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證】龍巖城發東郡業主質問開發商:賣房時官宣的好學校去哪了?

【求证】龙岩城发东郡业主质问开发商:卖房时官宣的好学校去哪了?

購房時,開發商多渠道宣傳配套亮點之一是龍巖市新羅區蓮東小學東山分校。但現如今,根據區教育局招生文件精神,樓盤卻被劃片到龍鋼學校。

因為對所購買樓盤的教育劃片不滿,4月3日,龍巖市新羅區城發東郡樓盤的60多名業主通過集體維權的方式,要求開發商龍巖城發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發地產”)給個說法。日前,記者就此事進行調查採訪。

購房者:賣前讀東小,賣後讀龍鋼

【求证】龙岩城发东郡业主质问开发商:卖房时官宣的好学校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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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本就在東郡附近,本來就能讀龍鋼小學,最後因為東山新建的學校買的房子。如果不是營銷人員惡意引導,介紹可以讀東山的學校,我何必多此一舉?

4月10日,業主陳女士向記者表達了憤懣之情。根據業主們提供的材料表明,2017年12月18日,龍巖城發集團官網和“龍巖城發集團”微信公眾號推文中均將蓮東小學東山分校作為東郡樓盤的配套亮點進行了詳細推介。

【求证】龙岩城发东郡业主质问开发商:卖房时官宣的好学校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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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發·東郡外展點正式開放》一文中表述如下:“精心的展位展示了東郡項目的區位……教育(蓮東小學東山分校)等多個配套亮點。”宣傳區位圖上也將東山小學標記了紅色,龍鋼學校卻無任何突出標識,而在購房者手上的置業計劃書背面,也僅標明瞭蓮東小學東山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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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注意到,在購房者提供的合同裡明文表述:(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7.學校X達到X;……。並未有相關配套學校的條款。

“雖然現在城發地產官網已經刪除該文章,但我們已經保存了截圖作為證據。”據購房者陳女士介紹,不少購房者因為好的教育資源而購房,先付首付,才看到這份合同,如今卻發現並非像當初開發商宣傳的那樣,這讓購房者們如何接受?

開發商:部分媒體的預測,不屬於正式官宣

針對官網和宣傳材料上標註的教育配套亮點是否存在誤導購房者的問題。4月16日下午,記者前往城發地產採訪。

該公司朱姓負責人表示:

我們均未對教育劃片做出任何承諾,具體以教育局劃片為準。部分媒體對周圍劃片的預測,不屬於公司的正式官宣。括號內只是列舉主要資源有哪些,是有可能的東西羅列在裡面作為亮點,比如:交通(金雞路),那麼你只走金雞路一條嗎?

對於教育(蓮東小學東山分校)的字眼,該公司綜合室負責人補充解釋說,只是說明周邊有這些學校,不是一定要進(這所學校)。他們表示列舉並非承諾,與白紙黑字寫入合同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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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官網信息上出現的上述文字表述,是否有誤導消費者之嫌。朱姓負責人解釋說:

我們承認不夠嚴謹,但站得住腳。欺詐是不存在,連這個念頭都沒有。

而宣傳區位圖上對龍鋼學校未醒目標出處理的問題,對方解釋這是宣傳需要,加上購房者的理解存在歧義。

隨後,該公司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目前城發東郡周邊樓盤均劃片至東山小學或實驗小學東山分校(原東山二小),僅東郡項目被劃片至龍鋼學校。

不能因為不夠嚴謹,就讓購房者背鍋。”對於開發商的說辭,陳女士駁斥道。

記者調查發現,2017年開始至今,在龍巖市12345平臺和e龍巖等政府官方線上投訴諮詢平臺,就已經有業主多次詢問該樓盤的教育劃片問題。那麼該地的教育劃片的依據是什麼?2018年7月28日,業主們在e龍巖的詢問件中,新羅區教育局的回覆是:劃片在龍鋼學校,具體以2019年的招生文件規定為準。

【求证】龙岩城发东郡业主质问开发商:卖房时官宣的好学校去哪了?

對於城發東郡業主們關於學校劃片的訴求問題,記者前往新羅區教育局採訪,該局初教科工作人員表示,對開發商的宣傳並不知情,且該地十多年來均是劃片到龍鋼學校。

律師:房地產廣告不得誤導,購房者可維權

就此事件,從法律專業的角度,該如何定性開發商的宣傳行為?

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丁兆增認為,開發商只要在前期宣傳時表明或承諾了樓盤周圍規劃有某公立小學,而購房者就是衝著學區房才買下的,後期不兌現,那麼就已經違約,屬於虛假宣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三條之規定,開發商通過這種宣傳方式,屬於要約行為,對開發商有約束力。該說明和承諾即使沒有寫進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該看作合同內容,如果開發商違反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廣告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明確房地產廣告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對於欺騙購房者行為,法律決不容許。

丁兆增建議購房者採取以下方式合法合理維權:

(1)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機關憑藉掌握的截圖等證據舉報開發商的違法行為;

(2)憑藉掌握的證據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目前,維權購房者表示將通過信訪等途徑,合理反映訴求。那麼,問題的具體進展到底如何,本報記者將會持續關注。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鄧炳秀 陳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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