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從法律角度分析,勞榮枝會不會判死刑?

36氪空間


從勞榮枝所涉及的案件來看,她很有可能會被判死刑,而且她也應該接受這樣的懲罰。

要確定勞榮枝是否會判死刑,主要看她犯的是什麼樣的罪行。

首先可以確定,她所涉及的是事關7條人命的多宗案件,從案件性質上來講,都是比較嚴重的案件。這些案件都是勞榮枝和她的男友法子英共同所做,其中,在南昌殺害三人,而且是一家三口;在溫州殺害兩人;在合肥殺害兩人。而且作案手段殘忍。另外,據當年法子英的律師將,他在會見法子英時,法子英親口稱其實他做過的案件不止這三起。只是由於當時的技術手段等原因,沒有完善的證據鏈。

他兩做這些案件的目的基本都是為了從受害人處獲取錢財,只有一名被害者死的更加冤枉,那就是當年他們在合肥作案時所殺害的一名木匠。他們殺這個人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從他身上獲取錢財,而是為了嚇唬另一名被他們綁架的受害者殷某同意給錢。為此,二人將這個木匠誘騙到他們的出租屋內,當著殷某的面殘忍的將木匠殺害,並肢解後裝入冰櫃,達到了他們恐嚇殷某的目的。

在他們所做的這些案件中,大部分是法子英動手殺人,勞榮枝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決定她所犯的罪行。從表面看,勞榮枝只是協助法子英作案,似乎只是從犯。實際上並沒有這麼簡單,勞榮枝長得還有幾分姿色,所以,其中的多名受害人均是她通過色誘的方式邀約到受害現場的。她這個角色和她所做的事情,為法子英接下來作案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接著說說他們所犯的具體罪行,最起碼包括:綁架、敲詐勒索、故意殺人三大罪行,這些還只是已經查證的,實際上應該遠遠不止這些罪行。而他們作案所獲得的錢財,均為二人共同享用。

綜合諸多事實可以看出,勞榮枝在這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並非從犯,應該是屬於共犯。這就要看最終會被如何認定,假如認定為從犯,那勞榮枝的罪行便相對較輕,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如果被認定為共犯,她的結局則可能是死刑或者死緩。

大家覺得會是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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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不會,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可能性比較大。

因為,從目前警方公佈的內容,以及法院對法子英判決書可以看出,勞榮枝參與直接殺人的可能性不大,她應該是從犯,從犯一般不會死刑。


何況,主犯已經被槍斃,死了的七個人,也沒法說話,如果勞榮枝再一口咬定沒有殺人,是很難定她死罪的。

當然了,還得在這20年內,她沒有參與殺人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不然,她就是死定了。

從媒體的報道來看,當時勞榮枝主要是在坐檯的時候,利用姿色去引誘家庭殷實、出手闊綽(注意:以後去酒吧、KTV,不要露財),把這些男人騙到出租屋,法子英進行綁架、敲詐勒索,再砍死或者分屍,主要實施殺人的,是她的情夫法子英,而不是她,所以,基本死不了,死罪可免,但活罪難逃,應該在無期徒刑或者死緩之間。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首先明確一點,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和死刑立即執行,只要被判處了死緩,只要罪犯不自殺,不繼續故意犯罪,那麼罪犯一般就不會死了。

勞榮枝是否會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概率較小,理由如下:

(筆者也就是看了兩篇新聞而已,沒有深入挖掘)在筆者來看,20年前法子英和勞榮枝的殘忍犯罪行為中,勞榮枝自己並未實施綁架殺人的行為是法子英綁架勒索、搶劫乃至殺人罪行中的從犯(脅從犯的話那就更不考慮死刑立即執行了)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均需要區分主犯和從犯,法子英和勞榮枝的在其所犯罪行中的關係應該就是如此,法子英是一系列綁架勒索、搶劫殺人案的主要實施者,勞榮枝在其中的作用為:與法子英利用“仙人跳”綁架殺人的共同謀劃者、引誘受害者上鉤的誘餌,與法子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比,她的行為在目前來看處於從屬地位,不構成主犯。

不過,在這樣極其殘忍、特大的綁架殺人罪行中,認為沒有勞的引誘與共謀,就沒有法的綁架殺人,如此考慮的話勞的行為就具備了主犯的相當性,有可能會加重勞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力度。

《刑法》第27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某已是死刑,對於勞榮枝的處罰,應當會在程度和刑種上放緩。

所以如果想把勞榮枝送上刑臺,就必須證明,她在之前的罪行中與法某所起的作用是近似甚至是相同的,引誘、共謀對這種殘忍罪行的作用也只是我個人意見而已。但因為本案法子英已經伏法,七名受害者也已魂歸天,現有的證據還是太少,所以要看接下來勞自己對所犯罪行的供述中能否進一步顯示出她在罪行中的作用,這十分重要。

