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司機反殺寶馬車主算是正當防衛嗎?

地中海集團CEO


在寶馬男向車方向跑之前,白衣男的所有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這個基本沒有異議,關鍵在於這以後白衣男任然追砍寶馬男,在大家看來略有爭議,部分朋友認為這屬於防衛過當,也有人認為屬於過失殺人,須負部分責任。

首先,我不是學習法律的,專業的法律方面的責任劃分交給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來討論,我只從一個普通社會群眾角度討論此事。一句話:幹得漂亮!

其次,我想在這裡談談法律的本質,法律是社會大眾集體意志的產物,是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手段,是懲惡揚善的工具,是調整人們行為規範的社會條規!

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在這件事上不需要過於糾結於法律規條,如果某些人,某些事已經觸動到大部分群眾底線,這就是犯法!如果我們的法律條規裡面沒有相應條款或有些模糊那不是討論白衣男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而是我們的法律法規沒有跟上社會發展的腳步!

而大部分認為白衣男屬於防衛過當或過失殺人的朋友的論據基本都是:寶馬男手裡已無刀,且已經往回跑了,應當認定屬於停止侵害。我在這裡也談談我的看法。第一,我認為無法依據寶馬男這一行為認定他是停止侵害,理由很多朋友也說了,他很可能是回車裡拿鋼管或刀具出來繼續侵害白衣男。只有寶馬男有明顯的投降舉動,如趴地上並高舉雙手,這樣才可以認為屬於停止侵害。第二,我們從人的本能來討論一下這件事,如果你是白衣男,請問剛剛一個身材高大健壯,滿身紋身還有小弟在旁邊助威拿著刀追著你到處砍的人因為刀掉了正在往車上跑,你會有時間有理智還要停下來去思考我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嗎?我們只是普通人,就算是受過專業法律教育的人,在面臨如此可以說是生死關頭的情況下,我也不認為他們可以很冷靜的考慮這麼多,畢竟如果你猶豫個幾秒,放寶馬男回車裡,很可能死的就是你!

最後,很多朋友也提到了,寶馬男完全符合本次國家開展的掃黑除惡活動的特徵,完全可以認定屬於涉黑人員。我認為,白衣男不但無罪還有功!

最後,在這打黑除惡運動中,出現這樣一個案例我認為是好事,只要法院公正判決完全可以打壓涉黑團伙的囂張氣焰,我就怕再來個類似彭宇案,判白衣男防衛過當,如果這樣,只能是加劇了涉黑團伙的囂張氣焰!在這些人看來就是一個明確的信號:我能砍你你不能還手!否則就是犯法的!

一個彭宇案,搞得全中國都不敢扶老太太,希望不要應為這個案子搞的人們面對不法侵犯時都不敢反抗!


被窩大將軍


基本上大家都看過視頻了,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覺得是正當防衛。如果電動車司機不這樣做,掛在朋友圈的絕對是他自己了。

突然想起一句話:多行不義必自斃,為惡者,禍雖未至,福已遠兮。



一個人要作惡到什麼程度,要囂張到什麼程度,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拖刀砍人?以為在祖國的大地上,還是過去古惑仔的年代嗎?

老樣不是特別懂法,但是從紋身哥在車上拖出砍刀的時候,他已經是一個不顧他人生命的人了。生命是可貴的,是上天,父母賦予我們最可貴的東西,決不允許有人將它隨意的奪走。而人之所以為人,區別於禽獸,就是因為人懂得如何看待生命。珍惜別人的生命,自己才有生存的權力。

一個不顧他人生命的人,他就已經將自己生存的權力給拋棄了。所以電動車司機的行為必須理解為正當防衛!

看了很多朋友的回答和留言,說實話,大多數人跟我一樣,我們都是老實人。生活中已經活得不容易了,還要這樣逼我們嗎?還要剝奪我們的生命嗎?

