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未經業委會同意私自簽訂物業合同,這種做法合法嗎?

咿呀呀4788

開發商選聘物業公司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叫前期合同。按照住建、房管等部門的相關規定要求,即使房屋住宅工程各項都符合要求,但如果不選定物業公司進駐對小區進行管理,是不允許交房的,因為這可能帶來很多的安全隱患和秩序混亂,如電梯無人管理,私搭亂搭電線,裝修胡亂敲牆砸牆等等,這些都是有實際的經驗教訓的。

在前期物業進駐,業主開始接房後,要達到一定的入住率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了。這個我想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只有少數人進駐就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那應該是不能代表多數業主的意志和意見的,那對後來入數的多數人也不公平,是吧。

在多數業主入住後,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後,開發商跟物業公司的前期物業合同就自然到期了,業委會可以繼續跟前期物業公司續簽合同,也可以另行選聘物業公司,這些都是有規定的。當然,也可以不要物業公司,由業委會自己組織人員對小區進行管理,這個就叫自管。但是,如果是大型小區的話,業委會在沒有經驗,又沒有得到廣大業主的信任支持的情況下,還是慎重為好。

一般來說,經過正常程序召開了業主大會成立了業委會後,開發商就不會再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了。即使簽訂了,也不能算是合法的。

但是這裡需要明確的是,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委會是很複雜的過程,是需要社區、房管部門參與見證(有的地方還需要民政局的參與,因為民政局下有一個社區建設與基礎政權科),最後產生了業委會後還需要到房管部門備案,業委會才算是合法成立的,是需要刊刻公章等程序手續的。

很多人不太瞭解,以為由入住的業主自發組織,自我選舉幾個人就算成立了業委會,這個在程序上是不合法不合規的。本人所在小區也曾經歷過這個過程,原來以為不要哪些部門參與,大家自己召集多數業主開個會投個票就行了,後來到房管部門諮詢後,又重新按照相關的程序重複操作了一次(哈哈,現在想起來也覺得當時的過程挺好笑的,自己包括其他的發起人也真是不懂呢)。實踐下來看,這是不行的,因為很多的小區是很複雜的,只有嚴格按照法規規定的程序產生的業委會,才有合法的效力。

如果不是嚴格按照程序產生的業委會,也是無法到房管部門備案的,這樣,房管部門不承認,開發商也是不承認的,在這樣的情況下,開發商跟物業公司續簽物業合同是有效的,合法的。

但是,如果業委會是按照程序產生的,也經過了房管部門的備案,之後,開發商是無權簽訂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即使簽訂了,也是無效的。當然,如果業委會能力強一些,說實在話,這樣的物業合同根本不可能執行,有號召力的業委會只要一個簡單的通知,業委會未跟任何一家物業公司簽訂過物業服務合同,就不會有業主向物業公司繳物業費了,那物業公司也是不可能在得了的。

那麼,如果在業委會成立的情況下,開發商又跟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合同,那要怎麼辦呢?這才是要敲黑板劃重點的。

首先,業委會要快速主動積極地向房管部門反映這個情況,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責令物業公司撤出小區,以免引發更多矛盾造成小區秩序混亂。這個是不會有問題的,房管部門是開發商、物業公司,也是業委會的主管部門,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是不可能不聽的。

如果業委會不向房管部門反映情況要求原物業公司撤出小區,那麼就可能出現開發商籤的物業公司也在小區,業委會聘的物業公司也在小區,這就會造成兩家物業公司對峙的情況,那就非常麻煩了,對小區業主的生活都會造成嚴重的影響。這些也是有實際的例子的,因此,建議題主,要明確自己小區的業委會是否是嚴格按照程序成立的。如果不是,就建議他們重新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如果是,就迅速建議業委會,快速向房管部門提交書面反映,要求房管部門對違規簽訂物業合同的開發商、物業公司給予責罰,並責令物業公司撤出小區。同時,業委會還要將房管部門的責罰意見在小區內張貼,讓廣大業主知曉。

提問中,題主已經提到了業委會是備案的,並且進入了訴訟程序,法官竟然沒有采納合同不合法的意見,那就有問題了。還有,房管部門的意見是什麼呢?房管部門總不能一推二五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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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文中圖三是供用網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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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在業委會未成立之前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其合同效力是法律認可的。

但是,在業委會成立以後,如果要聘請新的物業公司,應當經過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並經有表決權的業主一半以上的人數通過以後,才能夠更換物業公司,才能夠更改物業服務合同。

因此,根據你所述情況,合同可能不能算是不生效,但是業委會可以要求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形式,對這個合同予以撤銷或者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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