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反悔,定金不退

一對小情侶簽訂了房產認購協議書並交納定金5萬元,次日便以資金鍊斷裂為由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退還定金,被拒後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原告要求退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出賣人通過訂購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訂立的規定處理,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在司法實踐中,定金由於具有擔保的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所以,定金合同是把雙刃劍,是訂立買賣合同的擔保,在簽訂前應瞭解主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否則一旦悔約就要承受失去定金的風險。大家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將要產生的法律事實和後果有充分的瞭解,否則容易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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