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能賺外快!但這幾種行為是被允許的

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是國家建設和發展的主幹力量,因此其工作的內容和收入都具有很大的穩定性,這也為其他各行各業所羨慕。但是隨著國家社會經濟不斷髮展和進步,公務員的薪資待遇逐漸淪為中等水平,少數地區公務員的薪資待遇更是剛剛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開銷,然而,雖然面對著工作多,收入不是很多,責任高,但收入不高的現實,很多公務員朋友仍然兢兢業業,立足自身崗位為人民謀福祉,為祖國建設添磚加瓦。很多公務員朋友在完成自身崗位工作之餘還有餘力,心中迫切希望能改善自身的生活水平,但是黨章黨紀以及公務員法律法規中都有相關的規定,禁止公務員、黨員從事營利性活動,因此,這類公務員朋友內心深處也是非常糾結。下面我們先了解一下哪些營利性行為是公務員不能做的。

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能賺外快!但這幾種行為是被允許的

1,從事個人商業經營行為。從事個人的商業經營行為包含的範圍比較大、 內容也比較多,一般來說個體經營、小店鋪哪怕是街邊的地邊攤也都是不允許的,公務員個人的姓名嚴禁出現在企業和商鋪的工商營業執照上,自己直系親屬的名字一般從事經商等行為的要及時到有關部門備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己不直接在工商執照上掛名,通過親友在營業執照上登記,自己參與商業經營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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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企業或者下屬單位兼職。很多公務員崗位權責重大,管理著很多國有企業和國家事業單位,不少腐敗分子看準了這樣的一個機會,以指導工作的名義在上級機關擔任職位的同時,在下級企業和事業單位還從事兼職等營利性活動,同時領取兩份甚至是多份工資。事實上,黨規黨紀中明確規定如果確有需要,公務員可以到下級掛職但是隻能領一份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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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務員自己不能開公司也不能在公司入股。在過去曾經出現過身兼公職者自己開辦私人企業或者在私人企業投資入股的情況,但是《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所有公務員均不能有獨立開辦公司或者同他人合夥開辦公司的行為。同樣,從事承包工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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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公務員的本職工作是服務人民,其主要精力應當放在相關工作之上,但是下面幾個方法可以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增長公務員部分個人收入,對於那些工作之餘還有餘力的公務員朋友來說,是改善個人生活的不錯選擇,讓我們一同來看一下吧。

1,文學創作

很多公務員朋友熱愛文學創作,在工作崗位上浸淫多年,更加是寫寫畫畫的行家裡手,在互聯網等平臺快速發展的當下,各類文章的發佈、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藝術作品的展覽和出售都是大家施展自身才華,增加合理性收入的良好選擇。在過去,毛主席等老一輩革命家都曾經有過使用自己稿酬幫助困難同志的事例,同時,利用自己的知識和特長創造財富對大家來說何嘗不是一種一舉兩得的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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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理財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很多金融理財的方式方法進入到了老百姓們視野當中,炒股、基金、貴金屬、國債等等理財產品幫助大家實現了自身財產的保值增值,那麼公務員能不能參與這些理財項目呢?回答是可以,公務員有充分的對自身財產的處置權利,是可以通過理財等方式獲取收益的。但是,在敏感性崗位的公務員朋友要注意,不得通過手中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相關的股票等金融產品,此外,也不能利用手中的職權指使親友參加內幕交易,上述的做法都是違反黨紀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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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明專利

部分公務人員因為具有特殊的才華和才能,在工作之餘可以通過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來獲取收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發明專利與在職公務員的本職工作有關,並且是利用工作崗位的資源研究得到的,甚至是在公務員退休、離職、調動工作一年之內得到的,該項專利的所有權均歸工作單位所有,除去上述的限制條件所得到的專利項目才歸公務員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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