想起老人說過的一句話,這個社會永遠都是狠的怕愣的,愣的怕不要命的。如果那些行惡者逼老實人,什麼樣的後果大家都知道。

當然,我們這個社會還算和諧,畢竟這種作惡多端的人只是極少數,最近各地都在打黑除惡,把這些威脅他人生命的人通通關進去義務勞動,好好教育一番。

我希望這位電動車司機能平安歸來,他用行動詮釋了,老實人的憤怒!

生而為人,請務必善良!


老樣


社會生活

電動車司機反殺寶馬車主算是正當防衛嗎?

請看下面這篇文章 ,自然就有會有明確的判斷。

論正當防衛(附案例討論)

宋公明

什麼是正當防?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無限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就是法律對正當防衛的界定。它包含四個方面: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但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則沒有限度,即具有無限防衛權。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在現實中,不法侵害的情況極為複雜和緊迫,受害人不可能從容選擇防衛手段和方式。也不可能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都能保持冷靜理智。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案情實際和當事人當時的處境全面分析。如何正確適用法律而不是機械地套用法律,這就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問題。

一, 如何理解“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廣義理解,一種是狹義的理解。廣義的理解認為只要不法侵害的狀態仍存在,就是正在進行中,就可以和應當防衛。例如被綁架者,乘綁匪不備將其打昏逃跑,而造成綁匪傷亡的,應屬正當防衛。而從狹義理解的角度看,綁匪並未“正在”實施不法侵害,故沒有防衛的緊迫性,因此不能算正當防衛。狹義的理解認為,在防衛的那一刻,必須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例如某壞人暴力強姦實施完畢,騎自行車逃走時,受害人拾起磚塊砸去,致使壞人跌死。這就不能算正當防衛,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復存在了。而從廣義理解的角度看,逃跑仍然屬於強姦這個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因此仍然應屬正當防衛。

二,被動防衛和主動防衛

在對方先動手或已經動手實施不法侵害時,受害人本能地或被迫地實行自衛,這種情況一般沒有爭議,是屬於正當防衛。但是不法侵害也會有間歇,也會有停頓,也會有開始到結束的過程,也會有強度大小和程度的不同。

那麼在不法侵害的間歇或停頓中,在不法侵害的初始或結束階段中,在不侵害強度較小時,進行主動防衛,算不算正當防衛呢?如果對“正在進行”持狹義理解,那麼主動防衛就不能成立。但是在現實中,主動防衛是客觀存在的。例如1,空姐乘劫機犯向機艙門外張望時,飛起一腳將其踢出艙門,致使劫機犯從離地五米多高的艙門口跌下摔成重傷。當時劫機犯並未正在侵害空姐,故空姐是主動防衛。該案空姐是正當防衛沒有任何爭議,空姐還立功受獎了。2,相信很多人都看過這個視頻,一劫匪騎摩托車逃跑,一路人提起一輛自行車扔過去,致使摩托車翻倒,劫匪被眾人抓獲。劫匪並未侵害這個路人,路人也是主動防衛。該案也沒有爭議,路人受到一致稱讚。3,被綁架者乘綁匪不備,將綁匪打昏逃跑,至使綁匪傷亡。

很顯然,如果對“正在進行”做狹義理解,不承認主動防衛,那麼就等於捆住了被害人的手腳,大大限制了正當防衛的合理範圍。

三,如何理解“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能過當,所謂防衛過當,就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裡要特別強調明顯二字。也就是說,正當防衛不是絕對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只有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才是防衛過當。立法原意顯然是鼓勵受害人實行防衛,面對不法侵害並不苛求正當防中規中舉精準適當。那麼怎麼才算是“明顯”呢?如何把握這個尺度呢?筆者認為,一是一眼看出,二是一致公認。例如一個小孩偷了一個麵包逃走,老闆追上去就是一陣拳打腳蹋,老闆人高馬大,雙方力量對比一目瞭然,圍觀群眾也看不過去,將老闆拉開,避免了孩子受傷。這個老闆的行為就應屬於過當。

筆者認為,只有主動防才有可能考慮到防衛的限度,而在被動防時,情況緊急,或是出於本能的反應,或者因情勢所迫條件的限制等原因,雖超過了必要限度,也不能算防衛過當。例如某女青年在街上行走,被一男子突然抱住強行接吻。女青年在驚恐和憤怒中咬斷了男子的舌頭,女青年的行為應屬於人的本能反應,是被動防衛,因此不應當是防衛過當。一女子在洗澡時發現有人在透過牆洞偷窺,於是用一根鐵絲從牆洞中猛剌過去,將偷窺者眼睛剌成重傷。這就屬於主動防衛,而且超過了必限度,因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制止或嚇走偷窺者,所以這是防衛過當。

四,正當防衛是否要和不法侵害對等?

