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的頒佈實施,對公務員異地任職有什麼特殊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可以交流、轉任,通過這兩種方式異地調動的公務員,其個人身份不受影響,但要求職務層次都要達到一定的要求,尤其是公務員在國企、央企交流的,一般都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才有此機會。還有一種形式是掛職鍛鍊,個人人事關係保留在原單位,不存在異地調動的問題。除此而外,公務員通過晉升,異地任職,個人身份和編制也不受影響。

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公務員想通過調動異地任職,可能性和機率太小。可以通過對調的形式,雙方條件相仿,徵得調出地和接收地組織人事管理機關同意,雙方進行對調,解決異地任職的問題。對於當地急需的特殊人才,也可以大開綠燈,不限於事業崗位安置。

新《公務員法》的頒佈實施,對公務員異地任職有什麼特殊規定

其他的方式,就只有接收地同意,願意提供行政編制和公務員崗位,並認可其異地取得的公務員身份和職務級別,才可能出現異地調動的現象。

公務員異地調動,與黨政機構改革和新《公務員法》的頒佈實施聯繫不大,其政策是一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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