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6月起執行,再做下面這些事將被開除公職!

2019年6月起新的公務員法將進行實施,在正式實行的《新公務員法》規定中,明確提出了公職人員不能有第二份收入。《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可以進行生產經營工作,對於生產經營工作的項目也有了舉例。規定一出讓很多公務人員陷入尷尬,到底發生了什麼情況,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公務人員不可以兼職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本條是關於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的規定。公務員是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理當全心全力做好本職工作,一般不應在機關外兼任其他職務。

二、公務人員不可以開店

公務員不可以開店,國家公務員法裡明確規定,公務員不能經商,也不能從事其他的兼職工作,若是要從事本部門以外的企業內工作時,則需要有相關的部門給予批准,而且公務員在這些單位裡,不能有任何報酬,否則要處在處罰等。

三、公務人員不可以辦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四、公務人員不可以入股開公司

公務員是不可以開公司、從事三產、參股做生意的,對此《公務員法》有明確規定。對於公務員,原則上是要求一人一職。一人一職,保證公務員能集中精力幹好本職工作。一人多職就會出現多重職務關係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亂。

如果公務員違反了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得以處罰。輕的情況會被警告並退還不當的收入,一旦情節嚴重,會被直接開除公職。

相信有很多的公務員朋友是有做副業想法的,但是新規一出,大家還是按照新公務員法的規定行事吧。那麼你對於新公務員法的規定,是如何看待的呢?歡迎評論區留言,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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