法律只規定自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而不是要求對等。所謂對等,是用同態復仇來套正當防衛。同態復仇是人類歷史上長期存在處理紛爭的一種方式。就是你打我一下,我也還你一下,互相扯平。這種看似公平的方法,實際上很落後野蠻,也起不到平息紛爭的作用,反而是互相報復不斷升級,冤冤相報沒完沒了。用這種所謂對等原則要求正當防衛,顯然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不法侵害是強姦,綁架,自衛如何與之相對等呢?強姦犯說我只性侵,沒傷害你的身體,那受害者豈不是不能自衛了?

五,如何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性是緊迫性?

法律規定中,正當防衛的條件是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要求。對於被動防衛,是迫不得已,不存在是否必要是否緊迫的問題。對於主動防衛,有時會有時機選擇的問題,例如空姐腳踹劫機犯,空姐當然要看準並把握時機,這是為了保證防衛成功,而不是是否具有緊迫性。設身處地為受害人想想,只要身處不法侵害之中,防衛都是必要的和緊迫的。而且必要性和緊迫性是人的主觀感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受,不可能有統一的標準。

六, 防衛過當應承擔什麼責任?

1,防衛過當只有造成重大損害時,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是防衛過當,即使是防衛過當造成了損害,但是隻要不是重大損害,就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即使防衛過當造成了重大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防衛過當雖然已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減輕處罰是比照同類犯罪降低一級處罰。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免除處罰呢?筆者認為一是在被動防衛情況下。二是不法侵害具惡劣性殘忍性致命性。三是重大傷害的後果是不法侵害者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例如自己不敢及時就醫。四是防衛屬於為民除害的立功表現。五是其他應免除處罰的情況。

4,防衛過當免除刑事處罰,不意味著也免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七,防衛過當與故意傷害

防衛過當造成重大損害構成的犯罪,一般都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那麼什麼是故意傷害罪呢?和防衛過當有何不同呢?

1,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以上即構成犯罪 ,而防衛過當要造成重大損害才承擔刑事責任。

2,故意傷害有兩種形態,一種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另一種是的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通過破壞設備設施或設置機關或者利用動物或者不作為或者其他方法而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而防衛過當一般都是直接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是通過直接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來制止或避免不法侵害。

3,故意傷害都是主動行為,而正當防衛有被動防衛和主動防衛,被動防衛是在不法侵害之下本能的被迫的應急的反抗,因此被動防衛不能構成故意傷害。只有主動防衛才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如前所述偷窺剌眼案,因為是主動防衛,造成了重傷的後果,屬於防衛過當,因此構成故意傷害,而強吻咬舌案是被動防衛,所以不是防衛過當,故不構成故意傷害。

八, 案例討論

1, 奧斯瓦爾多把葉塞妮亞強行壓在地上接吻,葉塞妮亞情急中在地上摸起一塊石頭將奧斯瓦爾多的頭打昏。葉塞妮亞是正當防衛嗎?是被動防衛還是主動防衛?是否防過當?

2, 楊志賣刀,潑皮牛二無理搗亂,非要強搶楊志的寶刀,楊志一怒之下將牛二殺死。楊志是否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後來官府對楊志是否免除了刑事處罰?

3, 建墓人為防盜墓,在墓中設了機關,不久果然有人盜墓,觸動機關被殺。建墓人是正當防衛嗎?現行法律是否允許用設置機關陷阱防盜?

4, 牧人發現有人偷羊,就放出牧羊犬去追,犬將盜匪咬傷,牧人是正當防衛嗎?

