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數以上業主要求物業撤離,可物業死活不走該怎麼辦?

洪福財富


小區業主經“雙過半數決”一致決定後,有權解聘現有物業和另行聘用其他物業。如果現有物業拒不搬離的,則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是小區業主聘請來提供服務的。如果物業的服務質量讓小區業主不甚滿意,那麼業主可以經表決程序解聘物業。業主如果要解聘物業,一般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經專有面積佔總面積一半以上、且業主人數佔總人數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後,便可以解聘現有業主。這一表決規則因為要“雙過半”,所以稱之為“雙過半數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因此,如果題目中所述的“過半數以上業主”符合上述的“雙過半超準”,則他們有權要求物業搬離小區。如果物業拒不搬離,則小區業主可以將物業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物業服務協議》,並且物業公司辦理小區。因為“雙過半”的業主有權解聘物業,所以法院會判決業主勝訴。

如果獲得勝訴的生效判決後,物業仍不搬離的,則業主可以憑藉該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屆時,物業公司便會被法院的執行人員給強制趕走。


冰焰


只要簽了物業公司合約,你就相當於放棄啦很多業主的權益,大家細看物業協議會發現有很多連環坑。發現沒有,當你看到關鍵點時,工作人員就會各種打擾,使你分心,難已深思!我近來拒籤雲南俊發物業公司的協議!我在大理買了房,收房時402房子裡有兩灘浠屎,物業經理不承認,害得我低頭去看屎,差點沒臭暈我!讓我在另外五個女業主面前丟臉丟大發啦!物業公司以我不籤物業協議為由,強行從我手上奪走401的鑰匙,我再次無助的丟臉!現在我行走各種部門投訴,不是我不去法院起訴物業,而是我跟本起訴不了物業!我一次性在同一小區買了開發商的兩套房,我不籤物業協議,我沒有合同關係,我起訴不了物業公司!我簽了物業協議,我也起訴不了物業公司,因為籤啦,就是我受權給它,我就放棄啦自己的權益!建議你回家,細讀親手籤的物業協議合同,在以後的日子裡,一旦發生糾紛,就可能象被打臉!可笑的是,這還是自己授權給物業打自己耳光的!


願中國更富強


物業是否在小區存在,小區業主是沒有發言權的,在我國,說是成立業主委員會,實際上,沒有幾個小區能夠成立合格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在小區是否存在是由物業後面的保護傘說了算。物業公司與保護傘達成一致,即使小區業主大多數人都不同意也白費,物業照樣堂而皇之的在小區賴著不走。物業有後臺,又有起訴業主勝訴的把握,他們就會在小區任意欺壓百姓了。世界上再也找不到這樣一個服務行業,強行要你的錢,強迫管理你。從事物業的人還假裝委屈,覺得自己的工作不被別人理解。我倒想問問:你覺得委屈,可以撤離小區,為什麼賴著不走,不還是覺得有利可圖嗎?物業不是政府行政機關,不是稅務局,應該同其他服務行業一樣,按市場規律辦事,百姓願意買服務,物業就提供服務,百姓不願意買,物業就上一邊待著去。


對付鬧吧123


你確定你們的程序沒有問題嗎?

物業撤離一般兩種方式,自願撤出,或被業主大會依法解聘,你們小區應該是後者。

在街道或社區的指導監督下,業主大會解聘的程序如下:

1、小區成立業委會,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的,業委會可先徵求業主意見,代表業主與物業公司談判,談判結果以會議紀要向全體業主公示。此步驟也可不做,主要目的是修正原來的合同,或暴露物業公司的貪婪,告知全體業主即將召開業主大會。

未成立業委會的,應該可以發起20%業主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但目前這個制度是缺失的,很多地方可能不支持,這也是物業公司有恃無恐的原因。

2、擬定新物業選聘方案備選。內容主要包括公開招標、邀標、招標公司選擇、評標辦法、評標人等,公示徵求業主意見。

3、公示表決內容15天(北京的規定)。表決議題包括“是否同意續聘原物業繼續為本小區服務(談判結果作為原合同的附件)並授權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如不同意續聘原物業,是否同意授權業委會按新物業選聘方案”。

4、公示期滿後,組織全體業主表決,過程接受社區監督,表決結果接受社區核查,並向全體業主公示,通報給原物業企業。

5、如表決結果同意解聘原物業,按招標方案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招標過程上報給街道和社區更好,以爭取後期物業交接的協調監督。

6、按投標企業的評分結果排名,提交給業主大會表決,確定選聘哪家物業公司(業委會直接與評標第一名簽訂合同,有法院判例被確定為不合法)。

7、在街道和社區協調下,組織雙方物業交接,書面簽署交接記錄。

8、如原物業公司拒不撤出,可提供以上的過程記錄材料,向相關行政部門舉報,會對原物業處罰金並記入企業信用系統,但行政部門不能強制物業退出。

9、如原物業依然拒不撤出,可提供以上的過程記錄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並強制執行。

解聘物業是個比較麻煩的過程,程序不合法、業主大會表決不真實、選聘程序有問題,可能都會成為與物業有關係的業主攻擊的理由,甚至可能功虧一簣。

題主提的半數以上業主要求撤離,不知道只是口頭上,還是有書面記錄的業主大會的表決結果,自行對照吧。

希望本人的回答對小區會有所幫助。

本人希望通過多個小區的經驗教訓,思考物業問題的原因,與您一道,尋求解決物業問題的方案,共創和諧小區。歡迎關注、交流、拍磚。


姜姜聊物業


首先,假如確實半數以上業主都希望物業走,那就已經具備條件了,這事肯定可以辦。

怎麼辦?

五戶業主聯名向街道辦申請組建業委會籌備小組,領表格,填寫完畢,拿到籌備組備案。回來小區張貼公告,收集資料並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委會,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進行物業公司公開選聘工作,另選一個口碑好的物業公司。

整個過程居委會和街道辦必須全程無條件指導和監督這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資料可以要求街道辦勒令物業公司提交轉交給籌備組。

業委會成立是趨勢。

物業公司只能用服務換收益,不能做小區霸王。

維權不要只在口頭髮牢騷,去做吧。


ericpri08


半數以上業主要求物業撤離。如果民意屬實,還必須是組織行為,而且履行了合法手續,物業公司就應該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手續後撤離小區。

如果是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並授權業委會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了物業公司。同時將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資料,和業主大會關於辭退現任物業公司的書面決定向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和區住建局物管科備案。

這時,物業公司就必須要走。

如果堅持不走,就是違法行為。住建局有權對該物業公司進行處罰、責令退出。

業主委員會還可以去法院,起訟物業公司侵犯業主的管理權。


執中bj1


換鎖,報警!


陳氏中醫


我個人認為。物業公司確實不起什麼作用。最起碼在我們物業我知道,什麼東西都不會管。就知道收錢。院裡面髒亂差。1000多戶人家,我們小區。卻只有一個搞衛生的。 只是大概劃了一下表面兒。院兒裡亂七八糟,花壇裡垃圾成堆。就這樣的物業每平米還收七毛五。我就想知道他投入了什麼,幹了什麼?這樣的物業,要他們有什麼用?


安哥


跟你這麼說吧我們這有個小區物業啥事兒不管,後來業主委員會又請來了一個物業公司,本地比較有名,原物業公司賴著不走,不交接,新來的物業公司來了幾十個保安,楞是給原來這個打出小區了


採姑娘的小男孩兒


一幫人渣敗類,拿起法律武器捍衛主權,把物業這幫孫子打出去,按黑社會處理,就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一點面子不留,國人齊心,物業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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