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玉石珠寶首飾屬於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鑽石象徵永恆愛情,結婚時買鑽戒已成為很多年輕人表達愛意的方式。當夫妻之間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結婚時買的鑽戒要怎麼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01

妻子提出離婚丈夫欲要回戒指玉鐲

翡翠玉石珠寶首飾屬於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圖片僅作示範,與本文無關

2013年,石女士和繆先生步入婚姻的殿堂,可結婚不到兩年卻鬧起了離婚。石女士訴稱,兩人在一起生活才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此,她提出離婚。

法庭上,繆先生同意離婚,但他提出,結婚時母親送給石女士一隻價值上萬元的祖傳玉手鐲和一枚價值3000多元的藍寶石戒指,要求石女士返還。而石女士認為,手鐲和戒指屬於個人所有,不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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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方關於“婚戒僅是交給女方保管,並非贈與女方”的主張,並不符合通常的民間習俗,且男方未能舉證證實將手鐲交給女方持有時雙方約定為保管關係,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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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夫妻離婚妻子要求丈夫返還鑽戒

王女士是雲南省大理人,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了老鄉張先生,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並於2013年初登記結婚。舉行婚禮前,張先生送給新娘一套首飾,其中包括鑽戒、黃金項鍊等。剛開始,兩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時間後,便鬧起離婚。

王女士訴稱,由於婚前相處時間不長,草率結婚,雙方對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長環境、生活習慣等了解不夠,導致婚後經常吵架。加之丈夫對父母過分依賴,言聽計從,對自己缺乏關愛,兩人一直處於分居狀態。為此,她提出離婚。除了要求分割房產外,王女士還提出,讓丈夫返還送給自己的鑽戒和黃金項鍊。

翡翠玉石珠寶首飾屬於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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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婚前購買的首飾應視為婚前贈與,屬於女方個人物品,應由男方返還給女方。於是,法院判決男方將鑽戒、黃金項鍊等首飾返還女方。

03

離婚後他向前妻討要百萬元婚戒

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識於2010年,戀愛期間,胡先生花100餘萬元買了一枚鑽戒向女友求婚。兩個月後,兩人登記結婚。由於聚少離多,兩人逐漸產生了矛盾。結婚兩年後,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解除了夫妻關係。剛打完離婚官司,胡先生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雙方婚前房產協議,返還價值100萬餘元的鑽戒。對此,李女士認為,鑽戒是胡先生送給她的,所有權已經轉移,胡先生無權要求返還。

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胡先生請求撤銷婚前房產協議書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對於返還鑽戒的要求,法院認為,該贈與已經完成,即權利已發生轉移,法院不予支持。重慶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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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結婚鑽戒在離婚時究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

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娜分析,結婚鑽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可以從兩種情況分析,即鑽戒婚前贈與還是婚後贈與。

一是,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結婚戒指,並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該返還。

《合同法》中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是,婚後購買的戒指。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雖然戒指是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且購買時就專門贈與女方,那麼應當認定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戒指時的意願。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劉娜律師說,但如果價值高得離譜,甚至可能有投資或其它目的,才不屬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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