勞榮枝被判死緩或者無期的可能性較大

雖說勞榮枝是從犯,但對於那無辜被害的七條人命和綁架殺人的這種嚴重罪行,勞無論是在物質上、還是心理上都對法某產生了幫助,理應對其負責。另外,鑑於其在案發後逃避偵查和審判,沒有積極歸案的事實,在被依法追訴後這種逃避事實應該更會加重法院對其主觀惡性以及行為的嚴重程度的判斷,最終加重其刑期,在死緩和無期之間相互徘徊。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罪犯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在死緩期間又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才會執行死刑

另外,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中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少於25年;減為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少於20年)

當然,死緩減為無期或者有期後,人民法院如果沒有對其作出限制減刑的決定,那麼對其的減刑次數是沒有要求的。(此時由死緩多次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也不少於15年)

以上均適用於該案勞榮枝的刑期判定,或許對她來說,生不如死,亦或是在監獄裡懺悔一輩子,才是其最終的宿命。


廌法驛站


必死無疑。

據已經披露的案情,勞榮枝與她男友屬於共同犯罪,且作用相當,都屬主犯。

1.被害人已經核實清楚的就有七人,還有一個不到三歲的小孩。

2.作案手段特別殘忍,被害人被肢解、掩埋、丟棄,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3.作案後逃跑20餘年,到案後還拒不承認犯罪事實,直到DNA鑑定出來才無可抵賴。

4.沒有任何自首、坦白、認罪、悔罪等可以減輕刑罰的情節。

勞榮枝一死都不足以償還她的罪惡。

應當以牙還牙,像她的作案手段一樣,凌遲、餵狗最適合於她。


法苑小馬叔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這些天隨著女魔頭勞榮枝在廈門落網,網絡上喊殺聲不斷,善良的人們被這潛逃20多年,曾經兇殘作惡殺害7人的罪孽所震驚,女魔頭是否死刑也就成了人們所關心的話題。當然,是否對勞榮枝是否判死刑,按法律規定是法院判決的。而法院的判決,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事實和法律是惟一定罪量刑的依據。

綜和目前的信息,這起20年前的驚天大案,兩名作案人一人法子英已被定罪處決,而同案的勞榮枝潛逃20多年至今落網,我們不是偵查和司法機關,當然對案情和證據不甚瞭解。現在涉案人勞榮枝是犯罪嫌疑人,還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之後,還需經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至到法院的審判後,才能定罪量刑。

所以說,女魔頭勞榮枝身份,在法律要經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這幾個過程,而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被認為是罪犯,也就是常說的“疑罪從無”原則,所以說,對勞榮枝是否判死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要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才能定罪量刑判決的。但犯罪嫌疑人勞榮枝,之後進入的司法過程中別說7起,如果能有一起搶劫殺人案落實其為證據確鑿,判其死刑毫無疑問,這女魔就必死無疑的。倘若時過境遷、證據存疑,判死緩或無期徒刑的可能性大。

我們國家有嚴格的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犯罪分子,必須依照法律處罰,而不受團體和民意左右,這是依法治國的要求。當然,就法子英、勞榮枝這對惡魔來說,以色誘殺害7人的確罪惡滔天,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告慰九泉之下的七條亡靈和慰籍受害人家屬,善良的人喊殺完全可以理解,法院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也會考慮民情民意,依法從嚴從重嚴懲罪犯的,畢竟法律的本意和根本,就是保護廣大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保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由此期待,正義和神聖的法錘儘快落下,惡魔的喪鐘早日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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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龍蘇


通過以下分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可以肯定的

基本案情

勞榮枝曾是一名小學教師,在19歲那年認識了法子英,然後跟著法子英在多地流竄作案,他們慣用的手法,是由勞榮枝色誘有錢人上門,然後對受害人進行綁架,再通過各種方式獲取財物。

其中令人髮指的一起,是綁架熊某,勞榮枝色誘熊某到法子英的出租屋,在控制熊某之後將其殺死並且肢解,然後拿著熊某家的鑰匙,直接到熊某家中,將其妻女全部殺害,熊某的女兒才3歲。

在1996年6月,二人使用同樣的手法綁架殷某,為了嚇唬殷某而將一名無辜木匠殺害,後來又將殷某殺害,最後由於殷某妻子報警,法子英在與警察火拼後被抓獲。法子英於1999年12月被執行死刑,而勞榮枝則一直逃亡,直到最近,她終於落網。

