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被處分後辭退或者開除的幾種情形

公務員有沒有可能被辭退呢?答案是幾乎不可能。包括事業人員在內,公職人員非重大錯誤,職業都很穩定,要不然也不會叫“鐵飯碗”了。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要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個人待遇、前途、培訓、獎勵等,都有詳細的規定,以保證公務員工作有一個良好的幹事環境,同時保護公務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的個人權益。

當然,“鐵飯碗”也並不是絕對不會碎的,“免死金牌”也有失效的時候。《公務員法》明確規定,散佈反黨反國家、違背憲法基本原則的,翫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的,洩露國家機密、損害國家利益的,違反首先良俗、吸毒搞迷信活動的,長期無正當理由不上班的,都會被處分,嚴重的,直至開除。

《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被處分後辭退或者開除的幾種情形

從公務員管理實際中,被辭退或者開除的,基本上都是具備下列情況的:

1、長期無正當理由不上班的,吃空餉的,請長假手續不完善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要求到風,拒不執行單位決定的,在經過正常手續後,會被辭退或者開除。《公務員法》規定,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2、刑事犯罪人員,會被開除黨籍、公職。

3、依法受賄情節嚴重,被判刑的,會被開除黨籍、公職。

4、因醉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的,會被開除黨籍、公職。

5、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反紀律、法規和不宜從事本職工作的情形。

公務員被辭退,或者開除,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領取經濟補償,只能領取辭退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

只要認真工作,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反工作紀律,公務員一般不會被辭退或者開除。

《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被處分後辭退或者開除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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