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弊端來了!公務員有這5種情況不能隨時辭職

每年公務員考試都引得大家爭先恐後的報名參加,同一個職位競爭激烈的時候能高達千分之一!而且公務員無論是從工作環境還是薪資待遇都是非常好的選擇,而且在考上以後就是一個“鐵飯碗”職業。當然,再好的崗位有進就自然有出,考上公務員後,除了退休離職外,也有不少辭職的。而在新修訂後的《公務員法》中有明確規定,以下5類公務員不能辭職:

新《公務員法》弊端來了!公務員有這5種情況不能隨時辭職

一、最低服務年限不足的人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目前來看,最低服務年限一般都是3年或者5年),在服務年限沒有滿的時候不得提出辭職,如果在此期間勞動者採取激烈的方式一定要辭職的話,不僅因考上該崗位而獲得的福利(比如落戶)需要全數返回,對今後的職業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意思就是,如果你考上此類崗位,五年或者三年內是不能主動辭職的。如果公務員隨時能夠離職的話,那麼機關工作的協調性和連續性都能不能夠得到充分保障。

二、在涉及到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是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

一般來說涉及到秘密職位的時候,在外面是嚴禁宣傳的,因為這種情況下一定掌握了國家很多重要的機密,在這樣的情況下面,公務員是不能夠隨便離職的。這類公務員想要辭職,需要申請轉到其他崗位,並在新崗位上工作到脫密期結束,才可以提出辭職申請。這種工作人員的辭職期限就是比較長的,但是這也是不能避免的,不然就會給國家帶來很大的損失。

三、重要公務未辦結的人

有的項目任務等涉及到的專業性特別強或者是規定該項目必須只能由一個人來完成,這類崗位的工作人員一旦辭職有沒辦法完全做好工作交接的話,就會對工作運轉產生極大的影響。而且這類人的辭職是暫時不被允許的,一般都是要等到手上的公務完結以後,或者說是等到了交接的人以後才可以辭職。如果這類公務員在沒有完成項目或者沒有完成交接之前,則不得離職。

四、正在接受調查的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處於領導地位的公務員,在辭職前都需要接受審計檢查,在調查結果沒出來,或者說涉嫌犯罪的司法程序尚未終結時,該崗位公務員不允許擅自離職。就是說在工作期間被發現涉嫌違法違規違矩的工作人員,正在接受調查的時候也是不允許辭職的,一直要等到調查結果出來再做打算。確定在職期間沒有違法亂紀行為才能順利辦理離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職的情形

新《公務員法》中的條款更加規範了公務員的管理,考取公務員不容易,培養出一個合格的公務員也不容易,因此辭職不是這麼簡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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