5, 辱母殺人案,於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現於歡案中的被害人郭彥剛等人是吳學佔涉黑案中的骨幹成員,已被判刑。現在再回過頭看,於歡是主動防衛還是被動防衛?是否防衛過當?是否應當免除刑事處罰?

總而言之,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沒有對等的要求,也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要求,更不苛求自衛者一定要準確適度,這是從有利於打擊犯罪保護被侵害人的角度考慮,而不是從有利於犯罪分子的角度考慮。因此在適用正當防衛時,也應當從有利於防衛者的角度判別。這樣才能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支持和鼓勵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伸張正義,震懾犯罪,順應民心。

2018,5,14


宋公明5


騎車男的這個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可以說屬於正當防衛,應該無罪釋放。

寶馬男,因為一點小事情,就拿刀去砍騎車男,已經涉嫌嚴重的故意傷害。如果不是刀突然掉下地,這個寶馬男還會繼續從事對他人的人身傷害。在視頻裡面,我們可以看見,這個寶馬男在作案的刀子掉落之後,還試圖去搶刀。這個說明了什麼?說明了寶馬男他還有【繼續實施故意傷害乃至於殺人的意願,並且正在努力賦予實施】。如果汽車男不拿刀反擊,則很可能被寶馬男傷害,乃至於失去生命。



有人說,寶馬男已經後退了,騎車男不應該追擊。這個說法是不對的。寶馬男非常兇悍,雖然一時後退,但他的傷害他人之主觀意願依然非常強烈,如果不立即把寶馬男的行動力消除,比如擊斃他,寶馬男有可能回到車內尋找其他兇器(而且與寶馬男同行者不是一個人),他【必將會返回對汽車男予以反殺】。在當時的極端兇險的情況下,騎車男為了活命自保,有權利對行兇在前的寶馬男予以擊斃,否則自己立即會遭遇生命危險。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騎車男為了保護自己生命安全,對嚴重威脅自己生命安全的兇徒,予以擊斃,完全符合無限正當防衛。應該將他予以無罪釋放。


懷疑探索者


看了三次視頻,又仔細考慮了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認為電車男是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1.起因條件,電車男面臨紋身男的持刀砍殺行兇殺人(他朋友的不作為行為),嚴重危害電車男的生命,該行為具有不法性、客觀性和現實性。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特別指出紋身男快速逃向寶馬車,並沒有明確顯示不法侵害已終止了,危險流己經消失了,他只是受點傷,紋身男本身具有很大危險性,奔向寶馬車有可能拿刀具再戰,或叫同夥再打,或開寶馬車撞擊,因而不能確定不法侵害己終止。

3.意思條件,電車男具有正對不法侵害的防衛意識。

4.對象條件,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紋身男本人,沒有對其他同車三人進行防衛。其他三人也有責任,屬於故意傷害罪的不作為犯,沒有對同夥的故意傷害行為進行有效阻止,就是共同犯罪。

5.限度條件,防衛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當性。反擊紋身男制止了不法侵害,也制止了其他三人的不作為傷害行為。

分析 以上構成要件,電車男符合正當防衛要件。再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釆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而認為電車男是正當防衛。

人們準確行使正當防衛權,對制止犯罪和保障人權具有重大意義!

剛剛有網友評論中留下聊天圖片(附圖,消息正偽還有待官方證實),這寶馬車上自制土槍和仿製槍,這從另一面說明紋身男跑向寶馬車是去拿槍再傷害電車男,此時電車男進行正當防衛是完全應該的。其他二男一女在這案中,他們沒有積極阻止紋身男持刀砍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不作為犯,對此建議公安局檢察院予以充分考慮。

