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勞動爭議簡易程序需要多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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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件一般實行仲裁前置,並不能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勞動仲裁審理期限一般為45天,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天。

對於非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即使需要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6個月。

對於一裁終局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包括追索勞動報酬、主張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法第4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起訴,但勞動者不服該終局裁決可以起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不能如期審結或者發現其他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會轉為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審理,一審理期間為6個月。經院長批准還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法律知道


呵呵,可長可短,短則十天半月,長則三年五載。似乎是自由裁量。

盡信法則不如無法官,法官是人不是機器,所以,書上說東,結果是西。

尤其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其實就是壓縮的階級鬥爭。

你是怎麼樣,這個世界就是怎麼樣。

明確目的,端正態度,抱著探尋法律的三性目的去訴訟,勝不驕敗不餒!堅持二審,二審後去檢察院申訴,把訴權用完,你的世界觀就能提升


局部天晴


勞動上訴案件堆積如山快則半年,遲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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