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夥,私吞6位數差價!買二手房這四個案例收好了

明明在A中介放盤,房子怎麼會通過B中介成交了呢?

廣州二手中介市場吃差價的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止。

2017年,賣家李某委託A中介公司以180萬出售其白雲區自有物業。B公司經紀人幫忙以190萬元賣出,並其提議多賣10萬作為中介服務費用,B公司收取6萬;A公司收取4萬。買家發現後,拒絕交易,但B中介為此向法院訴論,要求買賣雙方支付中介費。

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統計,今年二季度,協會受理投訴19宗,包括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未對房屋進行查冊、隱瞞房屋信息,誘導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未敦促買賣當事人依約履行合同;隱瞞房屋交易真實價格,或經紀人冒籤合同等。

中介合夥,私吞6位數差價!買二手房這四個案例收好了

案例一:

中介多賣10萬欲私吞

2017年,賣家李某委託A中介公司以180萬出售其白雲區自有物業。A公司經紀人小伍通過多種渠道為李某發佈房源信息。

B公司經紀人小曾在瞭解情況後,向小伍提出有客戶願以190萬購買李某房屋,其提議多出的10萬作為中介服務費用,由B公司收取6萬;A公司收取4萬。

小伍通過小曾找到買家劉某,並最終以190萬成功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方與B中介公司簽訂6萬的《居間服務確認書》,買方與B中介公司簽訂1萬的《居間服務確認書》。

在此後買賣雙方溝通的過程中,劉某獲悉李某在A中介公司的出售價格為180萬,而B中介公司一直告知李某的出售價格為190萬。為此,劉某認為B中介公司存在隱瞞了真實的交易信息賺取差價。於是其拒絕交易,買賣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

B中介公司認為其成功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居間義務,有權向買賣雙方收取中介費,於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買賣雙方根據《居間服務確認書》約定支付中介費並支付逾期違約金。

法院駁回中介的中介費訴求

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中,提出並要求B中介公司提供為何收取買家1萬元中介費,而收取賣方6萬元中介費的合理依據。B中介公司只能提出雙方均與其簽訂中介服務費確認書,但未能對買賣雙方中介服務費差異作出合理解釋。

另,根據買賣雙方提交的材料及A公司經紀人小伍的證詞相互印證,B公司存在抬高房屋出售價以賺取房屋差價的情況,法院認為此行為違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行業規範和職業操守,也損害了被告作為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相關規定,駁回B中介公司所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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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舊房分攤憑空補繳17萬

譚女士欲將單位分配的樓梯房出售換電梯房,找到A中介公司為其放盤,以200萬放售。由於該房屋路段較好,放盤幾天便被買家王某看中。

在簽訂買賣合同前,中介方告知買賣雙方,該房屋尚未補繳分攤面積,需先補辦理分攤面積手續後才能上市交易。買賣雙方表示並無異議,故在合同補充條款約定分攤手續由業主協助買方辦理。

由於分攤面積在簽訂合同前未經測繪部門核算,對於分攤面積有多少雙方均不知道。譚女士回到原產權單位補辦分攤面積手續時核算,分攤面積為5.6平方米。譚女士認為5.6平方米按該區樓價一平方米3萬計算,補回來的面積約值17萬。她認為王某應該增加購房款17萬才算公平交易。但買方認為當時議價是整套房屋出售,不願意追加購房款。

其後,譚女士以中介公司未盡居間義務為由向中介協會投訴反映。經協會調查,經紀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告知買賣雙方房屋真實情況,並在合同上備註房屋存在補繳分攤面積,不存在故意隱瞞或未盡核查房屋情況的行為。對於譚女士提出解除合同的訴求,中介公司表示願意協助雙方解除。經過多次溝通,三方最終達成共識,解除合同。

廣州市地產中介協會提醒消費者,作為賣方需清楚出售房屋的屬性,如房屋性質、房屋是否需要補分攤、是否需要交土地出讓金等。如確實不清晰的情況,可以向專業的中介機構、中介協會或者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諮詢,對於涉及交易的重要條款,應該在合同備註上註明或者簽訂補充協議,保障自身權益。

中介合夥,私吞6位數差價!買二手房這四個案例收好了

案例三:

賣家搬走兩臺空調引交樓糾紛

2016年11月25日,賣家梁某通過A中介公司與購房人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在合同約定:“甲方留給乙方部分傢俬家電(以傢俬家電清單為準)”。雙方依約進行交易,並在12月30日完成遞件過戶手續。

2017年2月6日銀行完成放貸,出售人收齊樓款。房屋交易流程只剩最後的環節:房屋交付,但經中介公司多次催促,出售人梁某仍遲遲不履行,並拖延至3月5日才與購房人李某辦理收樓手續。在收樓時,購房人及經紀人對照《傢俬家電清單》對房屋內的傢俬家電逐一清點,卻發現缺少清單內的一臺櫃式空調,一臺掛式空調。

購房人向鄰居及物業公司瞭解,出售人已在2月中旬偷偷將兩臺空調搬走。購房人多次要求梁某依約履行,歸還兩部空調,但梁某不予理睬。最後,購房人李某對於梁某的無賴失信行為感到氣憤,於是向法院提出訴訟。法官依法組織調解庭,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對梁某的失信行為予以斥責,並認定合同約定條款有效,《傢俬家電清單》屬合同補充協議,同屬有效文件,責令梁某依約補償購房人兩臺空調,並支付一個月房屋租金作為延遲交樓的賠償金。

中介協會表示,在房屋交付時應做好以下幾點:房屋交付時間應在合同上約定清晰,避免出現出售人推遲交付或拒絕交付的情況。臨近交付時間,應主動提醒出售人,並明確交樓時間。如對於房屋傢俬家電的處理有另行約定(一併出售還是騰空房屋),應在簽約前達成書面共識。在交樓前提醒出售人及時做好處理。最後,認真做好物業交接,結清水、電、煤等相關費用,做好維修基金、有線電視等相關更名手續,仔細查驗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狀況,並交接鑰匙、門卡等,避免雙方因小事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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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中介欺騙簽訂傭紙,索要賣家15萬

羅老先生因年事已高,打算出售在廣州的物業回老家頤養天年。基於A中介公司經紀人小李熱情接待以及該公司的品牌形象,遂委託小李放盤出售。

2016年9月羅老因身體原因回老家養病,在此期間小李亦多次致電羅老,講解房屋放盤情況。2017年1月,小李告知羅老有買家看中房屋地段所在的學位名額願意出資購買。出於對小李的信任,羅老在未與買方見面溝通的情況下便先單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意以320萬元的價格出售房屋。

小李告知羅老,買家要用其中的20萬請中介承包交易稅費、中介費、差旅費等,他會讓買家簽訂合同後先支付20萬給羅老,羅老再將其中15萬轉給他。羅老按小李的要求轉賬成功後,李某又以其他理由讓羅老簽了15萬元的《中介服務確認書》。

為了協助買家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羅老從老家趕回廣州,並與買家見面,在交談中才發現買家已支付9萬元的中介費。為了不違反合同條款的約定,羅老與買家完成交易後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撤銷該確認書,並退回1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後,認定A中介公司通過欺詐手段騙取羅老簽署《中介服務確認書》,故判決撤銷《中介服務確認書》並要求A中介公司返還15萬。

法院判決中介退還15萬中介費

本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通過對A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小李的質證,認為A中介公司及小李證詞前後矛盾,庭審過程中A中介公司及小李辯稱20萬是用於彌補另一名買方的損失。但通過羅老提供的錄音證據顯示,在簽訂合同前,確實有另一名客戶交誠意金確認購買,但該客戶最終未能簽訂合同並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且法院確定房屋交易價格為320萬,並非300萬,另有20萬元用於彌補其他損失。其次,A中介公司對於與羅老簽訂的21.5萬元的高額中介服務費未作特別說明,也無證據顯示羅老同意支付且與市場的一般價格相背離,加上買方要支付中介費9萬元共高達30.5萬元,接近合同成交總價的10%,與當前的市場一般交易習慣相違背。

因此法院作出了A中介公司是通過欺詐手段騙取羅老簽署《中介服務確認書》的認定,判決撤銷羅先生簽訂的《中介服務確認書》及要求A中介公司退還15萬元中介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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