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並且只能是中國公民。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警官、法官、檢查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能作為投資人。(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三)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用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1)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是不能用勞務出資。

(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企業章程、註冊資本的法定要求。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臨時經營、季節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面的擺攤經營,不得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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