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且過世該怎麼辦?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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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被告B的兒子打人的證據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如果沒有就不好辦了,至於民事執行被告財產這部分,被告活著的時候就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現在人死亡了這起民事賠償也就隨之終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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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遺產,可以起訴其法定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給付義務,入過沒有遺產,只能終結。


孟凡明律師


1、如果你所述情況屬實,那麼被告B並非造成十級傷殘的侵權賠償主體,“找關係”如果屬實且有證據,考慮存在貪汙、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原生效判決錯誤。

2、民訴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但是當時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做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有上述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依據已生效判決,被告B死亡後,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賠償;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其遺產範圍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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