勞榮枝會受到什麼處罰呢?一般人可能會說,不用問了,肯定死刑。但是這個只是結論,她為什麼會被判死刑?她在犯罪中什麼角色?是否有可能不死呢?這是我們需要研究的問題。

我們先分析一下,他們所犯的罪行。我們先看一下綁架熊某的案件,他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熊某綁架,後面將熊某殺害,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綁架罪,在讓熊某打電話拿錢的過程中殺害熊某,屬於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最高可處死刑。後面又使用熊某的家鑰匙,進入他的家中搶劫並殺害熊某妻女,已經構成搶劫罪,入戶搶劫屬於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最高可處死刑,而在搶劫後又殺害熊某妻女的,應當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法子英已經伏法,他屬於直接正犯,那麼勞榮枝肯定是共犯,她屬於正犯還是從犯呢?首先,筆者認為,她屬於正犯,其次,即使她屬於從犯,以上這麼多的情節,根本不足以讓她從輕處罰。勞榮枝犯綁架罪、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併罰,基本上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還有一種勞榮枝可能不死的情形:脅從犯。我們先看一下,什麼是脅從犯?《刑法》第28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假設勞榮枝是被法子英脅迫、威脅,要求她去色誘他人,那麼勞榮枝就屬於脅從犯,但是很明顯,她並不屬於這種情形。

是否過了追訴時效?

《刑法》第87條,犯罪經過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訴,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假設勞榮枝逃亡超過20年,是否就意味著過了追訴時效,不能再追究她的刑事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其次,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或者死刑的,即使經過20年,最高檢也可以核准必須追訴。

本案中,公安機關一直在對勞榮枝進行追捕,因此本案並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如果患有精神病,是否可以逃一死?

很多人在犯罪之後,以自己有精神病為由,妄想逃過法律的制裁,那麼是否患有精神病,就一定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過法定程度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看到,就算是精神病,也要看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能否辨認自己的行為,精神病也不一定能逃法律的制裁。法子英與勞榮枝,在實施這些犯罪行為時,明顯是有預謀、有計劃的,從物色獵物、實施綁架,再到殺死受害人,這一系列的行為可以看出,他們的精神不存在疾病。





景行行止11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判斷勞榮枝在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和她在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

時過境遷二十多年,與勞榮枝相關的很多案件證據不復存在、無法查尋,對其最終結局的判斷只能根據現有資料。

不復存在的原因有兩個:

1、當時的偵查手段和偵查能力不足;

2、被害人都已死亡、勞榮枝在逃,造成與其相關的很多物證無法固定、口供無法印證。


但有一個資料勢必成為這個案件的關鍵,那就是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對其同案犯法子英的判決書:



看合肥市中院對法子英、勞榮枝犯罪行為的描述,都是用的二人“預謀”二字,從這兩個字的字面 意思看,對其犯罪行為的實施,二人只是分工不同,而不能區分主從。

但這個細節的認定,還必然要依據法子英和勞榮枝的口供,所以,勞榮枝在這個案件中能否被判死刑,其口供至關重要。

一、法子英、勞榮枝實施的幾起犯罪行為始發於1996年5月,至1999年7月結束,對勞榮枝的追訴期限應該自1999年7月開始計算。從其犯罪行為結束到2019年11月勞榮枝被抓獲,已超過二十年,但因其逃避偵查和審判而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勞榮枝背井離鄉、長期使用虛假身份、隱姓埋名,其目的就是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其行為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判決書中說到勞榮枝引誘被害人,但沒有明確勞榮枝是否知道她引誘被害人來而法子英就要殺害被害人(即預謀的具體內容),及她本人是否實施了殺害被害人的行為。

或許是勞榮枝當時沒有到案,判決書中才沒有具體明確描述其行為;

也或許是法子英攬罪責於己身,當時就沒有說出勞榮枝參與殺人的行為。


如果能夠證實勞榮枝和法子英預謀引誘被害人後將其殺害,那麼等待勞榮枝的就是死;

如果法子英當時沒有供出勞榮枝,勞榮枝現在又否認知道法子英要殺人,那麼其就有生的可能。

這便是口供在本案中體現出來的重要性。

三、刑事訴訟中要充分運用邏輯

比如:在實施第一起搶劫案件中,勞榮枝可以說她引誘來被害人,當時她不知道被害人來了之後會被法子英殺害,那麼在第一起被害人被殺害後,她還去引誘第二起案件的被害人來,還說自己不知道法子英會殺人,就不能成立。

再往後推,第二起案件的被害人都被殺了,你還去引誘他人,還說不知道這個人會被殺。

這誰能信?


