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公攤」貓膩多,不該攤的攤了,已「公攤」的竟變成車位再賣

提到公攤,購房者都很熟悉。可記者就此採訪得知,目前不少市民對於自己所購房產的“公攤”有點糊塗,不僅不知道如何計算,對於哪些部位是公攤更是不甚瞭解。而有些開發商,則在公攤問題上“裝糊塗”。

購房“公攤”貓膩多,不該攤的攤了,已“公攤”的竟變成車位再賣

誠基中心商鋪公攤70%

2013年曾曝出誠基中心商鋪公攤70%的新聞,12.9平方米的房子只剩一張床的面積,有購買者要求退房。

而2017年,市民鄭先生在城北某樓盤購置了一套面積為98平方米的房子。自始至終售樓處的工作人員都告訴他房子的公攤是23%,直到最近他再次拿出購房合同,對房子的公攤仔細算了算,才發現並不是那麼回事。

鄭先生告訴記者,根據購房合同,他所購置的這套房子建築面積共98.29平方米,其中套內面積75.12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23.17平方米。“用公攤的面積除以建築總面積,得出的公攤率是23.5731%,就算是23.5%吧,雖然只多出來了0.5%,但還是挺多了,開發商從來沒說過這個問題。”

同時,鄭先生還發現,購房合同中還有一份多功能區統計表,其中有一項是住宅的分攤係數。“這個分攤係數跟公攤率有什麼區別,或者有什麼不同,我向開發商的工作人員諮詢過,但他們也說不懂。”鄭先生說,“同時這個表上還有什麼配套商業、郵電所、物業用房的分攤係數,那是不是這些我們也都要分攤?沒人跟我說明白,我自己也不懂。”

其實大多市民對“公攤”也是看著明白,實際糊塗。記者隨機採訪了十餘位已購房的人士,對於公攤,他們能夠說出的大多隻是公攤率,“開發商說的,但到底怎麼算的我也不明白,肯定是越低越好。”

對於如何計算公攤,濟南房地產界一專業人士陳先生告訴記者,公攤率和分攤係數分析的都是房子的公攤指標,但計算方式不同。公攤率=分攤建築面積除以總建面,公攤係數=分攤面積除以套內建面。

公攤到底攤在哪也很糊塗

鄭先生在研究購房合同的時候,還發現了一個問題:購房合同中,對於哪些是公攤的部分和公攤面積是多少,都沒有明確表示出來。“你看這第三條條款寫著,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購房說明見附件二,但附件二的內容只有一個字,就是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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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瞭解到,根據2000年開始實施的《房產測量規範》,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有以下幾個部分:1、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說到公攤,鄭先生心中還有一個問題。他告訴記者,他所購買的樓盤是一棟18層的住宅,當初置業顧問在介紹該棟樓時,稱公攤率只有20%左右,但後來開盤時又得知該棟樓的公攤率在23%左右。“從20%到23%,多出來的那3%,又攤在哪裡呢?”對於這個問題,鄭先生多次向開發商諮詢過,但得到的答覆是,“以前規劃有地下室的,後來沒了,所以地下室的公攤就挪到了住宅上面,所以住宅的公攤就上來了。”

對於這一說法,業內人士陳先生並不認可。“如果規劃的內容是一定的,地下室的公攤跟住宅的公攤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地下室的公攤怎麼能挪到住宅的公攤上面呢?地下室都沒有了,哪來的地下室公攤呢?”陳先生說。

因此,“公攤”到底攤到了哪裡,大多數購房者對這一問題都很糊塗。但開發商對這一問題並不糊塗。有業內人士介紹,開發商在辦理房產證前,要請測繪公司去實地測量,隨後出具測繪成果報告,裡面有詳細的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情況,並將其交給開發商。但問題在於,開發商並不會把這份有詳細公攤情況的測繪報告交給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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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在公攤上裝糊塗

眾所周知,國際上基本是按實際使用面積計算房價的,但國內除重慶等極少數省市外,基本都是按照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價。對此,有媒體在報道中指出,按實際使用面積來算的話,開發商沒法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因為購房者可以很容易地測出實際使用面積,卻無法測量公攤面積到底有多少。而開發商可以在第三方測量時與之達成默契,在公攤面積的大小上做文章,哪怕每戶多分攤零點幾個平米,一個幾十萬平米的項目,就會多出很多錢。

對此,陳先生向記者表示,在公攤問題上,開發商很難作假,但有時會存在打“擦邊球”的情況。“比如說,原本應該是作為地下部位的公攤,但有開發商將其作為住宅的公攤來計算,因為住宅的價格高啊,這部分公攤挪到住宅上來賣的話,會多出不少的利潤。”陳先生說,“但嚴格意義上來說,開發商這樣做也並不違法,只能說是打了擦邊球,比如說一些住宅小區受地理形勢的限制,地下部分會高出地面,那你說這是地下空間還是住宅空間?”

此外,也有人指出,許多設施不能算在公攤裡,應該單獨立戶,業主共有。例如為多棟樓服務的物業用房、管理用房、門衛等,為公共事業服務的配套用房,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庫,為多棟樓服務的水電服務用房、消防避難室等,這些都不應該分攤。因為這些設施用房,都是算在整個小區的規劃建築面積內的,但有些開發商為了利潤,私自或者做通測繪部門工作,加入公攤內,增加了購房者的公攤。

有些開發商則更為大膽,直接將原本的公攤部位私自出售。例如有些小區的消防應急場所等區域已經被算作公攤,卻又被劃成車位再次出售。 (記者 高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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