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公務員法》頒佈實施後,原來縣級以下職級並行還有效嗎

2014年12頒佈的《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在縣級以下的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中,執行“職級並行”政策。即滿足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身份、在編在崗人員,如果長期得不到提拔任用,可以通過提升職級的辦法,享受更高一級級別待遇,直至退休為至。縣級以下職級並行,最主要的條件是工齡時間,科員滿12年才可以提升為副主任科員待遇,科員、副科、正科提升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調研員,需要15年時間,同時還有工資級別限制。而且享受的待遇,在退休之後,還需要恢復到原來的職務。

6月1日新《公務員法》頒佈實施後,原來縣級以下職級並行還有效嗎

2019年6月1日,新《公務員法》正式實施之後一,職級並行政策擴大到了全部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其政策在原來的基礎上,做了大量的改變。首先是取消了副主任科員等非領導職務,將職級並行的級別設置為12級,從高到低依次為一二級巡視員,一至四級調研員,一至四級主任科員,一二級科員。其次,職級並行享受的待遇,如果在職位出現空缺時,可以以提升後的職級,擔任實職職位。而且職級並行除了年限、級別限制以外,還增加了比例限制,例如縣區黨政機關,調研員的比例只有10%,一至四級主任科員比例只有60%。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新《公務員法》頒佈實施之後,2014年起執行的《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將隨即廢止。

6月1日新《公務員法》頒佈實施後,原來縣級以下職級並行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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