電車男無罪釋放!🙏

當然支持的覺得還行的能不能慷慨加個關注,捧個人場,謝謝各位看官了😄



鮮衣怒馬雲飛揚


今天在一個讀書群裡,我們幾個警察、法官、大學教授、律師等法律人討論了一下午,最終得出如下結論:

一、從個人情感、內心意願和樸素的正義觀出發,幾乎所有人不約而同地憤怒於被殺寶馬男的霸道、蠻橫和囂張,譴責其尋釁滋事,惡意毆打砍殺單車男的惡行;我們同情騎單車男子的遭遇,理解並支持他反殺寶馬男的作法,希望其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並窮盡法律和法理,企圖將其行為往正當防衛上靠,為其不被追究刑責或獲得最輕判罰尋找法律依據和路徑。

二、但嚴格從現行法律規定出發,大家較為一致地認為,單車男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不屬於正當防衛。理由:因為在寶馬男身負重傷,轉身逃走,已喪失犯罪能力和意圖後,單車男沒有及時收手,而是繼續砍殺。

三、對於單車男最終面臨的刑罰,目前還不好斷定。要等法醫鑑定,看致命傷形成於何時。若形成於寶馬男放棄打鬥轉身逃走前,即致死行為出現在正當防衛階段,那麼單身男的防衛過當僅僅構成故意傷害,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減輕或從輕處罰後,刑期應該在五年以下,甚至三年以下。若致命傷形成於寶馬男放棄打鬥轉身逃走後,即致死行為發生在防衛過當階段,那麼單身男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期應在5到15年之間。

四、雖然我們嫉惡如仇,見不得以強凌弱、黑惡橫行;我們渴望以血還血、以牙還牙;希望通過受害人本人實施的及時的加倍的反擊和報復來懲治犯罪,洗涮仇恨,彰顯正義;但我們更深知:將懲罰犯罪的權利讓渡給國家,限制自行反擊和復仇,對防衛行為進行必要限制,更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和我們每個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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