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一談房產稅

財賦者,邦國之本。財稅體制決定了經濟資源在不同群體之間的分配格局,進而影響經濟體行為,從而對經濟產生巨大影響。當前,房產稅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一方面,房產稅徵收對象主要是居民部門,直接影響到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在當前房地產價格高企的情況下,房產稅有可能成為政策制定者對房價進行調控的手段,進而影響到房價走勢。當然,政策制定者對於財稅體制的任何調整都有其充分的依據,對此不敢妄言。筆者認為,無論未來房產稅如何推進,有一些因素都應該考慮。

目前,反對出臺房產稅的一個觀點居民的房價裡面已經包括了土地出讓金,再次徵收房產稅屬於二次徵稅,而且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更合理的是對居民徵收土地使用稅。在此,需要強調的是,房產稅和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稅屬於兩個概念,是對居民的財產收稅,與遺產稅、個人所得稅等屬於同一概念,開徵房產稅並無法律上的障礙。而且,在中國,房產稅並不是一個新鮮的稅種,早在1986年,國務院就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房產稅的徵收範圍、標準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可以說,房產稅在中國已經存續了30年。現在社會比較關注的是對居民非營業住房的徵稅問題。根據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屬於免徵範圍。因此,要對居民開徵房產稅,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對目前的暫行條例進行修訂,法律上並不存在障礙。目前對居民開徵房產稅的主要問題在於徵稅成本較大而且可能的效果有限。

從徵稅成本看,要徵收房產稅,首先必須對不動產進行全國聯網和登記。在這項巨大的基礎工程完成之前,對居民開徵房產稅只能是紙上談兵。此項工作完成之後,由於房產稅是地方稅種,跨地區的協調也是一項巨大的工程。例如對於跨地區擁有多套房產的居民而言,如果有免徵面積,哪裡的房地產面積納入免徵也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對於居民而言,如果房產稅是按評估價值徵收的話,當然希望價格高的房子納入免徵。對於地方政府而言,當然是希望免徵的房子不在本地。此外,按照市場估值徵收是決定房產稅能達到政策目標的重要因素,但在房地產價格變動幅度較大的情況下,尋找合理的定價區間也是決策者面臨的一個難題。這些技術上的細節都是開徵其他稅種所不會遇到的,客觀上增加了徵稅成本。

從效果看,房產稅可能難以達到政策制定者預期的目標。在控制房價上漲方面,從國際經驗看,在房價持續高漲的預期下,房產稅在控制房價上漲方面發揮的作用極為有限。紐約、倫敦乃至1980年代的末的東京,從未因為實行了房產稅而控制住了高房價。在提高住房者持有成本方面,繳納房產稅的房產持有人很容易就能夠將成本轉嫁。例如為了控制房價,北京等地陸續出臺了政策,提高交易成本,例如對不滿五年且不唯一的二手房徵收個人所得稅,且這些所得稅需由賣者承擔。但在實際交易中,所有成本都轉嫁給了購房者,並且房價並未受到影響。之後,一線城市的價格過快上漲勢頭得到遏制還是依賴於最嚴格的行政性限購措施。在調節貧富差距方面,如果房產稅是針對所有群體,針對所有房產市場,那麼實際上起到調節貧富差距的效果是有限的。最簡單一個例子就是如果對居民非營業性住房開徵房產稅,由於歷史原因擁有兩套房的工薪階層受到的壓力要遠大於豪宅擁有者。房產稅在收入差距調節方面,要遜於遺產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此外,開徵房產稅一個重要理由是為地方尋找穩定的財稅來源。隨著城市化高潮的過去加之房地產發展的長效機制的逐步出臺,土地出讓金這一地方重要財稅收入來源有可能逐步萎縮,對存量房徵收房產稅可以成為地方稅的一個補充。目前,每年土地出讓金規模在3萬億以上,即使只計算住宅類,估計規模也是過萬億。如果要填補這個空缺,以目前存量商品房290億平方米估算,那麼每平米每年可能要徵收30-100元,可能會加重部分居民的負擔。但如果徵收比率過低,又不能起到補充稅源的作用。從重慶和上海的試點來看,試點之後,房產稅在地方財稅收入的比重較試點之前並未顯著增加,也就是說,如果要避免引起過大的社會衝擊,即使對居民非營業性住房開徵房產稅,對地方稅收增加也極為有限。

當前,中國主體稅種是增值稅,佔全部稅收收入的30%以上。以增值稅為稅收主體與當前中國發展階段、經濟結構特徵相符。隨著未來稅收徵管能力的提高,遺產稅、資本利得稅等直接稅稅種都將有可能成為地方補充稅源,在這個過程中,房產稅更有可能是對地方稅源的一個相對較小的補充。

當前,對房產稅熱炒的一個因素是媒體對財政部長在人民日報上所發表《建立現代財政制度》一文的解讀。需要強調的是,文章所說的2019年立法,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指的是對目前現行18個稅種中,以暫行條例作為法律依據的15個稅種進行立法,除了房產稅以外,增值稅等也屬於需要立法的稅種。將其解讀單純針對房產稅,可能有失偏頗。至於文章前面所提到的要按照要“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逐步推進落實的房地產稅應該與目前的房產稅有所區別,屬於新稅種。根據《立法法》,新稅種的設立需要人大制定法律,而且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已經出售的商品房可能並不適用。

隨著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制的出臺,房產稅或者房地產稅,有可能成為調控的有力工具。如何更好發揮其效應,將考慮政策制定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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