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案例:怎樣撤銷違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李先生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人,在原州區擁有國有建設用地770平方米及其上房屋460.92平方米。2013年李先生的房屋面臨徵收,因政府一直沒有出示合法徵收的政府文件且補償價格遠遠低於類似地段商品房價格,協商一直未果。

拆遷案例:怎樣撤銷違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2015年2月23日李先生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看到自己受《憲法》保護的合法財產受到侵犯,在失望無奈之後,想到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找律師才可以最終解決,於是找到了專業做徵地拆遷的韓律師。

辦案第一輯:針對違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複議先行

接受了李先生的案件委託之後,辦案經驗十分豐富的韓律師、作為承辦此次案件的律師,在對李先生提供的材料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分析後,確定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在法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內。韓律師希望通過複議程序維護李先生的合法權利。於是,一紙行政複議申請書郵寄到固原市人民政府,沒想到固原市人民政府護短,並沒有合法履行職責,作出了維持《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拆遷案例:怎樣撤銷違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辦案第二輯: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被撤銷

收到一份違法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韓律師果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希望在事實認定清楚和法律適用正確的情況下給李先生一個合法的、正義的答覆。在前期認真對案件分析的基礎上,一份滿含期待的行政起訴狀遞交到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如下: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李先生的合法權利得到了維護。

律師說法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關鍵點之一在於評估報告沒有送達給李先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可知,評估公司作出評估報告應當送達被徵收人並公告,由於沒有送達並且公告給李先生,侵犯了李先生的申請複核評估和申請鑑定的法定權利,屬於違反法定程序。

拆遷案例:怎樣撤銷違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關鍵點之二在於評估公司由徵收人單獨指定,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可知,評估公司由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協商選定,由於評估公司由徵收人單獨指定,屬於程序違法。由於確定評估公司程序和評估報告送達程序是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前置程序中的重要兩個程序,故該兩程序違法,導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違法,且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權利,故其最後被判決撤銷。

在本案中,由於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對專業知識和法定程序的要求,決定了只有專業律師才可以承辦此類案件。在此,希望因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而導致自己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的公民,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委託專業律師,只有這樣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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