我們同努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









永樂園林66213892


此糾紛,電動車大哥肯定是沒有錯的,甚至值得點贊。。但是後來持續砍殺造成致人死亡的既成事實,客觀來說,有防衛過當的嫌疑。根據視頻記錄來看,電動車主已經拿到行兇者的兇器,此時行兇者處於弱勢一方,在行兇者沒有拿出其他兇器進一步行兇的情況下,電動車住應終止雙方的糾紛。而不應該進一步追擊反殺對方。最後造成的後果應該屬於過激傷人導致死亡,當然這個過激是行兇者激起的。如果電動車大哥撿到刀並砍了對方几刀讓其喪失反抗能力後不要繼續追殺補刀肯定是最好,但事實不容假設。預計電動車主最後可能被判處防衛過當,量刑預計五到十年。但不管怎麼樣,就整個過程來看,還是絕對支持電動車大哥。






學裡探花


俗話說多行不義必自斃,蒼天饒過誰啊。

這年頭這幫腦殘玩什麼黑社會啊,就算你玩,在你的圈子裡裝逼就行,和你的豹哥、虎哥、狼哥、狗哥的去裝逼就行,好好的活著不好麼?出來欺負一個老實人?

裝古惑仔是吧,裝牛逼是吧,這次玩大了吧

至於涉嫌殺人的白衣男子,好好的在路上騎車,就被人下來一頓揍,如果只是單純的一頓揍,花臂男裝個逼走人,這事也就是花臂男回去吹牛逼的一個段子罷了。

但是當他拿出刀的那一刻,事情就向不可逆轉的方向發展了,

白衣男子見到到的一刻,內心的恐懼已經變成絕望,絕望後對生的渴望,本能的慾望讓他不停的砍下去....

我覺得白衣男應該被輕判,理由如下:

1、很多人說這個算防衛過當、更有狗屁律師說這個屬於故意殺人,拜託這些大神,看事情要看前後關聯,一個無辜的人,被一個黑社會、拿著砍刀砍,撿到刀以後,砍了他幾下,又沒用砍刀砍過人,怎麼知道砍刀威力多大,怎麼知道砍刀能砍死人,難道花臂男拿砍刀出來就是嚇唬人,白衣男拿砍刀就是故意殺人?故意的動機在哪裡,是有預謀麼?這完全就是一個正當防衛,哪有什麼防衛過當,說防衛過當的,你自己去馬路上被幾個黑社會砍著試試,你來演示一個防衛不過當的。

2、這些玩黑社會的,現在社會,有那麼多裝逼的門道,你不去,大半夜的,欺負一個路邊騎車的行人,是老婆被大哥綠了沒地撒氣還是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對生活絕望了?

欺負個路人算本事?丟人不?

3、現在全國正在掃黑除惡,這類花臂男就是重點打擊的對象,在這個時候,不龜縮起來,還出來嘚瑟

法律是為了保護正義的人民,不是這幫垃圾的保護傘


百科全蜀黍


這種情況已經有界定了,刑法第二十條,第三句話是這樣寫的: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電動車男子顯然是在已經處於被動觸發防禦機制的情況下,做出的反擊行為。而觸發機制已經可以定性為“行兇”,紋身寶馬男的主觀惡性暴露無遺。


筆者不太明白有些法律人事在故意唱反調

我們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屬於大陸法,而大陸法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是完全依據演繹法來進行的。

這麼說可能有點複雜,可以將其簡化為:前提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繫,是構建結構推理的確定性因素。

我們基於此來看紋身寶馬男的行為,其首先採取了惡意攻擊行為,即可立即為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惡性。

而之後拿刀的行為,我們可以很肯定的認為:“刀”是一種攻擊道具,而不是一種威懾道具。

所以,“刀”所具有的攻擊性,以及寶馬紋身男的主觀惡性,可以很大程度上界定其行為屬於行兇。而行兇的界定是: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而一開始也說道了,當對方採取了行兇的方式,並對電動車男構成了生命威脅,電動車男的行為等同於以防衛形式制止暴力犯罪。

可認為,電動車男砍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為。

現在的問題是在於“追砍”,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之中

對此,竟然有人提出“追砍”屬於故意傷害。

不知道提出這個觀點的人有沒有上過高中,在電動車男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其反擊行為無論如何不能夠定性為“故意傷害”。

