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了法制科是否代表已經批捕?

腹黑的小憂鬱王子璇


又有很多人理解錯誤了。

首先,你要知道公安局法制科是個什麼性質的機構。

嚴格的說,公安局不存在法制科這個機構。現在各地公安機關實際上卻設有法制科這麼一個部門,是偵審合一後,社會大環境和領導拍後腦勺而設置出來的一個部門,習慣之後,大家認為,在法制社會,公安機關設一個法制科,很正常。

但是,公安局的法制科在編制上,公安局的內設科室都算不上。

從公安機關辦案角度,承辦人、承辦單位、分管領導逐級審批。就是承辦提出處理意見,承辦單位籤暑意見,分管領導作最後審批結論。這個程序中,沒有法制科的事。

但是,現在各級分管領導不愛管事,有的分管領導也不懂業務,在這大背景下,法制科就應運而生了。

也就是說,公安局的法制科,其實就是公安局領導的法制秘書,很多應該由領導和分管領導審批的案子,先由法制科審核。

記住,法制科是審核,不是審批,法制科不是內設科室,更不要實職,從級別上,法制科是刑偵支隊等辦案單位的下級機構,無權審批案件,只是代行局領導的職權,以局領導法制秘書身份審核案件,審查把關,最後將案件交由局領導審批。

所以,案件到了法制科,不等於案件已經批准逮捕。

因為案件的提請批准逮捕,是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審查後,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在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這個環節,各地公安機關不一致。有的地方公安機關是由辦案單位,即公安局辦理案件的科、所、隊自行移送到檢察機關,也有的公安局統一由法制科報送檢察機關審查。

檢察機關審查後,案件無論是否批准逮捕,都移送回公安機關執行。這個環節,看各地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銜接,基本上都是送回公安局的法制科,由承辦單位再到法制科領回案卷,對案件依法進行處理(逮捕、變更強制措施、起訴、撤銷案件、其它處罰等等)。


五行之外的妖精


刑事案件到了公安局法制科,是不是批捕了,要看怎麼到法制科的:

首先,現在的公安局法制屬於全方位的內部執法監督和審核把關、服務一線執法的綜合執法部門。案件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都必須經過法制進行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審核,並經簽字同意後報公安局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在內網上生成提請批准逮捕書,之後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所以,如果是辦案單位把案子辦理到需要提捕,報法制科審核的,那肯定不代表已經批捕了。

其次,批准逮捕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定職權,只有他們經過對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審查,確實符合逮捕條件又有羈押必要的,才會批准逮捕。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案件從辦案單位到法制科一樣的是肯定不代表已經批捕。

第三,近年公安法制工作改革,實行刑事案件一個進出口,即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移送和接收,都以公安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的名義進行。因此,案件從辦案單位送到法制科是不代表案件已經批捕的。

第四、如果案件從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辦案單位,但沒有附批准逮捕書而是附有退查或補充偵查提綱,則是經法制科審核,達不到提請逮捕的條件,當然不代表已批捕。如果案件從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辦案單位時,既沒有附批准逮捕書也沒有附退查或補充偵查提綱,則說明該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逮捕的案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實,收集確實充分的證據後,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五、如果案件從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辦案單位並附有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書的,那是代表已經批捕了,也只有這種情況才代表已經批捕了。


閒庭信步PU


先說結論,法制科沒有批捕權。

一、我們先看看逮捕的相關知識。

我國的司法設置公安、檢察院、法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這是原則。而檢察院主要履行著監督公安和法院的權利,比如:對公安不該立案的案件,公安立案了,檢察院可以提出意見;對法院,如果法院判的有問題,可以選擇抗訴!我國對於檢察院的定位就是: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如果公安自己偵查、自己又決定逮捕,這屬於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和需要,所以逮捕的決定權根本不在公安手裡,而是在檢察院手裡!

二、我們再看看公安的法制科是幹什麼的。法制科有以下職責:

1、對局發規範性文件文稿進行法律審核,對上級和其他部門徵求意見的規範性文件文稿提出修改意見。

2、審核呈報勞動教養案件。

3、審核呈報犯罪少年收容教養案件。

4、審核本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刑事拘留決定,審核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使用,沒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決定。

5、辦理本局管轄的複議、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組織本局有關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

6、對局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公民對執法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案件組織複查,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批准後執行。

7、組織開展對科(股)、所、隊執法質量的季度考核,負責對執法民警執法質量的考核工作,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

8、負責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9、組織執法檢查、法制調研工作。

lO、承辦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所以,案子到了法制科可能是法制科在行使監督指導刑事執法工作,但絕對不是批准逮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