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戒在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婚戒在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婚戒在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鑽石象徵永恆愛情,結婚時買鑽戒已成為很多年輕人表達愛意的方式。當夫妻之間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婚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怎麼分割?

妻子提出離婚丈夫欲要回戒指玉鐲

婚戒在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2013年,石女士和繆先生步入婚姻殿堂,可結婚不到兩年就鬧起了離婚。石女士訴稱,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提起離婚。繆先生同意離婚,但提出結婚時母親送給石女士一隻價值上萬元的祖傳玉手鐲和一枚價值3000多元的藍寶石戒指,要求石女士返還。而石女士認為,手鐲和戒指屬於個人所有,不應該返還。

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方關於“婚戒僅是交給女方保管,並非贈與女方”的主張,並不符合通常的民間習俗,且男方未能舉證證實將手鐲交給女方持有時雙方約定為保管關係,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離婚妻子要求丈夫返還鑽戒

王女士是雲南省大理人,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了老鄉張先生,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並於2013年初登記結婚。舉行婚禮前,張先生送給新娘一套首飾,其中包括鑽戒、黃金項鍊等。婚後兩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時間後,便鬧起離婚。王女士訴稱,由於婚前相處時間不長,草率結婚,雙方對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長環境、生活習慣等了解不夠,導致婚後經常吵架。加之丈夫對父母過分依賴,言聽計從,對自己缺乏關愛,兩人一直處於分居狀態。故提出離婚。除了要求分割房產外,王女士還提出,讓丈夫返還送給自己的鑽戒和黃金項鍊。

雲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婚前購買的首飾應視為婚前贈與,屬於女方個人物品,應由男方返還給女方。故判決男方將鑽戒、黃金項鍊等首飾返還女方。

離婚後他向前妻討要百萬元婚戒

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識於2010年,戀愛期間,胡先生花100餘萬元買了一枚鑽戒向李女士求婚。兩個月後,兩人登記結婚。由於聚少離多,兩人逐漸產生了矛盾。結婚兩年後,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解除了夫妻關係。剛打完離婚官司,胡先生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雙方婚前房產協議,返還價值100萬餘元的鑽戒。對此,李女士認為,鑽戒是胡先生送給她的,所有權已經轉移,胡先生無權要求返還。

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胡先生請求撤銷婚前房產協議書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對於返還鑽戒的要求,因該贈與已經完成,即權利已發生轉移,不予支持。重慶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婚戒在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以案說法

結婚鑽戒在離婚時究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

結婚鑽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可以從兩種情況分析,即鑽戒婚前贈與還是婚後贈與。

一是,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結婚戒指,並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該返還。

《合同法》中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是,婚後購買的戒指。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雖然戒指是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且購買時就專門贈與女方,那麼應當認定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戒指時的意願。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但如果價值高得離譜,甚至可能有投資或其它目的,則會有可能被認定不屬於個人財產。

編輯:朱 琳

排版:孫 麗

審核:劉 暢

來源:“民商事實務”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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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戒在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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