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生病不能工作,不僅可以領取病假工資,還不得隨便開除

生老病死,是人類無法逃脫的輪迴,生死大事,我們俗世的小人物沒資格談論。但是生病,人人都會經歷的事情,我們卻可以談論一二。其實也很簡單,生病最大的感受,不外乎痛苦與無助,這還只是身體上的,更慘的是,生病無法工作。生活的經驗告訴我們,不能工作就沒有收入。然而,事實相反,當你陷入生病的痛苦無助時,法律會展現溫柔的光芒。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簡單解讀一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就是說員工是自己生病,不是工傷,不是職業病。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根據你的病情所決定的醫療期,結束之後,還不能勝任工作的,當然,在醫療期內,可以領取病假工資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當你不能從事原工作後,用人單位必須給你安排新的,簡單的工作,但是假如即使安排上了新工作,由於你的疾病,還是不能勝任工作。

即使滿足了這三個條件,還是不能隨意解除,必須再發放一個月的工資,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生病了沒有得到這樣的法定權利,私信找我,我告訴你怎麼解決。

當然,也歡迎私信諮詢其他法律問題

法律常識:生病不能工作,不僅可以領取病假工資,還不得隨便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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