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取之於民是爲了用之於民

光明網評論員:自六月中旬“不動產登記已實現全國聯網”的大消息公佈後,房產稅的腳步聲似已隱約可聞。今天(7月23日)又有媒體分析稱,房產稅或因地方推動而加快立法進程。

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提法始於十年前,源自《物權法》頒佈時提出的“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近年來每隔幾年就掀起一個輿論小高峰。話題引人注意的原因,一是在於,它看作房產稅徵收的基礎性工程,將影響房地產調控的長期走向;二是在於,它被輿論賦予了反腐利器的角色,認為可以“以房控人”,認為官員隱性資產由此可以大白。

房產稅,取之於民是為了用之於民

以不動產登記和房產稅反腐的討論多見於2012和2013年,正是“房姐”“房叔”“房爺”接連出現並形成社會現象的時候,房產登記的議題,正好解大眾情緒之渴。但隨著近幾年來反腐風暴的強化,和體制內幹部個人事項申報制度的剛性化,不動產登記的反腐冀望已經紓解,話題粘連度已經降低。換句話說,在現在的環境下,如果官員還能在個人事項申報中隱瞞房產,那麼在不動產登記中做手段就更不是難事。

相比較而言,房產稅的市場調控和增加稅源討論正在凸顯。徵收房產稅的目的是多向度的,短期目的是控穩房地產市場,抑制囤房炒房;長期目的則是按照通行的國際經驗增加地方稅源,使地方政府逐漸和土地財政相剝離。近幾十年來,地方債務壓力逐漸加大,通過出讓土地的方式獲得的資金難以彌補債務負擔。地賣完了之後,只能將注意力放在賣地面蓋出的樓上面,所以新聞才說,地方推動是房產稅加快立法的重要動力源。

無論是作為房地產市場或整個經濟的調節手段,還是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新設稅種,房產稅目前事實層面上都有了勢在必行的勢頭。但這離不開一個最起碼的前提,即,國家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基本原則。這也就是說,房地產稅的開徵,應該伴隨著公共服務種類的增加和所有公共服務質量的提升。作為地方稅稅種,房地產稅的設立和開徵,應該是地方公共服務升級的契機,而不應單單成為抽去了公共服務的地方政府穩定龐大的稅收來源。

尤其是,房產稅作為一種財產稅,按照法理和國際慣例,房地產必須是以個人私有為前提。但作為土地公有制的國家,私人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並且政府收取了大量土地出讓金,出租時間是30—70年不等,相當於已經收取了租金。在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情況下再繳納房產稅款,首先需要一個明晰的法理解釋,以備在司法中應用。

其二則是,在土地出讓金上疊加房地產稅,就更需要公共服務給納稅人的疊加性回報。從徵收房產稅的一些國家來看,房地產稅都被用於納稅人所在地的教育、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等公共服務項目上。房地產升值的程度緊密相關於地方政府對房地產稅金的使用效率,房地產稅與政府的公共服務呈現良性循環。因此,對於我們的房產稅立法及其配套政策而言,確定如何徵收、如何使用房地產稅的政策討論過程,同樣是確定如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監管稅金使用、監督政府徵收和使用的過程。

總的說來,房產稅立法,不應該僅僅著眼於從納稅人這拿走什麼、怎麼拿走,更應該始終懸設價值目標,聚焦於如何用之於民、還利於民。這是任何現代稅收的法理和情理基礎。

(轉載請註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房產稅,取之於民是為了用之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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