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願意讓現在的物業公司繼續服務,物業公司繼續強行服務,屬不屬於強迫交易?

聖殿舞者


當業主與物業公司雙方合約到期以後,業主有權利終止雙方合約或者換其它物業公司合作,這是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在合約要到期的時候,就要招開業主大會討論這個事,或繼續合作或換公司。並且徵求小區全體業主意見,以及在小區公開原物業公司服務的承諾結果與考核結果。公平、公正、公開、合法的張榜公佈小區業主的意見結果,取多數相同意見票。如果業委會不走這個流程 ,或者敷衍了事,那就有問題,這個業委會肯定不稱職。如果出現大多數業主都同意原合作的物業公司退場,而原物業公司不走怎麼辦?一不交物管費,二向當地街道、居委會、派出所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三市長熱線電話,四業委會代表多數業主聘請律師解決此事,小區業委會應發函至原物業公司,告知因沒有及時退場由此而產生後果,由原物業公司承擔。


霓裳掠影


這個我可以告訴你

我們小區就是有一個前期物業,當初買房的時候就已經簽下了前期物業合同,所以,我們入住了2年以後,一直到前期物業合同到期,才敢提出建個前期物業趕走的問題。

前提是本小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在前期物業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就提出不與前期物業續簽通知,並號召小區每一戶業主(包括已經簽了購房合同,但未交房的業主)參與投票,要超過四分之三業主同意更換,方可把前期物業趕走。

所以,我們的每一步也是按照《物業管理條例》來執行,投票、唱票都是公開公平公正,並由副鎮長、房管所、街道辦派一名代表到場監督。

主要是前期物業拿錢不作為,但凡物業能做好為50%,我們也不會換。

前期物業不服,不肯走,我們還去房管部門下文讓前期物業撿包袱走人……



越南Go


法盲問題又來了。

一個小區需不需要物業管理,不是張三李四王五來決定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共同決定,成立業主委員會,召開全體業主大會,共同決議。續簽物業合同或重新選聘物業企業還是業主自治自管都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授權業委會來執行。

在小區裡面,面對公共事務,你只能代表自己,代表不了別人,更代表不了多數業主的意見。

好好學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印發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業主的合法權益都有法規明文規定。不要自以為是想當然的。知法守法,合法維權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楊君波2018



wu吳金泉


法制社會應該依法辦事,法律不好也要先依法執行,劣法劣政可以提意見建議進行修改,法律本身也是不斷完善修改的過程!任何事物沒有絕對的靜止,也沒有絕對的變化!物業矛盾應該依法維權,在法制原則下依法維護公平正義!發出正義的聲音才會壓制住邪惡不公正的言行!總之多讀書多學法,看看《民法通則》《物權法》《物業服務條例》等法律知識,手機上網搜索更方便!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捍衛自身的權利!成為辯法的高手才能讓人害怕發抖!拳頭大打架沒用,打贏進牢房,打輸進病房!懂了冇?


寧靜思遠


物業公司基本都是收黑錢的公司。


用戶97740798


小區業主與物業矛盾主要來自哪些方面?1,伯伯進城對交物管費不高興,物業費收不上來物業服務差下去,這是一對主要矛盾。2,小區伯伯意識散漫,政府放鬆管理與成立業委的緊迫性的矛盾。3,開發商指定的物管人員阻礙業委成立與業立思想分散己得利益重難以成立業委會。上述原因導致物管與業主的主要矛盾所在。


富春江45


小區業委員會成員 在選物業時 在業主人數選票上 弄虛作假 為謀私利 允許違建 理由是 不佔公攤面積可以建


祝福送給你65


親身經歷:

成立業主委員會,若已有,不作為就廢了重新成立,保證大部分業委員會成員是站在業主角度代表全體業主爭取權益的!

然後就眾志眾謀,集體意見與物業協商,協商不行就解僱物業,物業說明白點就是全體業主選出來的業委會聘請回來為全體業主服務的!當然,有時候,物業與業主就像婆媳關係,總有這個那個不盡如人意,那就要多溝通多協調,業主督促物業改進……

我們小區花了近兩年時間才趕走開發商留下來“管理”我們小區的廢物。若真的不能做好服務,眾志眾力,作好長期打算,是能夠重新聘請物業的!

後來,另一小區(1500多戶)也在大部分業主支持下,重新聘請了物業,相信,重新聘請物業後絕對是個好的開始!


龍套路人甲9527


取締強買強賣的物業公司,物業亂收費,侵吞全體業主的所有公共收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