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以外的「自願加班」 員工有權拒絕嗎

今年剛剛大學畢業的小王,就職於昌平區小湯山的一家企業,讓他非常苦惱的是公司經常在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開會和培訓,小王找到部門領導詢問是否算加班,領導答覆這種情況屬於“自願加班”沒有加班費,這讓小王十分不解,於是來到小湯山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諮詢。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加班需要與職工進行協商,不得強迫職工加班。

如果職工進行加班,用人單位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調休。《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

本案中,小王的公司在工作時間以外安排開會和培訓應與員工協商,不得強迫,協商一致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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