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業委會名義敲詐勒索,榆林五名被告人被判刑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小區業委會的名義,採取要挾手段多次向他人勒索財物。近日,榆陽區人民法院對曹喜軍等五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曹喜軍等五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分別處以6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以業委會名義敲詐勒索,榆林五名被告人被判刑

一審審理查明,2015年3月份,望湖星城小區成立業委會,選出被告人曹喜軍、屈曉偉、吳亞軍等人為業委會成員。業委會成立後一直佔用望湖星城西區單元房用於辦公,2016年開發商將該房出售,屈曉偉、吳亞軍在向開發商強行索要1萬元後才將該房騰出。後曹喜軍也以此為由強行向開發商索要1萬元。

2016年3月份起,被告人曹喜軍、武瑞真向望湖星城小區物業辦負責人強行索要工資,並拒絕繳納物業費,後多次到物業辦鬧事,小區物業辦負責人被迫支付二被告人共計4萬元。

2016年4月份,被告人曹喜軍、武瑞真、屈曉偉、吳亞軍、曹治娃以小區住戶陳某裝修房屋違規為由阻擋施工,並卸下窗框,向陳某索要1萬元後,將窗框交還再未阻擋。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曹喜軍、武瑞真、屈曉偉、吳亞軍、曹治娃以小區業委會的名義,以小區附近超市貨車上貨及修建冷卻塔影響住戶正常出行為由,阻擋該超市上貨開業,經多次協商,在超市及望湖星城物業辦被迫交給五人共5萬元後,停止阻擋。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喜軍、武瑞真、屈曉偉、吳亞軍、曹治娃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要挾的手段向他人勒索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五人以業委會的名義為實施敲詐勒索而糾集在一起,其犯罪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管理秩序,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懲處。為了保護公私財物所有權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榆陽區法院 尤雄 王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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