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各種「期限」,你都清楚嗎?

保險的各種「期限」,你都清楚嗎?

親們,大家好!偶然的機會,Figo在網上看到這樣一個問題:

保險的各種「期限」,你都清楚嗎?

Figo就想到,題主可能對保險有一些瞭解,但還有一些疑問。除了猶豫期,保險可能還涉及到許多的期限,瞭解清楚這些期限,對於我們的理解保險,各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是很有幫助的。

首先回答下猶豫期的問題,並不是所有保險都有猶豫期,通常長期保險都有猶豫期,短期保險大多沒有猶豫期,有的有猶豫期。

什麼是猶豫期?

從字面意思理解,也就是在這段時間我有權力猶豫,考慮到底要不要這款保險;這段時間,也就是投保後可以無條件、無損失退保的期限,從簽收回執日開始計算猶豫期。

作為投保人,一定要充分利用好這段時間,仔細查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及其他特別約定條款,若和自己需求不一致,就及時退保,避免損失。

什麼是長期險?

也就是保障期間超過1年

的保險,通常是壽險公司經營的險種,比如壽險、重疾險、長期醫療險、年金險、兩全保險、萬能險、投資連結保險等等。

通常這類保險的保費投入比較大,對家庭財務影響也比較大,因此設置猶豫期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被保險人利益。猶豫期可能是10天、15天、20天等等,具體看條款的規定。

若沒有正當理由,長期險在猶豫期後主動退保,通常只能退回「現金價值」,而長期險的現金價值,在保障前期通常比較低,可能會比保費低一大截,退保會有較大損失,作為投保人,一定要重視猶豫期的作用。

什麼是短期險?

也就是保障期間不超過1年的保險,通常是財產險、責任險、短期意外險/健康險。比如1年期或更短期的意外險、旅行險、短期醫療險、1年期的重疾險、財產險、責任險、車險、團體意外、團體醫療、部分團體重疾險等等。

大多數的短期險可能沒有猶豫期,保單生效後主動退保,需要扣除已經生效期間的保費+退保手續費,剩餘保費可退回。不同保險公司的退保手續費率會有不同。

部分短期限(如個別醫療險)也會設置猶豫期,不過不一定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可能是在運營規則中,具體就要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確認了。

下面,Figo再幫大夥兒梳理下,與保險相關的各種時間節點和期限。

等待期

等待期,在健康險中比較常見,通常指的疾病等待期,意外原因導致的保險事故通常無等待期。比如:重疾險等待期90天、180天;醫療險等待期30天、60天或無等待期。

等待期內出險,是無法理賠的。有的重疾險可能會因此解除合同,退回保費;有的重疾險,等待期內發生輕症,可能會將該輕症責任免責,但合同繼續有效;

醫療險,對於等待期內發生就醫行為,無法理賠報銷,但若該疾病不屬於「既往症」,等待期後再次發生則可以正常理賠。

寬限期

在長期險或部分短期限的續保中,若到期沒有繳納續期保費,還有一段時間內可以完成補交,則保單正常續保,保單效力不受影響,這段時間就是寬限期。

比如,重疾險和壽險的寬限期,通常為60天;部分短期醫療險的寬限期,通常為30天,也有60天的。

合同中止期

長期險合同續保時,若過了寬限期未續保,則保單會進入合同中止期,通常中止期為兩年。兩年內達成續保協議並繳費成功,合同可以恢復效力,但是可能會重新計算等待期,對於投被保險人利益產生一定影響。

若合同中止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就真正終止了,這時只能退回保單現金價值。

有的長期險產品,在投保時若勾選了「自動墊交」保費的功能,且保單現金價值足夠覆蓋當年的保費,則保單合同不會進入保單中止期,合同效力不受影響。

理賠核定期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後,要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核定;

收到理賠申請或有關資料的六十日內,對理賠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將確定的部分先行支付,後續可以再支付差額。

根據《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二)第15條規定,三十日的理賠核定期,從保險公司初次收到索賠申請或提供理賠有關資料開始計算。

支付賠款期限

通常是達成理賠協議的10天內,要求必須支付理賠款。若沒有及時理賠,除了理賠保險金,還需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損失。

合同解除權期限​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費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權,自保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合同成立起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若保險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權,或超期限無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五條,非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起對保險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起對保險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所以咱們在出險後一定記得及時申請理賠,或者在投保時一定要將投保情況告知自己的親人,避免無人知曉、無人理賠。

自殺免責期限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四條,包含身故責任的保險合同,合同成立或合同復效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公司不賠付,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或者自殺時 超過兩年,也是應當賠付的。

投保相關資料保管期限

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七條,保險經營相關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保險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一年以下的不少於5年一年以上的不少於10年

保險公司被接管期限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於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或違反法律、損害公共利益,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銀保監會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

接管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接管後恢復正常經營的,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若需要重整或破產清算的,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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