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幫你讀懂《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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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一切都按照理性的要求存在著。”這是啟蒙運動的宗旨。

啟蒙運動就是要我們用理性重新衡量和定義這個世界。每個事物都要被重新審察,通過審察的事物被安放到必然王國中,成為所有人都必須承認的事物,不論它之前存在與否;反之,如果某個對象沒有通過審察,那麼它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或者說,它不能再以以往的方式繼續存在下去了。

這樣一場啟蒙運動是對陳舊世界觀的徹底刷新,在以前,很多概念都是我們望文生義或者按照常識給出的定義。但是現在,我們要用理性重新規定他們的出場方式。

比如“社會”這個概念。

一個合乎理性的的社會應該是什麼樣子?或者按照啟蒙運動的邏輯,什麼樣的社會具有唯一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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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建立在契約之上的社會”,即“契約社會”。

我們可以從頭設想:人類為什麼需要一個社會?

看過我之前文章的同學應該知道:如果沒有社會,我們人類將生活在“自然狀態”中,自然狀態即人人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的無政府狀態。在這種狀態中,我們每個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沒有外界的管束。但是,你沒有外界的管束,別人也沒有,你可以對別人為所欲為,別人也可以對你如此。所以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都缺乏外在的保障(詳情請參考歷史文章《如果沒有社會契約,我們會怎樣?——契約論的理論背景》)。

於是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這樣解釋我們為什麼需要契約社會——

“‘找到一種聯結共生(association)的形式,能夠抵禦外侮,保護聯結體內每一位成員的人身和財產。在這樣一種共生形式中,每一個人都與集體休慼相關,但同時也只服從於自己,保持著與過去相同的自由。’社會契約要解決的,就是這樣一個基本問題。”

那麼怎樣建立一個“聯結共生的形式”(即“社會”)來提供保障呢?

建立社會契約。

“我們中的每一個人將自己的人身和所有力量奉為公有,遵循公共意志(volontégénérale)的最高領導;我們將每一位成員都視為整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意思很簡單,我們把自己所有的個人權利和自由都讓渡給集體。盧梭把這個集體叫做“主權者”,它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我們完全信任它、服從它,受它驅使,也受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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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這裡,有同學可能不太放心——將自己的一切個人權利都上交給主權者,我們還有自由嗎?怎麼保證這個主權者能夠一直保護我們,而不會反過來壓迫我們甚至吞噬我們?這樣一個主權者會不會與我們當初建立社會的初衷相違背?

在盧梭看來,這些問題並不是問題,如果我們會有上述疑惑,只是因為我們誤解了“主權者”的設定。

主權者並不是一個“他者”。換句話說。個人與主權者的關係並不是個人與個人的關係,不是互相隔絕、互相獨立的關係,而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就像你的四肢與整個身體的關係——

“將自己奉獻給集體的每一個人,其實並未將自己交給任何一個個人。人們並沒有將自己的權利出讓給別的組成成員,也就談不上從別的組成成員身上獲得自己失去的權利。所以說,人們從這種讓渡中所得到的,與自己所放棄的一切相等同,同時還獲得了更為強大的維持自身生存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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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我們並不是將自己的生殺大權拱手讓給了一個外人,而是讓給了一個更大的自我——一個包含了無數個和我一樣的“小自我”的“大自我”。

如果對這個“大自我”還不放心,我們可以進一步詳細瞭解一下這個主權者。

剛才我們說到,它擁有一種“公共意志”,我們之所以要服從這個公共意志,是因為它本身就是以實現和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

請注意“公共利益”這個詞!這是盧梭的一種理性假設,即認為在互相獨立甚至互相沖突的個人之間,可以找到若干個利益交叉點,也就是每個個體利益的最終交集,這就是公共利益,而這個公共利益就是社會得以形成的必要不充分條件。

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的交集,那麼公共意志呢?我們憑什麼相信它總能保護我們的公共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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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共意志”這個詞,我們以前可能會望文生義地理解為“所有人共同的意志或願望”。但盧梭批評了這一理解——

“從前面的內容可以得出,公共意志總是公正的,也總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但我們不能順勢就推論說,人民磋商的結果就總是正確的。人民總是追求有利於自己的幸福,但並不總能認清什麼才是好的。人民是不可能腐敗的,但卻常常被愚弄,所以有時看起來,人民就像是很願意把不好的東西當作好的來接受。”

在這段話中,盧梭顯現出自己浪漫主義的精英思維,他蔑視群小,認為群眾有時候是“不分好賴、不識好歹”的,所以對於一項決定,支持者的數量並不能為它增加正確性與合法性。

既然如此,那麼何為公共意志呢?

“全體民眾的意願和公共意志之間往往有區別,後者只關乎公共利益(intérêt commun),前者關乎私人利益(intérêt privé),只是個體意志的總和而已。但這些意志中不統一部分抵消後,餘下的總和便是公共意志。”

——公共利益是取個體利益的交集,公共意志也是這樣。它不是多數人的願望,而是每一個人的願望。也就是說,只要一個人不這麼想,那麼這就不屬於公共意志。

要在這麼多複雜又衝突的個人意志中求交集,這個最終的公共意志必定是一個抽象的、超越一切具體事務的意志,它指向的是一些我們處理事務時應該秉持的普遍原則,比如“不能為滿足個人私利傷害他人利益”、“不能隨意破壞社會共同秩序、製造混亂”等等。這些原則都體現出一個總原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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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發現這些共同意志在保護了自己的權利免受他人威脅的同時,又好像縮減了自己的自由。這邊得到,那邊又失去,有什麼意義呢?

但是盧梭卻認為我們失去的那部分自由實際上並不屬於自由的題中之意。自由不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而是“該幹什麼就幹什麼”——在公共理性規定範圍內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詳情請參考歷史文章《“想幹什麼就幹什麼”還是“該幹什麼就幹什麼”?》)。

為了讓每一個人都明確自己的自由,即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我們制定法律來對權利和義務進項詳細界定。作為社會契約的一部分,這些法律是主權者共同意志的體現。如果有人違反了法律,他就既破壞了別人的權利與自由,而且也違背了自己為自己劃定的自由。這個時候,法律,和那些捍衛法律的國家機構就需要“強迫他自由”——

“人們在行使自由權時,決不允許損害他人的自由,否則他自身也就不自由了。這時,共同意志就要通過法律手段制裁他,強迫他自由”

把人關進監獄,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為什麼還叫“強迫他自由”?還是我們剛才說的道理:只有在理性的主張和約束下的行為才是自由行為,為了捍衛這樣的自由,大家按照公共理性制定了法律,並約定每個違反法律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自己也不例外。當他在某一時段竟然聽從了內心的貪慾和衝動,破壞了別人的權利。那麼他違反的不僅是法律,而且還是自己的理性,於是他喪失了自由。法律對他的懲罰,只是在執行他之前與大家簽訂的契約,把他強制性地來回契約狀態,也就是理性狀態——這時,他就重新恢復了自由,所以叫“強迫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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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用一句話來替盧梭回答文章一開頭的那個問題“我們為什麼需要一個社會?”:契約社會是人們為了保護自己天賦權利而進行了一筆很划算的交易,在這場交易中我們沒有失去什麼,只是將自己的權利以契約的方式存放到了一個公共倉庫中,這種權利集聚形成了一個現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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