做一個判斷:勞榮枝的生死六四開。


郭廣吉律師


大實話:大概率上來說勞榮枝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小。

相信大家最近一定都被這個潛逃二十多年的女犯人刷屏了,畢竟,新聞上說的可是一個身負七條人命的犯罪分子,但是就實際情況來說,勞榮枝還真不大可能被判死刑。

首先,就勞榮枝身上的這些命案來說,這主要還是當年其男友犯下的,勞榮枝只是一個從犯,而其當年的男友法子英也早已經被抓獲而槍斃了,簡單一點來說就是這個案子是一個偵破了大半部分,還有一小部分沒有解決的案子,而勞榮枝就是剩下的那一小部分。而作為從犯的勞榮枝只要她一口咬定當年沒有直接殺人,那基本上就不會被判死刑。

畢竟,死刑在全世界都是比較嚴重的刑罰了,一般來說也就是對那種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像之前的杭州保姆縱火案,如果不是僱主堅持不要賠償,堅持要保姆判死刑,那這個保姆要被判死刑也是比較困難的。

所以,我們是可以以那個案例作為對比的,而在那件事中幾乎可以說是證據齊全,並且案發現場什麼的也都在,但是,反觀這件事,這距離現在已經是二十年了,當時很多證據可能早已經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不復存在了,而當年的證人也只有其男友一個,不過也早就被槍斃了,也就是說關於勞榮枝“殺人”的很多關鍵性證據可能都沒有了。

而在這種情況下,那就很難判一個人死刑,畢竟,法律是要講證據的,沒有石錘證據,哪怕這個人嫌疑再大,那也只能是嫌疑人,肯定是不能判死刑的。

當然,這也是不實說一點可能性都沒有,如果說勞榮枝自己不想活了,一心求死,那指定是會被判死刑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對於勞榮枝的判決,是現在大家都比較關心的,人們擔心這個蛇蠍一樣的女魔可能會得不到應有的重罰,因為當年的受害者均已死亡,法子英也被處以極刑,而且當年庭審時法子英為了保護勞榮枝,還刻意歪曲了一些作案事實,對整個案件造成了干擾。

為了搞清楚該案,我今天又詳細看了一下當年庭審法子英時的一些公開案宗,我發現勞榮枝的犯罪行為是確鑿的,縱使她百般絞辯,也難以擺脫兇殺犯的角色。對於法子英和勞榮枝的案件,早在20年前警方就已經有明確的定性了。法子英和勞榮枝分別在溫州、南昌、廣州犯下的三起命案當中,警方將勞榮枝的行為定性為“參與和策劃了一系列案件,是共同犯罪”,她和法子英一起物色人選,誘使上鉤,他們沒有主次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而且在最後一案當中,他們在囚禁殷建華時,法子英外出時曾對勞榮枝講“如果我回不來,你就殺了殷建華,為我報仇”(大意),而也正是在外出之後,法子英被殷建華家屬舉報交生擒,所以警方認為勞榮枝是殺害殷建華的最大嫌疑。

對於勞榮枝的犯罪事實,我想警方當年在抓獲並審訊法子英時應該已經掌握了切實的證據,而這個證據可能因為保密性沒有對外而已,抓倒勞榮枝之後,相信一些未知的案件細節最終會水落石出,我認為勞榮枝現在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大概率會是死緩。


元芳有看法


主犯已死,從犯有人命案在手,也應該是死刑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吧。從披露的信息分析,勞榮枝負責的是色誘家底殷實的男子到住所內,由法子英下手用槍、刀等殺害了殷建華(為私營安吉達電器公司經理)等7人。

當年法子英的供述是他和勞榮枝在南昌殺了一家三口,包括一名幼兒;溫州還有兩人,分別為22歲的梁曉春和29歲的劉素清,再加上合肥做案,共有7條人命。在溫州被殺的2人錢財就是勞榮枝到銀行取得被害人現金後告知法子英,法子英又將2人殺害。

其中,對勞榮枝最不利的案件應該是1996年7月份熊啟義被殺案吧。熊某某被法子英一刀殺死後,被肢解。熊啟義被肢解這一過程,勞榮枝是不是也參與了其中,她如果一口咬定沒有參與,法子英已經處決了,死無對證。

但是據資料記載,在一戚姓男子被綁架後,其家屬報警,合肥市公安局刑警大隊、110直屬大隊、防暴三大隊民警趕到現場,經過激戰,抓住了法子英。而當人質被發現時,已死在了鐵亂內。是法子英和勞榮枝約定接頭時間為12點,法子英去取錢,如不能按期趕回,勞榮枝就將人質殺死逃命。而因為法子英被抓,勞榮枝就用鐵絲將人質擰死在鐵籠中逃之夭夭。

雖然她沒有直接勒死人質,但因為人質出不來,活活地困死在鐵籠中,她就是人質死亡的主要原因。

勞榮枝與法子英當時被稱為“雌雄大盜”,雄的死了,雌的還能苟活嗎。估計夠嗆。

死緩、死刑兩者選其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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