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106條中的“工勤人員”如何理解?

用一句話可以解釋這條法律:在參公事業單位中,工勤人員不能參公。

1、參公事業單位:這條法律還明示了事業單位參公的條件: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參公。而在參公的事業單位中,幹部身份的人員可以參照管理,成為參公人員,工勤身份的人員例外。

2、工勤人員不能參公:不管是行政機關中使用勤編制的工人,還是在參公事業單位中使用事業編制的工人,都不能成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這其中還包括在行政機關中以聘幹身份為提拔為領導幹部的工人也不能成為公務員,還要逐漸退出領導崗位,擔任非領導職務,只享受同等級別工資待遇。事業單位中管理崗位的工人,雖然不用退出領導崗位,可以繼續在管理崗位發展,但同樣不能參公。

3、特殊情況:根據法律條件“解釋”,參公事業單位在管理崗位的工人,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參公。這條“解釋”在許多省份並沒有被執行,各省執行標準不一。

《公務員法》106條中的“工勤人員”如何理解?


工勤人員佔用編制,為工人身份。但現在各地執行政策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的是臨時工勤人員,所以待遇會有很大差別。有正式編制的工勤人員,一般分為行政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前者服務於公務員系統,但不能轉任為公務員;後者服務於事業單位,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獲取幹部身份。

《暫行規定》將非在編僱用人員定義為“機關事業單位在核定的非在編人員僱用指標內,根據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僱用的,不行使行政權力的人員。”非在編僱用人員根據崗位不同,分為專業技術崗位非在編人員、輔助崗位非在編人員和工勤崗位非在編人員。

《公務員法》106條中的“工勤人員”如何理解?


工勤人員競聘管理崗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守法遵紀,積極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 具有應聘管理崗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3. 身體健康,能勝任應聘管理崗位的工作。

4. 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其中民族自治區域的事業單位和鄉鎮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可以放寬到具有中專(中技、高中)學歷。

5. 在本單位工作滿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公務員法》106條中的“工勤人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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