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書|《社會契約論》分享提綱及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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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书|《社会契约论》分享提纲及读书笔记

本書概述:

今天為大家介紹的是法國作家、學者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一書。儘管只有短短不到200頁的篇幅,但本書應該是盧梭一生中最重要的作品,直接為本書問世之後不久爆發的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獨立革命,及其各自隨後的建國方略,提供了理論綱領。其提出並闡釋的人民、公民、主權者、立法者、行政官等諸多概念,以及對於所謂社會契約的締結、運營與退出的解釋,仍然對當今的政治學理論,以及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建構與發展,產生著重要影響。

分享思路:

這本《社會契約論》共分為四卷,每一卷的內容之間緊密相連而又遞進關係分明,因而介紹這本書,可以參照全書四卷的結構,分為四個部分進行。

1.為什麼需要社會契約?

這一部分可以由這樣幾方面內容組成:一是什麼是社會契約,盧梭為什麼會把這些看作是社會契約;二是社會契約產生的原因;三是社會契約締結的要義,包括每一個個體放棄的個人權利與獲得的公共權利,公意與社會契約之間的關係,社會契約與多數表決規則之間的關係等;四是由於締結社會契約所引發的眾多政治概念,包括國家、人民、公民、臣民、公意等。

2.社會契約如何構建一個國家?

這一部分可以由這樣幾方面內容組成:一是國家主權的界定,以及這種主權與公意之間的關係;二是公意與眾意的區別;三是法律與公意之間的關係;四是由立法衍生的種種問題,包括立法者的界定與產生,立法的兩大目的,不同的法律種類等等;五是每個政治體的力量界限。

3.社會契約如何構建一個政府?

這一部分可以由這樣幾方面內容組成:一是立法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區分,以及政府和行政官的產生;二是行政官身上的三種意志,以及這些意志在立法狀態和自然狀態之下的不同體現,從而引出好的立法者,如何利用政府的力量與意志之間的反比例,構建最有利於國家的比率;三是由行政權力的授予範圍,引出三種不同的政治制度,以及這些不同制度適用的不同範圍;四是介紹政府的濫用職權導致的國家解題,以及為了規避國家解體,立法者所能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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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契約的維護、修改與退出

這一方面起到的是收尾和總結的作用,可以由這樣幾方面內容組成:一是社會契約如何修改與退出;二是社會契約之下,投票、選舉等民主制度的適用範圍;最後總結社會契約的要義以及其對於當今中國的啟示。

整個介紹過程中,注意結合案例一起介紹,最好是美法社會中建立的東西。

讀書筆記:

前言P1本書為法國革命和美國革命提供理論綱領,P3盧梭的主權在民論,P5自然權利論和人民主權論。

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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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盧梭生為自由國家日內瓦的公民,並且參加過全體公民大會,行使過國家主權。

P4名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P5社會秩序是神聖權利,這一權利建立在約定之上。

P5家庭在解除照顧關係之後,只能靠約定來維繫,P6國家層面,領袖關愛子民,其代價是要對子民發號施令,P7反對亞里士多德所謂人天生的不平等。

P10強力並不構成權利,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P12放棄自由不符合人性,P14一個國家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以人為敵,P16奴役權不僅非法,而且荒謬。

P18多數表決的規則必須來自於事先約定。

P19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找到民眾聯合的共同力量來捍衛個體的財富與人身安全,但這一力量不能損害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一旦公約遭到破壞,個體立馬恢復擁有原先的權利和放棄的天然自由,P20每個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個成員作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P21全體個人結合形成的公共人格,就是國家或政治體,結合者集體被稱為人民,個別參與者是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叫臣民。

P24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P25此為造成政治機器靈活運轉的條件。

P26由於社會契約,人類喪失的是天然的自由和無限的權利,但獲得的是社會的自由和他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P30基本公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以法律的和道德的平等來代替自然造成的人與人身體上的不平等,從而人們儘可以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由於約定並且依據權利,他們都是人人平等的。

第二卷:

P31不同利益的共同之點才構成社會的聯繫,主權的使用要依據這些共同利益,P32首領的號令,在主權者普遍緘默的情況下,被視為人民的同意。

P33主權不可轉讓,也不可分割。

P35公意和眾意的區別,前者著眼於公共利益,後者只是個別私人利益的總和,P36為很好地表達公意,國家之內最好沒有派系存在。

P37社會公約賦予了政治體支配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這種權力在得到公意指導時,就是主權,P38主權者不能對臣民加以對集體毫無用處的約束,P39公意傾向於某個個別的、特定的目標時,就會喪失天然的公正性,P41主權者永遠不能有權對一個臣民要求得比另一個臣民更多。

P47法律只考慮臣民的共同體及其抽象的行為,法律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P48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

P51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非凡人物。

P59每個政治體都有其不可逾越的力量極限,之一——距離越遠,行政越發困難,P60之二——人民對於首領、祖國和同胞,缺乏感情和認同感,P61之三——所有民族都有離心力,穩定國家的規模適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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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5既不富有也不貧窮而能自給自足的人民適合立法。

P66任何立法體系最終的兩大目的:自由與平等,P67立法的力量應該傾向於維持平等,P68穩定體制的奧秘,在於自然關係與法律總是協調一致。

P70四種不同的法律種類:政治法(根本法),民法,刑法,憲法。

第三卷:

P71自由行為是精神層面的意志和物理層面的力量共同決定的產物,政治體也是如此,前者叫做立法權力,後者叫做行政權力,P72政府是臣民與主權者之間的中間體,負責執行法律,並維護社會和政治的自由,P73人民服從首領所根據的行為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託和任用,首領行使的是主權者委託給他們的權力,P74行政官享有主權者委託的行政權,主權者享有立法權,二者之間如何發生顛倒或錯亂,國家便會解體或陷入無政府狀態,國家規模越大,主權者相對臣民個體的比率就越大,自由就越縮小,P75國家的擴大給了公共權力的受託者更多濫用權力的機會,因此主權者就越應該有力量來約束政府(權力的受託者),P76國家由於它自身而存在,而政府只能由於主權者,即公意而存在,P77本來最好的政府,在其所屬政治體的相關比率改變之後,有可能會淪為最壞的政府。

P78行政官的人數越多,政府就越弱,P79行政官身上的三種不同意志:個人固有意志(傾向於個人特殊利益),全體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即團體的意志,既有公共性,又有個別性),人民的意志(真正的公意);在完美的立法之下,應該是公意主導,團體意志次之,個人意志毫無地位;然而按照自然的次序,則是完全相反,政府中每個成員都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行政官,最後才是公民;如果政府只有一個人,此時個人意志與團體意志完全合一,這樣的政府最活躍;而如果主權者成為君主,全體公民成為行政官,團體意志就跟公意混同,個別意志仍將保留全部力量,這樣的政府,活躍度就最低,P80行政官對政府的比率應該跟臣民對主權者的比例成反比,P81立法者的藝術在於:讓永遠互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與政府的意志,結合成一種最有利於國家的比率。

P81—82三種政治制度的區分:民主制(行政權力被授予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民),貴族制(行政權力被授予少數人),君主制(行政權力集中於一人手中),P83如果遵循最高行政官數量比公民數量應該成反比的規律,則民主制適用於小國,貴族制適用於中等國家,君主制適用於大國。

P84就民主制的嚴格意義來說,真正的民主制從來不曾有過,也永遠不會有,只要政府職能被許多執政者分掌,那麼少數人遲早會掌握最大的權威,P85民主的政府最易於發生內戰和內亂,對公民的力量和恆心有著極高的要求。

P86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規劃內部政策,但除非以主權者或者說以人民的名義,政府是絕不能號令人民的,P87三種貴族制的區分: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選舉的最好,世襲的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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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0君主制具備最多活力,但同時也最容易把個人意志凌駕於其他意志之上,P92君主制適用於大國,而為了更好地聯繫人民,在君主與人民之間,需要構建不同層次的權力等級,共和制政府比君主制政府更適用於選任賢良,P93君主制要想治理得好,統治者能力最為關鍵,P96君主制政府變化無常,缺乏連貫性。

P98根本就沒有單一的政府,所有的政府都是混合型的。

P102—104從氣候、飲食和衣著入手,談不同國情下人民生活習性的不同——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用於所有國家。

P108如果沒有別的意志與君主意志相抗衡,君主總有一天會壓過主權者,並毀壞社會公約,政府蛻化的兩條路徑——政府的收縮或國家的解體,P110—111國家解體是指君主或行政官篡奪了原本由人民或集體享受的主權權力,此時政府的濫用職權被稱為無政府狀態,民主制變成群氓制,貴族制變成寡頭制,君主制變成暴君制。

P114主權者除了立法權力之外,便沒有其它任何別的力量,它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動,而法律又是公意的體現,只有當人民集合起來時,主權者才能行動(古羅馬共和國的例子,重點引用)。

P119當公民不再願意承擔公共服務,寧願掏錢也不願自己本人服務時,國家已瀕臨毀滅,P120國家的體制越好,在公民眼中,公共的事情就越重於私人的事情,P121代表的觀念是近代的產物,起源於封建政府,P122在立法權力上,人民不能被代表,而在行政權力上,人民可以而且應該被代表。

P124—125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契約,那就是結合的契約,政府的創設絕不是一項契約。

P126政府的創設由法律的確立和法律的執行構成,對首領的任命是法律執行的結果,是政府的一項措施。

P129在國家之中,沒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廢除的,社會公約也不例外,只要全體公民集合起來一致同意,那麼修改法律甚至社會公約就是合法的。

第四卷:

P133無論是國家良性運轉,還是瀕於毀滅時,公意都一直存在。

第二章討論投票:P134人民的意見越趨於一致,公意就越佔統治地位;而越是爭吵不休,個別利益就越佔上風,P135公民全部處於奴役狀態時,也會出現全體一致,社會公約是唯一一種需要全體一致同意的法律,部分人對公約的反對不能使公約無效,而只是將這些人排除在公約之外。

第三章討論選舉:P138抽籤決定行政官是最富有民主制性質的,P140需要專門才能的地方,適合選舉任用;而一般性公共事務,適合抽籤。

P156在君主與人民(主權者)之間,需要建立一個比例中項,這就是保民官制,P157保民官是法律的保衛者和行政權的調節者,一旦保民官篡奪了行政權和執法權,那保民官制就蛻化為暴君制,P158為防止保民官篡權,最好讓他們不要變成永久性職務,而必須有各種間歇期。

P163在需要建立獨裁製時,獨裁製要麼導致國家毀滅,要麼能使國家保全;而在緊急狀況過去之後,獨裁製不是變成暴君制,就是徒有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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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4監察官僅是人民意見的宣告者,而非仲裁者。

P169改變一個民族宗教信仰的唯一方式就是奴役這個民族,P173—174三種宗教的區分——人類的宗教,公民的宗教,牧師的宗教;在民族國家公民的宗教中,君主是唯一的教主,也只有行政官能成為牧師,P177人類的宗教要確保良好運營,必須所有公民都是同樣善良的基督徒,否則廣大公民將會受到個別偽善者的奴役。

P184本書主要講述政治權利的基本原理,此當為國家建立的基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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