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達2019年第一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計劃的通知

關於下達2019年第一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計劃的通知

3月15日,工信部網站公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下達《關於下達2019年第一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計劃的通知》。

上表為稀交所整理的2018-2019年第一批稀土指標對比表。可以看出相比於2018年,2019年第一批指令性計劃冶煉分離產品總量減少12500噸,礦產品總量減少16000噸。

關於下達2019年第一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計劃的通知

通知內容如下:

一、稀土是國家嚴格實行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計劃和超計劃生產。2019年度第一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計劃按2018年度指標的50%下達,分別為60000噸、57500噸,第二批計劃將綜合考慮市場需求和各集團的執行情況,於2019年6月底前下達。

二、各稀土集團要在下達計劃20個工作日內,及時商下屬企業所在的省(區)工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後,將本集團計劃分解下達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及所在省(區)工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在門戶網站公示當年在產礦山和所有冶煉分離企業名單。

三、計劃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幹企業,要嚴格管理、合理分配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工程建設項目計劃,進一步提高計劃集中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計劃:

(一)礦山企業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停止建設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後生產工藝和冶煉分離產能低於2000噸(REO)/年的,或被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放射性防護要求的

(四)長期停產,不具備生產條件的。

四、要按計劃組織生產,嚴格遵守環保、資源開發等有關法律法規,嚴禁無證、越界開採稀土資源;嚴禁集團間開展代加工(含委託加工)業務;綜合利用企業不得加工稀土礦產品(含進口礦);利用境外稀土資源需提供完整進口手續,並在稀土產品追溯系統中如實填報採購量和使用量。

五、不得無計劃、超計劃生產,對存在超計劃生產、採購加工非法礦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核減直至全部取消所屬集團下一年度計劃,調減的計劃轉到計劃執行情況好的集團。

六、有關省(區)工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秩序整頓工作,進一步加強配合,切實落實計劃執行監管責任,按時核查企業計劃執行情況,對非法礦產品來源嚴加追查,依法予以處罰。各稀土集團要如實上報計劃執行情況,將數據及時上傳稀土產品追溯系統(包含進口礦),不得隨意更改生產、庫存等數據,對偽報、瞞報數據的企業,將予以通報並核減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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