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住不炒」政策下,國內公攤面積計價的坑人模式還能存活多久?

這兩天,關於公攤該不該取消的話題,在網上的討論甚囂塵上。起因,是有人在網上發表的一篇討論公攤面積的文章。文章指出,一套100㎡的房子,只得70㎡,公攤面積一下佔去了30㎡。老百姓動輒百萬的錢砸進去,竟有將近三分之一的錢是給開發商買單,不但大把的錢花出去了,連個影在哪都看不到。這個看似“老生常談”的老話題,引起了新華社的注意,後聯合新華每日電訊、人民日報,共同發文質疑公攤面積缺少標準、管理混亂,不僅會讓消費者在購房時需支付更多房款,更使之在未來要支出物業費、取暖費等更多成本。

何為公攤面積?

對於還沒有開始購房的小夥伴,有幾個概念可一定要弄懂:

使用面積=各個房間的面積總和,一般是不計算窗臺、露臺和開放式陽臺;套內面積(實用面積)=使用面積+牆體厚度+陽臺;而建築面積,也就是現在大家買房時房屋產權證明上所標明的面積,是套內面積+公攤面積,二者合二為一的總和。

在公攤面積這件事上,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根據2000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範》,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主要有以下內容:1. 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2. 每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通常情況下,一般多層住宅的公攤比例為8%—15%,而高層的公攤比例為15%-30%。實際上,絕大部分高層樓房的公攤比例都接近或超過30%。

“房住不炒”政策下,國內公攤面積計價的坑人模式還能存活多久?

公攤面積是誰發明的?

有知乎網友“莊家熊”撰寫了下面的好文:據說是著名的英國商人嘉誠·李在香港率先發明的(當然,本著中立的態度,此人究竟是誰小編也不得而知)。但是,就算是在公攤的發源地香港,也已經於2013年取消了公攤。據瞭解,2013年起,香港政府在房產交易時已徹底廢除了建築面積的概念,從此在香港賣房,只准報實用面積,不準報建築面積。現在如果要在香港置業,當地的年輕購房群體已經完全適應了,只有老一輩還在習慣性地問起“公攤是多少”,而置業顧問們大多啞口無言,根本不知道每戶的建築面積了。

公攤面積合理嗎?

很顯然,這個放在老百姓身上,都覺得很不合理。

廣大購房者不僅僅要向開發商購買標明的套內面積,還要對所有看得到或看不到的公共區域買單。假使按照100㎡的房子20%的公攤率來說,這就意味著我們得到的實際使用面積只有80㎡。這多出來的看不到在哪裡的20㎡按照莆田市區目前16000/㎡的均價來售,摺合下來可就是有32萬之多。這對我們任何一個老百姓來說,都不是一個小數目了。而且,假使是精裝房銷售的房子,這算入建築面積的公攤,還要把多出來精裝修的價格一併算入,可是公攤面積的精裝修又談何說起呢?

“房住不炒”政策下,國內公攤面積計價的坑人模式還能存活多久?

公攤面積坑人何時休?

國家目前並未對公攤面積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住宅必須按照“建築面積”出售,法律法規在此方面上規定得也比較模糊,用建築面積或者套內面積都可以,具體的可以由地方再規定。但是對於開發商來說,在總售價完全一樣的情況下,按建築面積會比按套內面積顯得每平米的售價更便宜。所以,把公攤面積寫進合同成為了一種約定俗成的規則。

公攤面積具體怎麼測算呢?開發商會請專業的測繪公司進行測量,根據業內習慣,合同上的公攤面積絕對是大於實際公攤面積的,這就是公攤面積1=1>2規則。再則,開發商會巧妙地利用這多出來的公攤面積,在房價計算、物業計算、契稅計算等等上均是按照建築面積來統計。這就造成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重複收費。

舉一個很明顯的例子,物業費也是按照合同里約定的建築面積繳交的,這裡頭已經包含了公攤面積的物業管理費,可是現行的所有物業管理公司,都還會再向業主收取公攤費。在業主們為公攤面積買單的情況下,這些面積的使用權理應歸全體業主所有,例如電梯位置的廣告收入、小區門口道閘廣告收入、游泳池和會所等開放後的收益就應該歸所有業主所有,然而,實際上並沒有。再比如很多小區的的應急消防區域已經計入了公攤,開發商和物業又會劃上車位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業主已經買單,開發商和物業則形成了二次收費。

“房住不炒”政策下,國內公攤面積計價的坑人模式還能存活多久?

公攤面積能取消嗎?

其實,早在1996年北京就曾嘗試商品房買賣按使用面積計算,但最終沒有得到落實。但並不是說全中國都沒有,重慶就是一個特例。其在2002年就已經明文規定開發商在售賣房屋時要按照套內面積計價,房產交易時不再使用建築面積。

新華社也對能否取消公攤面積發出瞭如實質問:既然國際上基本都是按套內面積計算房價,為何我國計算房價、物業費等都要包括佔比頗高的公攤面積?職能部門治理房地產行業亂象之時,能否回應公眾關於公攤面積亂象的關切?

有了重慶的先例,再加上“房住不炒”的政策下,國內公攤計價的模式還能存活多久?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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