因為故意傷害的主體在於主觀惡性,一個被觸發自我保障機制的人,在應急情況下所作出的反應,其行為導致的結果,即使正當防衛被駁斥,也應按照“過失”處理。

更何況,電動車男子的“追砍”行為,很大程度上屬於繼續對自身的保障。

有很多人提出,紋身寶馬男在逃跑的過程中喊道:車裡有槍。

這方面由於缺乏目擊證供的公開,咱們先不討論。

而僅從其回車的行為來看,仍舊對電動車主具有較大的威脅。

還是基於演繹法,寶馬紋身男已經進行了行兇行為,並帶有較強的主觀惡性,其採取後退的行為,我們絕對有理由認為其處於階段性自我保障以及尋求方式進行反擊。

換句話說,假設紋身寶馬男的車裡已經沒有武器,但是,寶馬難道不是一件武器嗎?

所以,當我們有理由懷疑地方仍舊會採取繼續攻擊的時候,利用追擊的行為,無疑也是對自身安全的最大保障。


但是,大家要注意,目前所公開是事實證據並不充足,筆者僅從現有的證據上進行推論。雖然在情感上,筆者認為電動車男生命受到威脅的狀況,完全有理由做出基於自身最大安全的保障。


同時,從上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句話來看,電動車男也符合擁有“無限自衛權”的基本主張。

可是,筆者基於紋身寶馬男的行為推理,在主觀惡性和行兇條件上的判斷,更多是依據現有信息來說的,在準確性上還無法保證絕對。

所以,隨著之後的細節曝光,筆者將完善相關內容,以確保在為電動車男鳴不平的同時,幫助大家更深刻的瞭解防衛機制,繼而便於在自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以更加正確、精準的方式實現防衛。


小言詹詹


首先看了下全部視頻,然後看了下評論,你們真是夠了,我先說幾點,第一就是視頻裡的兩個主人公,寶馬男持刀傷人,這是肯定的,但是他肯定沒下死手,以前肯定打過架,第二就是評論裡說有紋身,什麼涉黑,你們累不累,有紋身就涉黑,真有意思,第三寶馬男刀脫落,被電動車撿起砍傷,電動車追趕寶馬男,這一段電動車就是故意傷害罪,沒跑了,因為寶馬男已經喪失攻擊能力,不管什麼同夥,什麼人多,持刀行兇的就是一個人,十年以上至無期,配的錢多了,就是十年,過個七八年就能出來,不賠錢就是十年以上。打仗誰先動手誰吃虧,但是人死了,不管誰先動手,你都得判刑,沒跑


納蘭明瑞


可惜我不是律師,倘若我是律師,一定要為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做無罪辯護,保證讓他當庭無罪釋放。

今年8月27晚上21時37分左右,在蘇州崑山的震川路口,一個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正在等待紅燈變綠。這時,一輛寶馬車從機動道進入非機動道,要讓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讓路。白衣男子不願意讓路。他想,我騎的是非機動車,停的是非機動道,憑什麼要給你寶馬車讓路?就憑你有錢,就可以任性。我偏不信這個邪,就不給你讓,你能奈我何?後來副駕駛座上下來一個女同胞,給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說了幾句好話。這還差不多,三句好話暖人心,讓你幾分又如何。誰知寶馬車司機不服氣,和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糾纏。

突然,從寶馬車的後排下來一個紋身大漢,二話不說,上來就是一頓拳打腳踢。無奈猛虎難敵群狼,好漢不吃眼前虧。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紋身大漢動動拳頭嫌不過癮,又從寶馬車上抽出一把明晃晃的長刀,衝到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跟前就砍。蒼天有眼,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命不該絕,紋身大漢的刀突然掉在地上。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抓住這個千載難逢的好機會,絕地反擊。他從地上撿起刀就砍。紋身大漢是個外強中乾的傢伙。嚇得就往寶馬車上跑。宜將剩勇追窮寇,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攆到紋身大漢跟前,又補了幾刀,紋身大漢當場嗚呼哀哉,小命歸西。活該,看你還敢欺負人嗎?

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就是當代武松,應該無罪釋放 ,他肯定是正當防衛。我下輩子一定學法律,為勇敢的人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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