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服務合同,物業能收取服務費用嗎?

半城煙沙斷橋雪


首先,你說的沒有簽訂服務合同,可以理解為沒有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吧!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合同只對簽訂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你們沒有簽訂合同自然就約束不到你,也就沒交物業費的必要。物業如果要物業費請他拿出相關依據。

其次,還有一個問題要明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跟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公司不會跟每一個業主簽訂合同,它屬於集體合同,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合同,對於全體業主都有約束力。

最後,如果還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那麼,還有一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簡單的說就是買房子的時候到我們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合同。但是不管是什麼時候簽訂的合同他都會聯繫業主的,開發商也必需說明情況。

綜上,不管什麼情況下籤訂合同,或者什麼樣的合同都必須通知業主,這是業主的權利,如果沒有相應的合同依據,業主就不用,交物業費。

就像之前報道過的亂收停車費一樣。一個無人管理的地方投機份子看有理可圖,就在開那個地方收據收費,有人發現問答之後有人報了警,警察來了,抓住人,問為什麼在這收費,有依據沒有,回答說,沒有,就是有人信了,交了錢他就一收,也沒人管他。

所以說什麼事情得有依據,沒有依據你哪來的權利。


聽only滿堂說說法律


業主個人無資格與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是集體與物業公司簽訂,這個集體組織只能是業主大會授權了的業委會。

另當別論的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其服務期從交房之前到業委會成立,並且在業主大會新聘用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日為止。

前期物業服務模式是政府規定的,與商品房小區是標配。開發商沒有選聘前期物業公司的,住建局不給辦預售證!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雖有期限,但若沒有業主大會聘用的物業公司接手之前,前期物業公司不許撤離。這是為了不使交接中斷而致使小區癱瘓、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客觀需要。

只要新的物業公司沒來接管,前期物業公司也應該維持正常工作,期間視為順延的事實合同。並不違犯合同法。

口口聲聲說什麼物業公司沒有與我簽訂合同,我有權不交物業費,這種說法不成立!

個人永遠沒有資格去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永遠,永遠!因為小區不只你一家。


執中bj1


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有二個範籌:

1、一直就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笫1種情況屬於違法行為,當然不用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笫2種情況如果開發商或業主大會沒有書面提前三個月明確要求退出小區服務、原物業企業繼續為業主服務,原物業企業可依據原“物業服務合同”條款、約定、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費用。當然,物業服務企業也要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服務內容、標準進行服務。不能只收錢不服務或少服務。


——叢林法則——


沒合同在小區賴著不走,是一種強行服務的霸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合同是雙方必須遵守契約,無合同,雙方的權力與義務如何承擔。遇上無合同的情況,業委會及廣大業主應極時請物業撤離,如長時間拖著一旦物業起訴業主,法院可能會以事實勞務關係裁決,千萬要注意。


佳才5206


如果業委會與物業籤的合同沒有通過小區半數業主的同意強行入駐的,業主需要交物業費嗎?


用戶102758960791


取締物業,大快人心


洪福財富


這個問題含糊。物業服務合同對於住宅物業來說,分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大會成立後服務合同兩種。合同簽訂主體是不同的。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單個業主不是合同簽訂方。這個問題沒有明確一方主體是誰?開發商,業主委員會,還是單個業主。問題不清楚,回答也難清楚。


楓葉zhouze


能。前期物業是和開發商籤合同的,開發商和業主籤合同的時候只是有個補充協議,裡面對前期的物業只是有約定而已,業主是要交物業費的。長期沒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小區裡又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的,居委會可以代為聘請物業公司進來服務管理,業主也是要交物業費的。除了這兩種情況,物業都要和業委會籤合同,不會和每個小業主籤合同。


方丈不方便


這個問題不明確,我內心十分討厭物業,看見就想罵幾句。但是實話實說,如果是前期物業,那是開發商與物業簽訂的合同,不是與哪一個業主簽訂的合同,不管前期物業與業主簽訂不簽訂,都一樣。如果後期物業進場,那是通過業委會招標進來的。


蘇舟振輝照明


沒有合同、不存在服務關係、就不需支付物業費、可認向街道投訴、要其撤出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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