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職場中人員流動是很平常的事情,有些職員出於自身發展原因,選擇主動離職的。也有公司主動辭退職員的,不過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公司經營不善,或者職員嚴重違紀才會出現的少有情況
但如果企業辭退員工都不是上述情況的話,那麼該公司很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
案例現場
王師傅是一名工廠的操作員,與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後來廠裡引進了一批新的設備,操作方式與原來完全不一樣。更加先進方便,雖然公司有叫設備廠商的培訓人員來培訓。但王師傅用過幾次總是出錯,為此公司通知王師傅,明天不用來上班了。
廠裡這樣做合法嗎?
章法團隊這樣說
廠裡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更換工作崗位。經過上訴程序後還不能勝任工作的話,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顯然公司對王師傅進行過培訓,但並沒有給王師傅安排換崗。所以這樣做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王師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廠裡應當繼續履行,如果王師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廠裡應當向王師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應當為廠裡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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